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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住宅工程质量逐套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一)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2-7-17

广西壮族自治区

住宅工程质量逐套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 保障竣工住宅使用功

减少质量投诉 建设和谐社会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和建设部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

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及国家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我区行政区域范围内 住宅工程质量逐套验收

下简称逐套验收)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暂行规定。

本暂行规定所称逐套验收 是指住宅工程在按照国家规范要

求内容进行单位 子单位 工程竣工验收前 对每一套房进行的

专门验收,并在逐套验收合格后出具《住宅工程质量逐套验收

第三条 住宅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代建)单位应当

先组织施工和监理单位有关人员进行逐套验收。

已选定物业公司的,物业公司应当参加逐套验收工作。

第四条 住宅工程实行逐套验收,不能代替单位工程竣工验

住宅工程的建设 代建 单位必须按照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

条例 和建设部有关规定 严格执行工程竣工验收程序 验收合

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五条 逐套验收应以验收时可观察到的工程观感质量和

使用功能质量为主要验收项目 验收内容应以检验批检查内容为4

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须强化检验批验收 对于不符合质量要

求的检验批,应当严格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通过返修或者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

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第六条 逐套验收应当依据国家和广西工程质量标准 规范

以及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

第七条 逐套验收应当依据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要求 在确保

工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安全可靠的基础上 以检查工程观感质

量和使用功能质量为主,主要包括以下检查内容:

(一)室内空间尺寸;

(二)门窗安装质量;

(三)地面、墙面和顶棚面层质量;

(四)防水工程质量;

(五)给水、排水系统安装质量;

(六)室内电气工程安装质量;

(七)护栏、排烟(气)道安装质量;

(八)其它规定、标准中要求逐套检查的内容。

第八条 逐套验收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 在工程主体结构竣工前 施工单位应编制逐套验收方

方案中须包含逐套验收的依据 内容 人员组织 验收程序

抽查项目的部位及数量、合格判定标准、验收时间安排等内容

其中验收内容必须符合本暂行规定第七条的要求 逐套验收方案

应经监理单位(建设或代建单位)审核确认后方可实施。

(二 在逐套验收各项具体工作实施前 建设 代建 单位5

组织施工 监理等有关单位组成逐套验收组 按照逐套验收方案

在建筑物上标识好暗埋水 电管线的走向和室内空间尺寸测量的

控制点、线(精装修房可附图标识) 后予以实施。

(三 逐套验收组按本暂行规定要求的验收内容进行检查并

及时填写检查验收记录 对验收过程中抽查到的工程观感质量和

使用功能不合格部位,书面责成施工单位整改,整改完成后

套验收组应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并填写复查记录。

(四 工程所有各套均验收合格后 逐套验收组按套出具由

建设 施工 监理单位负责人签名确认后加盖各单位质量验收专

用章的《住宅工程质量逐套验收表 (以下简称《验收表 ,并

作为 住宅工程质量保证书 的附件 在房屋交付使用时一并交

予住户。

(五 逐套验收合格后 建设 代建 单位应及时将逐套验

收情况进行汇总,并形成《单位工程逐套验收汇总表 (以下简

汇总表 在竣工验收时 竣工验收组应对 汇总表

收表 全数检查 并按总套数的 10% 抽查工程实体质量以验证

收表》是否与实际相符。

第九条 住宅工程质量逐套验收不合格的,建设(代建

位不得组织单位工程竣工验收 建设 代建 单位在向工程质量

监督机构报送《单位工程竣工验收通知书》时,应将《汇总表

作为附件同时报送。

第十条 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 施工单位应制作工程标牌镶

嵌在建筑外墙显著部位。工程标牌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名称、开工日期、竣工日期;6

(二)建设(代建 、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全称;

(三)项目总监、项目经理姓名。

第十一条 住宅工程建设 代建 单位应当在 住宅质量保

证书》中注明以下事项:

(一)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

(二 施工单位工程质量保修负责人姓名 电话以及办公地

点;

(三)物业公司名称、保修监督电话;

(四)工程质量保修程序和处理时限;

(五)建设(代建)单位工程质量保修监督电话。

第十二条 本暂行规定第十一条所列事项应当在住宅工程

交付使用时 在住宅单元入口进行公示 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一个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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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zl_quangu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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