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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浙江省国有投资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中标价、竣工结算价信息报送和公开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yanglan  来源:网络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3-8-27

  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宁波市财政局

  甬发改投资[2013]244号

  各县(市)、区建设局、发改局、财政局,市级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政务信息公开,规范国有投资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现将省建设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国有投资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中标价、竣工结算价信息报送和公开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建建[2012]93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市本级国有投资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中标价、竣工结算价(以下简称“三价”)信息的报送和公开管理工作,具体管理工作委托宁波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实施。

  各县级市、区(经济开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象山县、宁海县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有投资建设工程“三价”信息的报送和公开管理工作, 具体工作可委托其所属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实施。

  二、招标控制价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或招标代理机构)编制。

  招标控制价应根据国家、省、市现行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进行编制。招标控制价超过已经批准的工程概算,招标人应将招标控制价报原概算审批部门审批。

  三、招标人或受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在招标文件备案时,将招标控制价等相关资料报送至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机构,包括(同时附电子版数据光盘):

  1、《宁波市国有投资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信息报送表》(附件1);

  2、本工程的设计概算批准文件(复印件);

  3、招标控制价咨询成果文件;

  4、编制招标控制价委托合同(复印件)。

  四、招标人应在施工合同备案时,将建设工程中标价等相关资料同步报送至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机构,包括(同时附电子版数据光盘):

  1、《宁波市国有投资建设工程中标价信息报送表》(附件2);

  2、本工程的中标通知书复印件(查验原件)。

  五、建设单位应当在和施工企业签署工程价款结算之日起(或经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将竣工结算价等相关资料报送至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机构,包括(同时附电子版数据光盘):

  1、《宁波市国有投资建设工程竣工结算价信息报送表》(附件3);

  2、建设工程竣工结算价核准文件复印件(查验原件);

  3、工程竣工结算成果文件。

  六、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和各县级市、区(经济开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象山县、宁海县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招标控制价和竣工结算价编制单位和专业人员的资质、资格以及信用档案等进行核查,发现不符合要求的,应责令其整改并重新报送。

  七、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和各县级市、区(经济开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象山县、宁海县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在规定的时限内,以工程项目为单位在本单位的门户网站将“三价”信息予以公布(依法保密的建设工程除外)。

  各县级市、区(经济开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象山县、宁海县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每月10日前将上月“三价”信息汇总后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

  八、各县(市)、区建设局、发改局、财政局应依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管理工作,明确办理信息报送的管理部门,落实相关工作人员,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做好“三价”信息的报送和公开管理工作。

  九、本通知自2013年7月1日起开始执行,各单位在贯彻执行过程中,如遇有问题,请及时与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联系。

  附: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国有投资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中标价、竣工结算价信息报送和公开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宁波市财政局

  2013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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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yus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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