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3 建筑物的体形系数,不应大于0.40。当本条文的规定不能满足时,必须按本标准5.0.2条规定进行权衡判断。
3.1.4 公共建筑的外窗(包括透明幕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每个朝向的窗墙面积比均不应大于0.70,当窗墙面积比大于0.7时,应按照5.0.3条规定,使用权衡判断法, 判定围护结构的总体热工性能是否符合本标准规定的节能要求;
2 当单一朝向的窗墙面积比小于0.40时,玻璃(或其他透明材料)的可见光透射比不应小于0.40。
3.1.5 屋顶透明部分的面积在一般情况下不应大于屋顶总面积的20%,当不能满足本条文规定时,必须按本标准5.0.3条规定进行权衡判断。
3.2.2 根据各市县的建筑气候分区,建筑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和其他热工指标应符合表3.2.1-1、表3.2.1-2、表3.2.1-3的规定。如果不能满足,应按照5.0.3条规定,使用权衡判断法,判定围护结构的总体热工性能是否符合本标准规定的节能要求。
表3.2.1-1严寒地区建筑围护结构传热系数限值
外窗(包括透明幕墙) |
体形系数S≤0.3 |
0.3<体形系数S≤0.4 |
传热系数K
[W/(㎡·K)] |
传热系数K
[W/(㎡·K)] |
单一朝向外窗(包括透明幕墙) |
窗墙面积比≤0.2 |
≤3.2 |
≤2.8 |
0.2<窗墙面积比≤0.3 |
≤2.9 |
≤2.5 |
0.3<窗墙面积比≤ 0.4 |
≤2.6 |
≤2.2 |
0.4<窗墙面积比≤0.5 |
≤2.1 |
≤1.8 |
0.5<窗墙面积比≤0.7 |
≤1.8 |
≤1.6 |
屋顶透明部分 |
≤2.6 |
≤2.6 |
屋面 |
≤0.45 |
≤0.35 |
外墙(包括非透明幕墙) |
≤0.50 |
≤0.45 |
底面接触室外空气的架空或外挑楼板 |
≤0.50 |
≤0.45 |
非采暖房间与采暖房间的隔墙或楼板 |
≤0.80 |
≤0.80 |
表3.2.1-2寒冷地区建筑围护结构传热系数和遮阳系数限值
外窗(包括透明幕墙) |
体形系数S≤0.3 |
0.3<体形系数S≤0.4 |
传热系数K
[W/(㎡·K)] |
遮阳系数SC
(东、南、西向) |
传热系数K
[W/(㎡·K)] |
遮阳系数SC
(东、南、西向) |
单一朝向外窗(包括透明幕墙) |
窗墙面积比≤0.2 |
≤3.5 |
不限制 |
≤3.0 |
不限制 |
0.2<窗墙面积比≤0.3 |
≤3.0 |
不限制 |
≤2.5 |
不限制 |
0.3<窗墙面积比≤ 0.4 |
≤2.7 |
≤0.7 |
≤2.3 |
≤0.7 |
0.4<窗墙面积比≤0.5 |
≤2.3 |
≤0.6 |
≤2.0 |
≤0.6 |
0.5<窗墙面积比≤0.7 |
≤2.0 |
≤0.5 |
≤1.8 |
≤0.5 |
屋顶透明部分 |
≤2.7 |
≤0.5 |
≤2.7 |
≤0.5 |
屋 面 |
≤0.55 |
≤0.45 |
外墙(包括非透明幕墙) |
≤0.60 |
≤0.50 |
底面接触室外空气的架空或外挑楼板 |
≤0.60 |
≤0.50 |
非采暖空调房间与采暖空调房间的隔墙或楼板 |
≤1.50 |
≤1.50 |
注:1 有外遮阳时,遮阳系数=玻璃的遮阳系数×外遮阳的遮阳系数;无外遮阳时,遮阳系数=玻璃的遮阳系数;外遮阳的遮阳系数计算方法详附录A;
2 外墙的传热系数为包括结构性热桥在内的平均传热系数Km;
3 北向外窗(包括透明幕墙)的遮阳系数SC值不限制;
4 围护结构的构造及其建筑热工特性指标示例详附录B。
表3.2.1-3不同气候区地面和地下室外墙热阻限值
气候分区 |
围护结构部位 |
热阻R(m2.k)/W |
严寒地区 |
地面:周边地面
非周边地面 |
≥2.0
≥1.8 |
采暖地下室外墙(与土壤接触的墙) |
≥1.8 |
寒冷地区 |
地面:周边地面
非周边地面 |
≥1.5 |
采暖、空调地下室外墙(与土壤接触的墙) |
≥1.5 |
注:周边地面系指距外墙内表面2m以内的地面;
地面热阻系指建筑基础持力层以上各层材料的热阻之和;
地下室外墙热阻系指土壤以内各层材料的热阻之和。 |
3.2.3 外窗和透明幕墙的气密性能,应符合以下要求:
1 外窗的气密性能不应低于《建筑外窗气密性能分级及其检测方法》(GB7107-2002)中规定的4级;
2 透明幕墙的气密性能不应低于《建筑幕墙物理性能分级》(GB/T15225)中规定的3级。
4.1.1 采暖、空气调节系统的施工图设计,必须进行热负荷和逐项逐时的冷负荷计算。
4.5.1 除无集中热源、且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外,不得采用电热锅炉、电热水器等作为直接采暖和空气调节系统的主体热源:
1 电力充足、供电政策支持和电价优惠地区的建筑;
2 以供冷为主、采暖负荷极小、且无法利用热泵提供热源的建筑;
无燃气源,用煤、油等燃料受到环保或消防严格限制的建筑;
4 夜间可利用低谷电进行蓄热、且蓄热式电锅炉不在日间用电高峰和平段时间启用的建筑;
5 利用可再生能源发电地区的建筑。
4.5.2 燃油、燃气、燃煤锅炉的选择和锅炉房内锅炉的配置,应符合以下节能要求:
1 锅炉的额定热效率,不应低于表4.5.2中的规定值;
表4.5.2锅炉额定热效率
锅炉类型 |
额定热效率(%) |
燃煤(Ⅱ类烟煤)蒸汽、热水锅炉 |
78 |
燃油或燃气的蒸汽、热水锅炉 |
89 |
4.5.3 蒸气压缩循环冷水(热泵)机组应采用卸载灵活、可靠,性能系数(COP) 及综合部分负荷性能系数(IPLV)较高的机型,并应符合以下要求:
1 额定制冷工况和规定条件下,性能系数(COP)不应低于表 4.5.3-1的规定值;
表4.5.3-1 冷水(热泵)机组制冷性能系数
类 型 |
额定制冷量(kW) |
性能系数(w/w) |
水冷 |
活塞式/涡旋式 |
<528
528~1163
>1163 |
3.80
4.00
4.20 |
螺杆式 |
<528
528~1163
>1163 |
4.10
4.30
4.60 |
离心式 |
528
528~1163
>1163 |
4.40
4.70
5.10 |
风冷或蒸发冷却 |
活塞式/涡旋式 |
≤50
>50 |
2.40
2.60 |
螺杆式 |
≤50
>50 |
2.60
2.80 |
4.5.5 名义制冷量大于7100W采用电机驱动压缩机的单元式空气调节机、风管送风式和屋顶式空调机组时,在名义制冷工况和规定条件下,其能效比(EER)不应低于表4.5.5中的规定值。
表4.5.5 单元式机组能效比
类 型 |
能效比(W/W) |
风冷式 |
不接风管 |
2.60 |
接风管 |
2.30 |
水冷式 |
不接风管 |
3.00 |
接风管 |
2.70 |
4.5.6 蒸汽、热水型溴化锂吸收式冷水机组及直燃型溴化锂吸收式冷(温)水机组,应选用能量调节装置灵敏、可靠的机型,在名义工况下的性能参数应符合表4.5.6的规定值。
表4.5.6溴化锂吸收式机组性能参数
机型 |
名义工况 |
性能参数 |
冷(温)水进/
出口温度
(℃) |
冷却水进/
出口温度(℃) |
蒸汽
压力(MPa) |
单位制冷量蒸汽耗量㎏kg/(kw·h) |
性能系数(w/w) |
制冷 |
供热 |
蒸汽
双效 |
18/13 |
30/35 |
0.25 |
≤1.40 |
|
|
12/7 |
0.40 |
|
|
0.60 |
≤1.31 |
|
|
0.80 |
≤1.28 |
|
|
直燃 |
供冷12/7 |
30/35 |
|
|
≥1.10 |
|
供热出口60 |
|
|
|
|
≥0.90 |
5.0.2 公共建筑各项围护结构指标均符合本标准3.1.3条、3.1.4条、3.1.5条3.2.2条规定时,可直接判定为总体热工性能符合本标准规定的节能要求。在特殊条件下,公共建筑不能满足本标准3.1.3条、3.1.4条、3.1.5条3.2.2条中任何一条的规定数值指标时,应使用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权衡判断法,判定围护结构的总体热工性能是否符合本标准规定的节能要求。满足总体热工性能和其他强制性条文要求,才可以判定为节能公共建筑设计。
5.0.3 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权衡判断法,应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1 计算参照建筑在规定条件下的冬季围护结构采暖能耗量;
2 将参照建筑冬季围护结构采暖能耗量,作为设计建筑冬季围护结构采暖能耗量指标限值;
3 计算设计建筑冬季围护结构采暖能耗量,如大于参照建筑采暖能耗量指标限值,应调整窗墙面积比或围护结构传热系数,使之不超过限值。调整后的建筑设计,则可判定为围护结构的总体热工性能符合节能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