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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CJJ33-2005(四)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2-7-20

82 阀门的安装

8.2.1 安装前应检查阀芯的开启度和灵活度,并根据需要对阀体进行清洗、上油。

8.2.2 安装有方向性要求的阀门时,阀体上的箭头方向应与燃气流向一致。

8.2.3 法兰或螺纹连接的阀门应在关闭状态下安装,焊接阀门应在打开状态下安装。焊接阀门与管

道连接焊缝宜采用氩弧焊打底。

8.2.4 安装时,吊装绳索应拴在阀体上,严禁拴在手轮、阀杆或转动机构上。

8.2.5 阀门安装时,与阀门连接的法兰应保持平行,其偏差不应大于法兰外径的 1.5‰,且不得大

2mm。严禁强力组装,安装过程中应保证受力均匀,阀门下部应根据设计要求设置承重支撑。

8.2.6 法兰连接时,应使用同一规格的螺栓,并符合设计要求。紧固螺栓时应对称均匀用力,松紧

适度,螺栓紧固后螺栓与螺母宜齐平,但不得低于螺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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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7 在阀门井内安装阀门和补偿器时,阀门应与补偿器先组对好,然后与管道上的法兰组对,将

螺栓与组对法兰紧固好后,方可进行管道与法兰的焊接。

8.2.8 对直埋的阀门,应按设计要求做好阀体、法兰、紧固件及焊口的防腐。

8.2.9 安全阀应垂直安装,在安装前必须经法定检验部门检验并铅封。

8.3 凝水缸的安装

8.3.1 钢制凝水缸在安装前,应按设计要求对外表面进行防腐。

8.3.2 安装完毕后,凝水缸的抽液管应按同管道的防腐等级进行防腐。

8.3.3 凝水缸必须按现场实际情况,安装在所在管段的最低处。

8.3.4 凝水缸盖应安装在凝水缸井的中央位置,出水口阀门的安装位置应合理,并应有足够的操作

和检修空间。

8.4 补偿器的安装

8.4.1 波纹补偿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安装前应按设计规定的补偿量进行预拉伸,(压缩),受力应均匀。

2 补偿器应与管道保持同轴,不得偏斜。安装时不得用补偿器的变形(轴向、径向、扭转等)

来调整管位的安装误差。  

3 安装时应设 J 临时约束装置,待管道安装固定后再拆除临时约束装置,并解除限位装置。

8.4.2 填料式补偿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l 应按设计规定的安装长度及温度变化,留有剩余的收缩量,允许偏差应满足产品的安装说明

书的要求。

2 应与管道保持同心,不得歪斜。

3 导向支座应保证运行时自由伸缩,不得偏离中心。

4 插管应安装在燃气流入端。

    5 填料石棉绳应涂石墨粉并应逐圈装入,逐圈压紧,各圈

8.5 绝缘法兰的安装

8.5.1 安装前,应对绝缘法兰进行绝缘试验检查,其绝缘电阻不应小于 1MP;当相对湿度大于 60

%时,其绝缘电阻不应小于 500kΩ。

8.5.2 要对绝缘法兰的电缆线连接应符合按设计要求,并应做好电缆线及接头的防腐,金属部分不

得裸露于土中。

8.5.3 绝缘法兰外露时,应有保护措施。

9 管道穿()

9.1 顶管施工

9.1.1 顶管施工宜按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8 中的顶管施工

的有关规定执行。

9.1.2 燃气管道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采用钢管时,燃气钢管的焊缝应进行 100%的射线照相检验。

    2 采用 PE 管时,应先做相同人员、工况条件下的焊接试验。

    3 接口宜采用电熔连接;当采用热熔对接时,应切除所有焊口的翻边,并应进行检查。

    4 燃气管道穿人套管前,管道的防腐已验收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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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在燃气管道穿入过程中,应采取措施防止管体或防腐层损伤。

9.2 水下敷设

9.2.1 施工前应做好下列工作:

    1 在江(河、湖)水下敷设管道,施工方案及设计文件应报河道管理或水利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施工组织设计应征得上述部门同意。

    2 主管部门批准的对江(河、湖)的断流、断航、航管等措施,应预先公告。

    3 工程开工时,应在敷设管道位置的两侧水体各 50m距离处设警戒标志。

    4 施工时应严格遵守国家及行业现行的水上水下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9.2.2 测量放线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管槽开挖前,应测出管道轴线,并在两岸管道轴线上设置固定醒目的岸标。施工时岸上设

专人用测量仪器观测,校正管道施工位置,检测沟槽超挖、欠挖情况。

    2 水面管道轴线上宜每隔 50m抛设一个浮标标示位置。

    3 两岸应各设置水尺一把,水尺零点标高应经常检测。

9.2.3 沟槽开挖应符合下列要求:

    l 沟槽宽度及边坡坡度应按设计规定执行;当设汁无规定时,由施工单位根据水底泥土流动性

和挖沟方法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确定,但最小沟底宽度应大于管道外径 1m

    2 当两岸没有泥土堆放场地时,应使用驳船装载泥土运走。在水流较大的江中施工,且没有

特别环保要求时,开挖泥土可排至河道中,任水流冲走。

    3 水下沟槽挖好后, 应做沟底标高测量。 宜按 3m间距测量, 当标高符合设计要求后即可下管。

若挖深不够应补挖;若超挖应采用砂或小块卵石补到设计标高。

9.2.4 管道组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l 在岸上将管道组装成管段,管段长度宜控制在 5080m

    2 组装完成后,焊缝质量应符合本规范第 5.2 节的要求,并应按本规范第 12 章进行试验,合

格后按设计要求加焊加强钢箍套。

    3 焊口应进行防腐补口,并应进行质量检查。

9.2.5 组装后的管段应采用下水滑道牵引下水,置于浮箱平台,并调整至管道设计轴线水面上,将

管段组装成整管。焊日应进行射线照相探伤和防腐补口,并应在管道下沟前对整条管道的防腐层

做电火花绝缘检查。

9.2.6 沉管与稳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沉管时,应谨慎操作牵引起重设备,松缆与起吊均应逐点分步分别进行;各定位船舶必须

执行统一指令。应在管道各吊点的位置与管槽设计轴线一致时,管道方可下沉入沟槽内。

    2 管道人槽后,应由潜水员下水检查、调平。

    3 稳管措施应按设计要求执行。当使用平衡重块时,重块与钢管之间应加橡胶隔垫;当采用

复壁管时,应在管线过江(河、湖)后,再向复壁管环形空间灌水泥浆。

9.2.7 应对管道进行整体吹扫和试验,并应符合本规范第 12章的要求。

9.2.8 管道试验合格后即采用砂卵石回填。 回填时先填管道拐弯处使之固定, 然后再均匀回填沟槽。 

9.3 定向钻施工

9.3.1 应收集施工现场资料,制订施工方案,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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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 现场交通、水源、电源、施工运输道路、施工场地等资料的收集。

    2 各类地上设施(铁路、房屋等)的位置、用途、产权单位等的查询。

    3 与其他部门(通信、电力电缆、供水、排水等)核对地下管线,并用探测仪或局部开挖的方法

确定定向钻施工路由位置的其他管线的种类、结构、位置走向和埋深。

    4 用地质勘探钻取样或局部开挖的方法,取得定向钻施工路由位置的地下土层分布、地下水

位及土壤、水分的酸碱度等资料。

9.3.2 定向钻施工穿越铁路等重要设施处,必须征求相关主管部门的意见。当与其他地下设施的净

距不能满足设计规范要求时,应报设计单位,采取防护措施,并应取得相关单位的同意。

9.3.3 定向钻施工宜按国家现行标准《石油天然气管道穿越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SYT 4079

行。

9.3.4 燃气管道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燃气钢管的焊缝应进行 100%的射线照相检查。

    2 在目标井工作坑应按要求放置燃气钢管,用导向钻回拖敷设,回拖过程中应根据需要不停

注入配制的泥浆。

    3 燃气钢管的防腐应为特加强级。

    4 燃气钢管敷设的曲率半径应满足管道强度要求,且不得小于钢管外径的 1500倍。

9.4 跨越施工

9.4.1 管道的跨越施工宜按国家现行标准 《石油天然气管道跨越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SY 470 执行。 

10 室外架空燃气管道的施工

10.1 管道支、吊架的安装

10.1.1 管道支、吊架安装前应进行标高和坡降测量并放线,固定后的支、吊架位置应正确,安装

应平整、牢固,与管道接触良好。

10.112 固定支架应按设计规定安装,安装补偿器时,应在补偿器预拉伸(压缩)之后固定。

10.1.3 导向支架或滑动支架的滑动面应洁净平整,不得有歪斜和卡涩现象。其安装位置应从支承

面中心向位移反方向偏移,偏移量应为设计计算位移值的 l2 或按设计规定。

10.1.4 焊接应由有上岗证的焊工施焊,并不得有漏焊、欠焊或焊接裂纹等缺陷。管道与支架焊接

时,焊工资格应符合本规范第 1.0.4条的规定,且管道表面不得有咬边、气孔等缺陷。

10.2 管道的防腐

10.2.1 涂料应有制造厂的质量合格文件。涂漆前应清除被涂表面的铁锈、焊渣、毛刺、油、水等

污物。

10.2.2 涂料的种类、涂敷次序、层数、各层的表干要求及施工的环境温度应按设计和所选涂料的

产品规定进行。

10.2.3 在涂敷施工时,应有相应的防火、防雨()及防尘措施。

10.2.4 涂层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涂层应均匀,颜色应一致。

    2 漆膜应附着牢固,不得有剥落、皱纹、针孔等缺陷。

    3 涂层应完整,不得有损坏、流淌。

10.3 管道安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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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1 管道安装前应已除锈并涂完底漆。

10.3.2 管道的焊接应按本规范第 5.2 节的要求执行。

10.3.3 焊缝距支、吊架净距不应小于 50mm

10.3.4 管件、没备的安装应按本规范第 8 章执行。

10.3.5 吹扫与压力试验应按本规范 12章的要求执行。

10.3.6 吹扫、压力试验完成后,应补刷底漆并完成管道设备的防腐。

11 燃气场站

11.1 一般规定

11.1.1 燃气场站施工前必须做出详尽的施工方案,并经有关部门审查通过后方可进行施工。

11.1.2 燃气场站的消防、电气、采暖与卫生、通风与空气调节等配套工程的施工与验收应符合国

家有关标准的要求。

11.1.3 燃气场站使用的压力容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产品应有齐全的质量证明文件和产品监

督检验证书(或安全性能检验证书)方可进行安装。

11.1.4 压力容器的安装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安全阀、检测仪表应按有关规定单独进行检定。阀

门等设备、附件压力级别应符合设计要求。

11.l.5 站内各种设备、仪器、仪表的安装及验收应按产品说明书和有关规定进行。

11.1.6 站内工艺管道的施工及验收应按国家现行标准《石油天然气站内工艺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

规范》SY 0402 执行,并应符合本规范第 10 章的规定。

ll.1.7 设备基础的施工及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工程旋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

定。

11.1.8 储气设备的安装应按国家现行标准《球形储罐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094 《金属焊接结构

湿气式气柜施工及验收规范》HGJ 212 执行。

11.1.9 机械设备的安装及验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通用规范》GB

50231 执行。

11.1.10 压缩机、风机、泵及起重设备的安装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压缩机、风机、泵安装工程施工

及验收规范》GB 50275 及《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78 执行。

11.1.11 场站内的燃气管道安装完毕后必须进行吹扫和压力试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场站内管道的吹扫和强度试验应符合本规范第 12 章的规定:

    2 埋地管道的严密性试验应符合本规范第 12章的规定;

    3 地上管道进行严密性试验时,试验压力应为设计压力,且不得小于 0.33MPa;试验时压力

应缓慢上升到规定值,采用发泡剂进行检查,无渗漏为合格。其他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 12.4节的

规定。

11.2 储配站

11.2.1 储配站内的各种运转设备在安装前应进行润滑保养及检验。

11.2.2 储配站各种设备及仪器仪表,应经单独检验合格后再安装。

11.3 调压站

11.3.1 调压器、安全阀、过滤器、计量、检测仪表及其他设备,安装前应进行检查。

11.3.2 调压站内所有非标准设备应按设计要求制造和检验,除设计另有规定外,应按制造厂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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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进行安装与调试。

11.3.3 调压站内管道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焊缝、法兰和螺纹等接口,均不得嵌入墙壁和基础中。管道穿墙或穿基础时,应设置在套

管内。焊缝与套管一端的问距不应小于 100mm

    2 干燃气的站内管道应横平竖直;湿燃气的进出口管道应分别坡向室外,仪器仪表接管应坡

向干管。

    3 调压器的进出口箭头指示方向应与燃气流动方向一致。

    4 凋压器前后的直管段长度应按设计或制造厂技术要求施工。

11.3.4 调压器、安全阀、过滤器、仪表等设备的安装应在进出口管道吹扫、试压合格后进行,并

应牢固平正,严禁强力连接。

11.4 液化石油气气化站、混气站

11.4.1 设备及管道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储罐和气化器等大型设备安装前,应对其混凝土基础的质量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

    2 室内管道安装应在室内墙面喷浆和打混凝土地面以前进行。

    3 与储罐连接的第一对法兰、垫片和紧固件应符合有关规定,其余法兰垫片可采用高压耐油

橡胶石棉垫密封。

    4 管道及管道与设备之间的连接应采用焊接或法兰连接。焊接宜采用氩弧焊打底,分层施焊;

焊接、法兰连接应符合本规范第 5.2节和第 5.3 节的规定。

    5 管道安装时,坡度及方向应符合设计要求。

    6 管道及设备的焊接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所有焊缝应进行外观检查;管道对接焊缝内部质量应采用射线照相探伤,抽检个数为对接

焊缝总数的 25%,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压力容器无损检测》JB 4730中的Ⅱ级质量要求;

    2)管道与设备、阀门、仪表等连接的角焊缝应进行磁粉或液体渗透检验,抽检个数应为角焊

缝总数的 50%,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压力容器无损检测》JB4730中的Ⅱ级质量要求。

11.4.2 试验及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储罐的水压试验压力应为设计压力的 1.25 倍,安全阀、液位计不应参与试验。试验时压力

缓慢上升,达到规定压力后保持半小时,无泄漏、无可见变形、无异常声响为合格。

    2 储罐水压试验合格后,装上安全阀、液位计进行严密性试验。

12 试验与验收

12.1 一般规定

12.1.1 管道安装完毕后应依次进行管道吹扫、强度试验和严密性试验。

12.1.2 燃气管道穿()越大中型河流、铁路、二级以上公路、高速公路时,应单独进行试压。

12.1.3 管道吹扫、强度试验及中高压管道严密性试验前应编制施工方案,制定安全措施,确保施

工人员及附近民众与设施的安全。

12.1.4 试验时应设巡视人员,无关人员不得进入。在试验的连续升压过程中和强度试验的稳压结

束前,所有人员不得靠近试验区。人员离试验管道的安全间距可按表 12.1.4 确定。

12.1.4 安全间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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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5 管道上的所有堵头必须加固牢靠,试验时堵头端严禁人员靠近。

12.1.6 吹扫和待试验管道应与无关系统采取隔离措施,与已运行的燃气系统之间必须加装盲板且

有明显标志。

12.1.7 试验前应按设计图检查管道的所有阀门,试验段必须全部开启。

12.1.8 在对聚乙烯管道或钢骨架聚乙烯复合管道吹扫及试验时,进气口应采取油水分离及冷却等

措施,确保管道进气口气体干燥,且其温度不得高于 40℃;排气口应采取防静电措施。

12.1.9 试验时所发现的缺陷,必须待试验压力降至大气压后进行处理,处理合格后应重新试验。

12.2 管道吹扫

12.2.1 管道吹扫应按下列要求选择气体吹扫或清管球清扫:

    1球墨铸铁管道、 聚乙烯管道、 钢骨架聚乙烯复合管道和公称直径小于l00mm或长度小于l00m

的钢质管道,可采用气体吹扫。

    2 公称直径大于或等于 l00mm的钢质管道,宜采用清管球进行清扫。

12.2.2 管道吹扫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吹扫范围内的管道安装工程除补口、涂漆外,已按设计图纸全部完成。

    2 管道安装检验合格后,应由施工单位负责组织吹扫工作,并应在吹扫前编制吹扫方案。

    3 应按主管、支管、庭院管的顺序进行吹扫,吹扫出的脏物不得进入已合格的管道。

    4 吹扫管段内的调压器、阀门、孔板、过滤网、燃气表等设备不应参与吹扫,待吹扫合格后

再安装复位。

    5 吹扫口应设在开阔地段并加固,吹扫时应设安全区域,吹扫出口前严禁站人。

    6   吹扫压力不得大于管道的设计压力,且不应大于 0.3MPa

    7 吹扫介质宜采用压缩空气,严禁采用氧气和可燃性气体。

    8 吹扫合格设备复位后,不得再进行影响管内清洁的其他

作业。

12.2.3 气体吹扫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吹扫气体流速不宜小于 20m/s

    2 吹扫口与地面的夹角应在 30°~45°之间,吹扫口管段与被吹扫管段必须采取平缓过渡对

焊,吹扫口直径应符合表 12.2.3 的规定。

12.2.3 吹扫口直径(mm)

 

    3 每次吹扫管道的长度不宜超过 500m;当管道长度超过 500m时,宜分段吹扫。

    4 当管道长度在 200n,以上,且无其他管段或储气容器可利用时,应在适当部位安装吹扫阀,

采取分段储气,轮换吹扫;当管道长度不足 200m,可采用管道自身储气放散的方式吹扫,打压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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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放散点应分别设在管道的两端。

    5 当目测排气无烟尘时,应在排气口设置白布或涂白漆木靶板检验,5rain 内靶上无铁锈、尘

土等其他杂物为合格。

12.2.4 清管球清扫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管道直径必须是同一规格,不同管径的管道应断开分别进行清扫。

    2 对影响清管球通过的管件、设施,在清管前应采取必要措施。

    3 清管球清扫完成后,应按本规范第 12.2.3 条第 5 款进行检验,如不合格可采用气体再清扫

至合格。

12.3 强度试验

12.3.1 强度试验前应具备下列条件:

    1 试验用的压办汁及温度记录仪应在校验有效期内。

    2 试验方案已经批准,有可靠的通信系统和安全保障措施,

已进行了技术交底。

    3 管道焊接检验、清扫合格。

    4 埋地管道回填土宜回填至管上方 0.5m以上,并留出焊接口。

12.3.2 管道应分段进行压力试验,试验管道分段最大长度宜按表 12.3.2执行。

12.3.2 管道试压分段最大长度

 

12.3.3 管道试验用压力计及温度记录仪表均不应少于两块,并应分别安装在试验管道的两端。

12.3.4 试验用压力计的量程应为试验压力的 1.52 倍,其精度不得低于 1.5级。

12.3.5 强度试验压力和介质应符合表 12.3 5 的规定。

12.3.5 强度试验压力和介质

 

12.3.6 水压试验时,试验管段任何位置的管道环向应力不得大于管材标准屈服强度的 90%。架空

管道采用水压试验前,应核算管道及其支撑结构的强度,必要时应临时加固。试压宜在环境温度

5℃以上进行,否则应采取防冻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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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7 水压试验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液体石油管道压力试验》GBT 16805 的有关规定。

12.3.8 进行强度试验时,压力应逐步缓升,首先升至试验压力的 50%,应进行初检,如无泄漏、

异常,继续升压至试验压力,然后宜稳压 lh 后,观察压力计不应少于 30min,无压力降为合格。

12.3.9 水压试验合格后,应及时将管道中的水放()净,并按本规范第 12.2 节的要求进行吹扫。

12.3.10 经分段试压合格的管段相互连接的焊缝,经射线照相检验合格后,可不再进行强度试验。

12.4 严密性试验

12.4.1 严密性试验应在强度试验合格、管线全线回填后进行。

12.4.2 试验用的压力计应在校验有效期内,其量程应为试验压力的 1.52 倍,其精度等级、最小

分格值及表盘直径应满足表 12 4.2的要求。

12.4.2 试压用压力表选择要求

 

12.4.3 严密性试验介质宜采用空气,试验压力应满足下列要求:

  1 设计压力小于 5kPa 时,试验压力应为 20kPa

  2 设计压力大于或等于 5kPa 时,试验压力应为设计压力的

1.15 倍,且不得小于 0.1MPa

12.4.4 试压时的升压速度不宜过快。对设计压力大于 0.8MPa 的管道试压,压力缓慢上升至:30

%和 60%试验压力时,应分别停止升压,稳压 30min,并检查系统有无异常情况,如无异常情况

继续升压。管内压力升至严密性试验压力后,待温度、压力稳定后开始记录。

12.4.5 严密性试验稳压的持续时间应为 24h,每小时记录不应少于 1 次,当修正压力降小于 133Pa

为合格。修正压力降应按下式确定:

 

式中△P’——修正压力降(Pa)

  H1H2——试验开始和结束时的压力计读数(Pa)

  BlB2——试验开始和结束时的气压计读数(Pa)

    t1t2——试验开始和结束时的管内介质温度()

12.4.6 所有未参加严密性试验的设备、仪表、管件,应在严密性试验合格后进行复位,然后按设

计压力对系统升压,应采用发泡剂检查设备、仪表、管件及其与管道的连接处,不漏为合格。

12.5 工程竣工验收

12.5.1 工程竣工验收应以批准的设计文件、国家现行有关标准、施工承包合同、工程施工许可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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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和本规范为依据。

12.5.2 工程竣工验收的基本条件应符合下列要求:

    l 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 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

    3 工程资料齐全。

    4 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5 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的工程质量自检结果予以确认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6 工程施工中,工程质量检验合格,检验记录完整。

12.5.3 竣工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应与工程建设过程同步,工程完工后应及时做好整理和移交工

作。整体工程竣工资料宜包括下列内容:

    l 工程依据文件:

    1)工程项目建议书、申请报告及审批文件、批准的设计任务书、初步设汁、技术设计文件、

施工图和其他建设文件;

    2)工程项目建设合同文件、招投标文件、设计变更通知单、工程量清单等;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质量监督注册文件、报建审核书、报建图、竣工测量

验收合格证、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2 交工技术文件:

    1)施工资质证书;

    2)图纸会审记录、技术交底记录、工程变更单()、施工组织设计等;

    3)开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工程保修书等;

    4)重大质量事故分析、处理报告;

    5)材料、设备、仪表等的出厂的合格证明,材质书或检验报告;

    6)施工记录:隐蔽工程记录、焊接记录、管道吹扫记录、强度和严密性试验记录、阀门试验

记录、电气仪表工程的安装调试记录等;

    7)竣工图纸:竣工图应反映隐蔽工程、实际安装定位、设计中未包含的项目、燃气管道与其

他市政设施特殊处理的位置等。

    3 检验合格记录:

    1)测量记录;

    2)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3)沟槽及回填合格记录;

    4)防腐绝缘合格记录;

    5)焊接外观检查记录和无损探伤检查记录

    6)管道吹扫合格记录:

    7)强度和严密性试验合格记录:

    8)设备安装合格记录:

    9)储配与调压各项工程的程序验收及整体验收合格记录:

    10)电气、仪表安装测试合格记录:

    11)在施工中受检的其他合格记录。  

 

       23

12.5.4 工程竣工验收应由建设单位主持,可按下列程序进行:

    1 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按本规范第 12.5.2 的要求完成验收准备工作后,向监理部门提出验

收申请。

    2 监理部门对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竣工报告》 、竣工资料及其他材料进行初审,合格后提出

《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并向建设单位提出验收申清。

    3 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监理、及施工单位对工程进行验收。

    4 验收合格后,各部门签署验收纪要。建没单位及时将竣工资料、文件归档,然后办理工程

移交手续。

    5 验收不合格应提出书面意见和整改内容,签发整改通知限期完成。整改完成后重新验收。

整改书面意见、整改内容和整改通知编入竣工资料文件中。

12.5.5 工程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审阅验收材料内容,应完整、准确、有效。

    2 按照设计、竣工图纸对工程进行现场检查。竣工图应真实、准确,路面标志符合要求。

    3 工程量符合合同的规定。

    4 设施和设备的安装符合设计的要求,无明显的外观质量缺陷,操作可靠,保养完善。

    5 对工程质量有争议、投诉和检验多次才合格的项目,应重点验收,必要时可开挖检验、复

查。

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 ,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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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zl_hangy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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