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回填与路面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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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1 管道主体安装检验合格后,沟槽应及时回填,但需留出未检验的安装接口。回填前,必须将
槽底施工遗留的杂物清除干净。
对特殊地段,应经监理(建设)单位认可,并采取有效的技术措施,方可在管道焊接、防腐检
验合格后全部回填。
2.4.2 不得采用冻土、垃圾、木材及软性物质回填。管道两侧及管顶以 0.5m 内的回填土,不得含
有碎石、砖块等杂物,且不得采用灰土回填。距管顶 0.5m以上的回填土中的石块不得多于 10%、
直径不得大于 0.1m,且均匀分布。
2.4.3 沟槽的支撑应在管道两侧及管顶以上 0.5m 回填完毕并压实后,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进行拆
除,并应采用细砂填实缝隙。
2.4.4 沟槽回填时,应先回填管底局部悬空部位,再回填管道两侧。
2.4.5 回填土应分层压实,每层虚铺厚度宜为 0.2~0.3m,管道两侧及管顶以上 0.5m内的回填土必
须采用人工压实,管顶 0.5m以上的回填土可采用小型机械压实,每层虚铺厚度宜为 0.25~0.4m。
2.4.6 回填土压实后,应分层检查密实度,并做好回填记录。沟槽各部位的密实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图 2.4.6):
图 2.4 6 l 回填土断面图
1 对(I)、(Ⅱ)区部位,密实度不应小于 90%;
2 对(Ⅲ)区部位,密实度应符合相应地面对密实度的要求。
2.4.7 沥青路面和混凝土路面的恢复,应由具备专业施工资质的单位施工。
2.4.8 回填路面的基础和修复路面材料的性能不应低于原基础和路面材料。
2.4.9 当地市政管理部门对路面恢复有其他要求时,应按当地市政管理部门的要求执行。
2.5 警示带敷设
2.5.1 埋设燃气管道的沿线应连续敷设警示带。警示带敷设前应将敷设面压实,并平整地敷设在管
道的正上方,距管顶的距离宜为 0.3~0.5m,但不得敷设于路基和路面里。
2.5.2 警示带平面布置可按表 2.5 2 规定执行。
表 2.5.2 警示带平面布置
2.5.3 警示带宜采用黄色聚乙烯等不易分解的材料,并印有明显、牢固的警示语,字体不宜小于
l00mm×10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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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管道路面标志设置
2.6.1 当燃气管道设计压力大于或等于 0.8MPa 时,管道沿线宜设置路面标志。
对混凝土和沥青路面,宜使用铸铁标志;对人行道和土路,宜使用混凝土方砖标志;对绿化
带、荒地和耕地,宜使用钢筋混凝土桩标志。
2.6.2 路面标志应设置在燃气管道的正上方,并能正确、明显地指示管道的走向和地下设施。设置
位置应为管道转弯处、三通、四通处、管道末端等,直线管段路面标志的设置间隔不宜大于 200m。
2.6.3 路面上已有能标明燃气管线位置的阀门井、凝水缸部件时,可将该部件视为路面标志。
2.6.4 路面标志上应标注“燃气”字样,可选择标注“管道标志” 、 “三通”及其他说明燃气设施的
字样或符号和“不得移动、覆盖”等警示语。
2.6.5 铸铁标志和混凝土方砖标志的强度和结构应考虑汽车的荷载,使用后不松动或脱落;钢筋混
凝土桩标志的强度和结构应满足不被人力折断或拔出。标志上的字体应端正、清晰,并凹进表面。
2.6.6 铸铁标志和混凝土方砖标志埋人后应与路面平齐;钢筋混凝土桩标志埋人的深度,应使回填
后不遮挡字体。混凝土方砖标志和钢筋混凝土桩标志埋人后,应采用红漆将字体描红。
3 管道、设备的装卸、运输和存放
3.0.1 管材、设备装卸时,严禁抛摔、拖拽和剧烈撞击。
3.0.2 管材、设备运输、存放时的堆放高度、环境条件(湿度、温度、光照等)必须符合产品的要求,
应避免暴晒和雨淋。
3.0.3 运输时应逐层堆放,捆扎、固定牢靠,避免相互碰撞。
3.0.4 运输、堆放处不应有可能损伤材料、设备的尖凸物,并应避免接触可能损伤管道、设备的油、
酸、碱、盐等类物质。
3.0.5 聚乙烯管道、钢骨架聚乙烯复合管道和已做好防腐的管道,捆扎和吊装时应使用具有足够强
度,且不致损伤管道防腐层的绳索(带)。
3.0.6 管道、设备入库前必须查验产品质量合格文件或质量保证文件等,并应妥善保管。
3.0.7 管道、设备宜存放在通风良好、防雨、防晒的库房或简易棚内。
3.0.8 应按产品储存要求分类储存,堆放整齐、稳固,便于管理。
3.0.9 管道、设备应平放在地面上,并应采用软质材料支撑,离地面的距离不应小于 30mm,支撑
物必须牢固,直管道等长物件应做连续支撑。
3.0.10 对易滚动的物件应做侧支撑,不得以墙、其他材料和设备做侧支撑体。
4 钢质管道及管件的防腐
4.0.1 管道防腐层的预制、施工过程中所涉及到的有关工业卫生和环境保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涂装前处理工艺安全》GB 7692 和《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涂装前处理工艺通风
净化》GB 7693 的规定。
4.0.2 管材防腐宜统一在防腐车间(场、站)进行。
4.0.3 管材及管件防腐前应逐根进行外观检查和测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钢管弯曲度应小于钢管长度的 0.2%, ,椭圆度应小于或等于钢管外径的 0.2%。
2 焊缝表面应无裂纹、夹渣、重皮、表面气孔等缺陷。
3 管材表面局部凹凸应小于 2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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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管材表面应无斑疤、重皮和严重锈蚀等缺陷。
4.0.4 防腐前应对防腐原材料进行检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使用:
1 无出厂质量证明文件或检验证明;
2 出厂质量证明书的数据不全或对数据有怀疑,且未经复验或复验后不合格;
3 无说明书、生产日期和储存有效期。
4.0.5 防腐前钢管表面的预处理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涂装前钢材表面预处理规范》SY/T 0407
和所使用的防腐材料对钢管除锈的要求。
4.0.6 管道宜采用喷(抛)射除锈。除锈后的钢管应及时进行防腐,如防腐前钢管出现二次锈蚀,必
须重新除锈。
4.0.7 各种防腐材料的防腐施工及验收要求,应符合下列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
1《城镇燃气埋地钢质管道腐蚀控制技术规程》CJJ 95;
2《埋地钢质管道石油沥青防腐层技术标准》SY/T 0420;
3《埋地钢质管道环氧煤沥青防腐层技术标准》SY/T 0447;
4《埋地钢质管道聚乙烯胶粘带防腐层技术标准》SY/T 0414;
5《埋地钢质管道煤焦油瓷漆外防腐层技术标准》SY/T 0379;
6《钢质管道熔结环氧粉末外涂层技术标准》SY/T 0315;
7《钢质管道聚乙烯防腐层技术标准》SY/T 0413;
8《埋地钢质管道牺牲阳极阴极保护设计规范》SY/T 0019;
9《埋地钢质管道强制电流阴极保护设计规范》SY/T 0036。
4.0.8 经检查合格的防腐管道,应在防腐层上标明管道的规格、防腐等级、执行标准、生产日期和
厂名等。
4.0.9 防腐管道应按防腐类型、等级和管道规格分类堆放,需固化的防腐涂层必须待防腐涂层固化
后堆放。防腐层未实干的管道,不得回填。
4.0.10 做好防腐绝缘涂层的管道,在堆放、运输、安装时,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证防腐涂层不
受损伤。
4.0.11 补口、补伤、设备、管件及管道套管的防腐等级不得低于管体的防腐层等级。当相邻两管
道为不同防腐等级时,应以最高防腐等级为补口标准。当相邻两管道为不同防腐材料时,补口材
料的选择应考虑材料的相容性。
5 埋地钢管敷设
5.1 一般规定
5.1.1 管道应在沟底标高和管基质量检查合格后,方可安装。
5.1.2 设计文件要求进行低温冲击韧性试验的材料,供货方应提供低温冲击韧性试验结果的文件,
否则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金属低温冲击试验法》GB/T 229 的要求进行试验,其指标不得低于规定
值的下限。
5.1.3 燃气钢管的弯头、三通、异径接头,宜采用机制管件,其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制对
焊无缝管件》GB 12459 的规定。
5.1.4 穿越铁路、公路、河流及城市道路时,应减少管道环向焊缝的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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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管道焊接
5.2.1 管道焊接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旌工及验收规范》GB 50235和《现场设备、
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36 的有关规定执行。
5.2.2 管道的切割及坡口加工宜采用机械方法,当采用气割等热加工方法时,必须除去坡口表面的
氧化皮,并进行打磨。
5.2.3 施焊环境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36
的有关规定。
5.2.4 氩弧焊时,焊口组对间隙宜为 2~4nⅡn。其他坡口尺寸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现场设备、工
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36 的规定。
5.2.5 不应在管道焊缝上开孔。管道开孔边缘与管道焊缝的间距不应小于 1(R)nun。当无法避开时,
应对以开孔中心为圆心,l 5 倍开孔直径为半径的圆中所包容的全部焊缝进行 100%射线照相检测。
5.2.6 管道焊接完成后,强度试验及严密性试验之前,必须对所有焊缝进行外观检查和对焊缝内部
质量进行检验,外观检查应在内部质量检验前进行。
5.2.7 设计文件规定焊缝系数为 l 的焊缝或设计要求进行 100%内部质量检验的焊缝,其外观质量
不得低于现行国家标准《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36 要求的Ⅱ级质
量要求;对内部质量进行抽检的焊缝,其外观质量不得低于现行国家标准《现场设备、工业管道
焊接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36 要求的Ⅲ级质量要求。
5.2.8 焊缝内部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设计文件规定焊缝系数为 l 的焊缝或设计要求进行 100%内部质量检验的焊缝,焊缝内部质
量射线照相检验不得低于现行国家标准《钢管环缝熔化焊对接接头射线透照工艺和质量分级》
GB/T 12605中的Ⅱ级质量要求;超声波检验不得低于现行国家标准《钢焊缝手工超声波探伤方法
和探伤结果分级》GB 11345 中的 I级质量要求。当采用 100%射线照相或超声波检测方法时,还
应按设计的要求进行超声波或射线照相复查。
2 对内部质量进行抽检的焊缝,焊缝内部质量射线照相检验不得低于现行国家标准《钢管环
缝熔化焊对接接头射线透照工艺和质量分级》GB/T 12605 中的Ⅲ级质量要求;超声波检验不得低
于现行国家标准《钢焊缝手工超声波探伤方法和探伤结果分级》GB 1l345 中的 II级质量要求。
5.2.9 焊缝内部质量的抽样检验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管道内部质量的无损探伤数量,应按设计规定执行。当设计无规定时,抽查数量不应少于
焊缝总数的 15%,且每个焊工不应少于一个焊缝。抽查时,应侧重抽查固定焊口。
2 对穿越或跨越铁路、公路、河流、桥梁、有轨电车及敷设在套管内的管道环向焊缝,必须
进行 100%的射线照相检验。
3 当抽样检验的焊缝全部合格时,则此次抽样所代表的该批焊缝应为全部合格;当抽样检验
出现不合格焊缝时,对不合格焊缝返修后,应按下列规定扩大检验:
1)每出现一道不合格焊缝,应再抽检两道该焊工所焊的同一批焊缝,按原探伤方法进行检验。
2)如第二次抽检仍出现不合格焊缝,则应对该焊工所焊全部同批的焊缝按原探伤方法进行检
验。对出现的不合格焊缝必须进行返修,并应对返修的焊缝按原探伤方法进行检验。
3)同一焊缝的返修次数不应超过 2 次。
5.3 法兰连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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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1 法兰在安装前应进行外观检查,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法兰的公称压力应符合设计要求。
2 法兰密封面应平整光洁,不得有毛刺及径向沟槽。法兰螺纹部分应完整,无损伤。凹凸面
法兰应能自然嵌合,凸面的高度不得低于凹槽的深度。
3 螺栓及螺母的螺纹应完整,不得有伤痕、毛刺等缺陷;螺栓与螺母应配合良好,不得有松
动或卡涩现象。
5.3.2 设计压力大于或等于 1.6MPa 的管道使用的高强度螺栓、螺母应按以下规定进行检查:
l 螺栓、螺母应每批各取 2 个进行硬度检查,若有不合格,需加倍检查,如仍有不合格则应逐
个检查,不合格者不得使用。
2 硬度不合格的螺栓应取该批中硬度值最高、最低的螺栓各 1 只,校验其机械性能,若不合
格,再取其硬度最接近的螺栓加倍校验,如仍不合格,则该批螺栓不得使用。
5.3.3 法兰垫片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石棉橡胶垫、橡胶垫及软塑料等非金属垫片应质地柔韧,不得有老化变质或分层现象,表
面不应有折损、皱纹等缺陷。
2 金属垫片的加工尺寸、精度、光洁度及硬度应符合要求,表面不得有裂纹、毛刺、凹槽、
径向划痕及锈斑等缺陷。
3 包金属及缠绕式垫片不应有径向划痕、松散、翘曲等缺陷: ,
5.3.4 法兰与管道组对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法兰端面应与管道中心线相垂直,其偏差值可采用角尺和钢尺检查,当管道公称直径小于
或等于 300turn 时,允许偏差值为 1mm;当管道公称直径大于 300mm时,允许偏差值为 2rmn。
2 管 I道与法兰的焊接结构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管路法兰及垫片》JB/T 74 中附录 c 的要求。
5.3.5 法兰应在自由状态下安装连接,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法兰连接时应保持平行,其偏差不得大于法兰外径的 1.5‰,且不得大于 2mm,不得采用紧
螺栓的方法消除偏斜。
2 法兰连接应保持同一轴线,其螺孔中心偏差不宜超过孔径的 5%, ,并应保证螺栓自由穿人。
3 法兰垫片应符合标准,不得使用斜垫片或双层垫片。采用软垫片时,周边应整齐,垫片尺
寸应与法兰密封面相符。
4 螺栓与螺孔的直径应配套,并使用同一规格螺栓,安装方向一致,紧固螺栓应对称均匀,
紧固适度,紧固后螺栓外露长度不应大于 1 倍螺距,且不得低于螺母。
5 螺栓紧固后应与法兰紧贴,不得有楔缝。需要加垫片时,每个螺栓所加垫片每侧不应超过 1
个。
5.3.6 法兰与支架边缘或墙面距离不宜小于 200mm。
5.3.7 法兰直埋时,必须对法兰和紧固件按管道相同的防腐等级进行防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