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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建筑工程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管理规定》的通知
作者:yanglan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4-7-22

  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梅河口市、公主岭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现将《吉林省建筑工程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5月26日

吉林省建筑工程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筑工程造价,规范建筑工程计价行为,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6号)、《吉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22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 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建筑工程(以下简称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的最高投标限价的编制和复核、监督及备案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本规定所称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是指招标人根据国家或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以及拟订的招标文件和招标工程量清单,结合工程具体情况编制的招标工程的最高投标限价。

  第四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工程最高投标限价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委托工程造价

  管理机构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最高投标限价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管理工作委托其所属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实施。

  第五条 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招标的,必须设有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

  第六条 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和复核。一个工程项目只能编制一个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再就同一工程接受投标人委托编制投标报价。

  第七条 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编制和复核依据:

  (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二) 国家和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造价计价依据;

  (三)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四)拟定的招标文件及招标工程量清单;

  (五)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及技术资料;

  (六)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

  (七)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当工程造价信息没有发布时,参照市场价;

  (八)其他相关资料。

  第八条 招标人应在发布招标文件时公布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同时应将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及成果文件报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建筑工程最高投标限价备案登记表》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制定。

  凡由省招投标管理处监管的工程项目,应将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直接报送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非省招投标管理处监管的工程项目,应将招标控制价报送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第九条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不得只公布总价,应同时公布各单位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

  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不应上调或下浮。

  第十条 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发布前5日内申请最高投标限价备案,并提交下列资料及有关电子文档:

  (一)《建筑工程最高投标限价备案登记表》

  (二)招标文件中有关工程计价条款;

  (三)工程量清单及编制说明;

  (四)最高投标限价成果文件及有关资料;

  (五)最高投标限价指标分析及主要材料、设备价格来源及确定依据;

  (六)工程项目批准文件及确定的建设工程概算批准文件;

  (七)其他相关资料。

  招标人应当对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一条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报送资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在报送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

  第十二条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依照下列规定对报送的资料进行查验:

  (一)报送资料完整,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

  (二)最高投标限价未超出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文件确定的建设工程概算;

  (三)最高投标限价成果文件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盖章并实行三级管理两级审核制度(即编制人、审核人、审定人印章齐全)。

  第十三条 经查验提交资料符合前款规定的,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在《建筑工程最高投标限价备案登记表》中加盖“备案资料收讫”章,对最高投标限价予以备案。

  招标人报送的最高投标限价查验及备案工作应在报送即日完成。造价管理机构依法告知招标人对最高投标限价资料予以补正的,所需时间另行计算。

  第十四条 当最高投标限价超过批准的概算时,招标人应将其报原概算审批部门审核。否则,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将不予备案。

  第十五条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将核查意见,记入《建设工程最高投标限价备案登记表》,并分别送招标人和招标投标管理机构。

  最高投标限价未经备案的不得发售招标文件。

  第十六条 最高投标限价备案后,因招标答疑等原因对最高投标限价进行调整的,应将调整后的最高投标限价报工程造价管理机构重新备案。

  第十七条 投标人经复核认为,招标人公布的最高投标限价未按照本规定第七条规定进行编制的,应在最高投标限价公布5天内向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提交书面投诉申请,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投诉进行处理,并通知招投标管理机构暂停该项目的招投标活动。发现最高投标限价确有违反本规定的,应责成招标人修改并将修改结果对所有投标人公布。

  第十八条 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由单位盖章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签名盖章的书面投诉书。投诉书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诉人与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二)投诉的招标工程名称、具体事项及理由;

  (三)投诉依据及有关证明材料;

  (四)相关请求和主张。

  第十九条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受理投诉后,应立即对最高投标限价进行复查,组织投诉人、被投诉人或其委托的最高投标限价编制人等单位人员对投诉问题逐一核对。有关当事人应当予以配合,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

  第二十条 当最高投标限价复查结论与原公布的最高投标限价误差大于±3%时,应当责成招标人改正,并重新发布、备案最高投标限价。其最终公布的时间至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不足15天的,应相应延长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经复核确认的最高投标限价不得再次复核。

  投诉人不得进行虚假、恶意投诉,妨碍招标投标活动正常进行。

  第二十一条 投诉处理完结后,受理投诉的机构应当将处理结果通知投诉人,并抄报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第二十二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最高投标限价编制单位和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的资质(格)、执业行为的监督检查,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同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并记入企业及从业人员的信用档案。

  第二十三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最高投标限价的编制与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4年 7月1 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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