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根据《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政府令第157号)、《合肥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政府令第133号)、《关于调整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费率的通知》(合劳社秘[2005]222号)、《关于完善失业保险有关政策实施意见》(合人社秘[2011]280号)、《合肥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和《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的若干意见》(合政[2005]140号)精神,现对我市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建设工程规费计取作如下调整。
一、2013年12月1日起,合肥市区、巢湖市、肥东县、肥西县、长丰县、庐江县的建筑、安装、装饰装修、市政、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城市轨道交通、抗震加固等依据工程量清单计算工程造价的工程,其规费均应按本文件规定计取。
二、取消原规费中危险作业意外保险费,新增生育保险,工伤保险计算基础由原税前工程造价调整为定额人工费,具体计算按下表进行:
序号 |
项目名称 |
计算基数 |
费率(%) |
工程名称 |
⒈ |
养老保险费 |
定额人工费 |
20.00 |
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市政、城市轨道交通、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抗震加固 |
⒉ |
失业保险费 |
2.00 |
⒊ |
医疗保险费 |
8.00 |
⒋ |
生育保险费 |
0.80 |
⒌ |
工伤保险费 |
1.00 |
⒍ |
住房公积金 |
5.00 |
⒎ |
工程排污费 |
发生时,按环保部门规定计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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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2013年12月1日前已招标或已签订合同的工程,其规费仍按原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2013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