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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各类保证金制度的通知
作者:yanglan  来源:网络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3-9-23

  闽建筑[2013]29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

  近年来,一些地区出现了对建筑施工企业违规收取保证金,大大增加建筑施工企业生产经营成本,导致建筑市场无序竞争。为营造良好的建筑业发展环境,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推动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各类保证金制度通知如下:

  一、规范各类保证金收取

  1、保证金种类。除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预付款保证金、质量保证(保修)金、工资保证金等5种法律明确规定可以向建筑施工企业收取的保证金外,不得收取其他保证金。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办理各项行政审批手续时,不得将其他保证金收取作为审批前置条件。各地要严格执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11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建立企业工资保证金制度的通知》(闽人社文〔2011〕88号)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建和市政工程领域企业工资保证金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建筑〔2012〕19号),不得扩大工资保证金的收取范围和标准。

  2、保证金形式。投标人可以采用现金、银行保函、工程担保公司出具的担保保函等多种形式递交投标保证金,招标人不得限制投标人使用现金以外的其他形式投标保证金,并在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相关事项。投标保证金采取银行保函、担保保函形式的,投标人应在递交投标文件时,将保函原件一并递交给招标人,招标人应予以签收。对于有条件的地区,鼓励建立投标人自愿采用的年度投标保证金制度。履约保证金、预付款保证金、质量保证(保修)金优先采用银行保函、担保保函等形式,不得强制要求施工企业采用现金形式,并在合同专用条款中予以约定。建设单位要求施工企业出具履约担保的,应对等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并在招标文件及合同专用条款中明确相关事项。承包人在发包人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28天内递交质量保证金保函的,发包人应同时退还扣留的作为质量保证(保修)金的工程价款,不得扣留工程价款。对于闽建筑〔2012〕19号文规定的需要缴纳工资保证金的企业,各地可以要求其以现金形式缴纳。上述保证金以现金形式递交的,应由施工企业基本账户转出;以银行保函递交的,应由施工企业或工程担保公司账户所在银行出具。出具各类担保保函的工程担保公司应在项目所在地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尚未推行工程担保的地区,要加快推进工程担保制度实施,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抓紧制订出台工程担保实施办法。

  3、保证金额度。投标保证金收取额度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2%,且不超过80万元。预付款保函的担保金额应与预付款金额相同。履约保证金金额不得超过合同价10%。质量保证(保修)金应为结算合同价格的2%-5%,且项目规模造价超过1亿以上的,最高不超过结算合同价格3%。闽建筑〔2012〕19号文规定的需要缴纳工资保证金的企业,按承接的工程数量预存工资保证金,预存标准为:总承包企业一般不低于50万元/个,专业承包企业一般不低于30万元/个。

  二、及时退还各类保证金

  严格执行《关于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保证金管理的通知》(闽建〔2012〕3号),禁止招标代理机构代收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应在中标公示期结束后的5日内(因投标人提出异议或投诉可能造成重新评标的,在投诉处理完后5日内,但应告知投标人推迟退还投标保证金的原因),退还中标候选人以外的投标人。在中标人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如中标人需提交履约保证金,包括中标人已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后的5日内,将投标保证金退还中标人以及其他中标候选人。对于采用施工简易招标投标办法评标的,退还投标保证金应根据该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发包人应根据工程进展及履约情况逐步返还履约保证金,但最迟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全额退还给承包人。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退还质量保证(保修)金余款,对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满12个月未发生质量缺陷的,一般工程可返还50%,被评定为市级优质工程的可返还60%,被评定为省级及以上优质工程的可返还70%。质量保证(保修)金余款返还时间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最长不超过24个月。质量保证(保修)金返还后,施工企业仍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承担保修义务。上述以现金形式递交保证金的,保证金返还应计取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利息类型应在招标文件及合同中约定。

  三、规范执行招标文件和合同条款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招标文件备案审查,对于招标文件的相关条款与本通知不符的,要予以责令整改。加强施工合同监管,按照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转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闽建筑〔2013〕16号)要求,引导建设单位使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签订的合同应合理界定双方经营风险,不得设置将项目管理风险转嫁给施工企业的不合理条款。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合同约定,规范计量支付程序,按照工程进度和合同条款按时支付工程进度款,不得随意拖欠。对于建设单位随意拖欠工程进度款或工程结算款的,除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利息外,还应承担拖欠工人工资等连带责任。对于未出具银行资金到位证明或保函的工程项目,不得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建设单位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时,须提供施工单位出具的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无拖欠的证明材料。针对工程结算时间拖延的问题,省厅将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订政策。

  四、加快信用体系建设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省厅的统一部署要求,积极推进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体系建设,逐步将施工企业、建设单位以及中介机构纳入市场信用体系,形成信用激励和约束机制。对信用良好的企业,在承接业务、资质审批、评先评优等方面予以优先扶持,并在保证金方面给予减免优惠政策,引导鼓励企业诚信履约。

  五、加强施工企业自律

  施工企业要提升法律意识,提高风险管控能力,积极采取法律手段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加强行业自律,进一步规范会员行为,引导会员增强成本控制能力,坚持诚实守信、遵纪守法的经营理念,不断提高企业管理和项目管理水平,通过提升工程品质和市场信誉为企业赢得竞争力。

  六、此前省厅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3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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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yus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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