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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水利水电工程费用定额及概算编制规定(2006)
作者:佚名  来源:网络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0-11-30

浙江省水利水电工程费用定额及概算编制规定

 

浙江省水利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文件

浙江省财政厅

 

浙水建[2006]70

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水电工程费用定额及概算编制规定(2006)》的通知

为完善浙江省水利水电工程计价依据和造价管理制度,合理预测水利水电工程投资,适应我省水利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水利部《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水总〔2002116号文发布),浙江省水利厅组织编制了《浙江省水利水电工程费用定额及概算编制规定(2006)》,现予颁发。

《浙江省水利水电工程费用定额及概算编制规定(2006)》从2006101日起执行,原《浙江省水利水电工程费用定额及概算编制细则(1999)》同时停止使用。凡2006101日之前已经批准或已经确定的水利工程造价文件不作改变。

《浙江省水利水电工程费用定额及概算编制规定(2006)》由浙江省水利厅负责解释和管理。

附件:《浙江省水利水电工程费用定额及概算编制规定(2006)》

浙江省水利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财政厅

                  二OO六年九月十四日

 

主题词:水利水电 定额 管理 通知

抄送: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水利部水利定额站,各有关单位。

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                 2006925日印发

第一章     

第一节     

 

《浙江省水利水电工程费用定额及概算编制规定》(以下简称“编规”)根据《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73号)和水利部《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水总〔2002116号)等文件组织编制。

本编规在《浙江省水利水电工程费用定额及概(预)算编制细则》(1999年版)的基础上,结合近年来浙江省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和造价管理的实际进行修编,并与《浙江省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预算定额(1998年版)》等计价依据配套使用。

本编规适用于我省利用国内资金建设的水利水电工程项目。由中央投资或中央补助的省内大型水利水电工程项目,按部颁计价依据的规定执行。

本编规是省内水利水电建设项目工程造价文件的依据。造价文件的形式包括投资估算、设计概算、项目管理预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结算及约定工程合同价等。

本编规以指令性和指导性相结合、政策指导和市场调节相互补为指导原则。其中,费用计算程序和组成内容属指令性范畴。取费费率在投资估算、设计概算、项目管理预算、施工图预算等造价文件中属指令性范畴,在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结算及约定工程合同价等造价文件中属指导性范畴(除特别规定外)。

本编规由浙江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二节  概算编制依据

 

1、国家和省颁发的有关法令、制度、规程;

2、工程设计文件及图纸;

3、浙江省水利水电工程工程量计算规则;

4、浙江省水利水电工程费用定额及概算编制规定;

5、定额:

建筑工程:《浙江省水利水电建筑工程预算定额》(1998年版)及《补充说明》,其中,预算定额人工数量应乘相应的人工定额调整系数。编制概算时,除计算半成品(如砂石料、纯砼、砂浆等)单价外,预算定额直接工程费单价乘以1.05扩大系数后作为概算单价;

施工机械台班费:《浙江省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机械台班费定额》(1998年版)。概算与预算台班费相同;安装工程:水电部《水利水电设备安装工程概算定额》(地方中小型)(1992年版)及《水利水电设备安装工程预算定额》(地方中小型)(1992年版);

以上定额缺项部分可参照水利部现行有关定额或其他专业定额;

水利水电工程中的其它永久性专业工程,如公路工程、桥梁工程、房屋建筑工程、送出工程、水土保持、环境保护工程等,采用浙江省或有关专业部委颁发的相应专业定额及概算编制颁发。

6、其他有关合同协议及文件等。

第三节    概算文件组成

 

设计概算文件由编制说明、概算表和概算附件三部分组成。

(一)编制说明

1、工程概况:河系、兴建地点、对外交通、工程规模、工程内容和布置形式、工程类别等级、施工总工期、主体建筑工程量、主要材料量、工程资金来源和融资比例、利率等。

2、概算编制依据:

初步设计概算的编制原则及依据,主要外购材料、地方材料、主要设备价格及费用计算标准。

3、概算编制中其他应说明的问题。

(二)概算表

总概算表〔分列工程部分概算、征地和环境部分概算〕

Ⅰ、工程部分概算表

1、建筑工程概算;

2、机电设备及安装工程概算;

3、金属结构制作及安装工程概算;

4、临时工程概算;

5、独立费用概算。

Ⅱ、征地和环境部分概算表

1、水库淹没处理补偿费概算;

2、建设及施工场地征用补偿费概算;

3、水土保持工程及补偿费概算;

4、环境保护补偿费概算。

(三)概算附件

1、人工预算单价说明;

2、主要外购材料预算价格计算书;

3、风水电、砂石料等预算价格计算书;

4、施工机械台班费计算书;

5、半成品砼、砂浆单价计算书;

6、主要工程单价组合汇总表;

7、主要建筑安装工程单位估价表;

8、勘察设计费计算书;

9、独立费用计算书;

10、各类征地补偿单价计算书;

11、各类拆迁补偿单价计算书;

12、分年度投资表;

13、建设期融资利息计算书。

第四节  概算文件管理

 

1、概算文件应随同初步设计文件报送有关单位审查。概算编制人员应具有水利工程造价专业资格证书,并加盖编制者的“岗位专用章”。概算文件需经专业审查,设计负责人、单位行政负责人的审查和签名。若不符合上述手续或概算编制质量和深度未达到规定要求,审查单位可以退回,设计单位应补充完善直至重编。

2、概算编制单位送审的概算文件份数,应与设计文件相同,附件文本(或计算机软盘)应同时送审。

3、审查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及本编制规定,组织有关单位对概算进行认真审查。初步设计概算投资,应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在规定范围内,打足投资,不留缺口。

4、概算经审查后,若需作修改,设计单位应按审查意见,及时作出调整或重编。经批准后的概算(包括概算审查意见)应分送有关单位遵照执行。项目法人单位根据工程管理和投资支配权限,需要编制项目管理预算(或执行概算)的,应在批准的初设概算基础上进行编制。

5、经批准后的概算,不得随意修改。若开工年工程项目的设计方案及价格水平与批准概算有明显变化时,则初步设计概算应重编报批。

6、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以下原因造成工程投资突破批准概算投资的,项目法人单位可以要求编制调整概算:

1)超出初步设计范围的重大地质与设计变动;

2)主要材料、设备价格上浮超出预备费幅度;

3)发生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

4)国家政策有重大调整;

5)由于投资主体方面的原因延长建设期。

调整概算原则上由该工程初步设计概算编制单位进行编制,因特殊原因需要由其他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调整概算编制工作的,项目法人应说明理由并经项目审查部门同意。调整概算的编制人员应具备水利工程造价专业资格证书。有关调整概算的编制及管理办法,按附件五《浙江省水利水电建设工程调整概算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章  项目组成和分类

 

第一节  工程项目组成

 

一、建筑工程

(一)枢纽工程

指水利枢纽建筑物(含引水工程中的水源工程)和其他大型独立建筑物。包括挡水工程、泄洪工程、引水工程、发电厂工程、升压变电站工程、航运工程、鱼道工程、交通工程、房屋建筑工程和其他建筑工程。其中,挡水工程等前七项为主体建筑工程,

1)挡水工程。包括挡水的各类坝(闸)工程。

2)泄洪工程。包括溢洪道、泄洪洞、冲砂孔(洞)、放空洞等工程。

3)引水工程。包括发电引水明渠、进水口、隧洞、调压井、高压管道等工程。

4)发电厂工程。包括地面、地下各类发电厂工程。

5)升压变电站工程。包括升压变电站、开关站等工程。

6)航运工程。包括上下游引航道、船闸、升船机等工程。

7)鱼道工程。根据枢纽建筑物布置情况,可独立列项。与拦河坝相结合的,也可作为拦河坝工程的组成部分。

8)交通工程。包括上坝、进厂、对外等场内外永久公路、桥涵、铁路、码头等交通工程。

9)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为生产运行服务的永久性辅助生产建筑、仓库、办公、生活及文化福利等房屋建筑和室外工程。

10)其他建筑工程。包括内外部观测工程,动力线路(厂坝区),照明线路,通信线路,厂坝区及生活区供水、供热、排水等公用设施工程,厂坝区环境建设工程,水情自动测报工程及其他。

(二)引水、河道及围垦工程

指引供水、灌溉、河湖整治、围垦、堤防等工程。包括引供水、灌溉渠(管)道、河湖整治、围垦、堤防工程、建筑物工程、交通工程、房屋建筑工程、供电设施工程和其他建筑工程。

1)引供水、灌溉渠(管)道、河湖整治、滩涂围垦及堤防工程。包括渠(管)道工程、清淤疏浚工程、海堤工程、堤防修建与加固工程等。

2)建筑物工程。包括泵站、水闸、隧洞、渡槽、倒虹吸、箱涵、跌水、小水电站、排水沟(涵)、调蓄水库工程等。

3)交通工程。指永久性公路、桥梁、码头等工程。

4)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为生产运行服务的永久性辅助生产建筑、仓库、办公、生活及文化福利等房屋建筑和室外工程、

5)供电设施工程。指为工程生产运行供电需要架设的输电线路及变配电设施工程。

6)其他建筑工程。包括内外部观测工程,照明线路,通信线路,厂坝(闸、泵站)区及生活区供水、供热、排水等公用设施工程,工程沿线或建筑物周围环境建设工程,水情自动测报工程及其他。

二、机电设备及安装工程

(一)枢纽工程

指构成枢纽工程固定资产的全部机电设备及安装工程。本部分由发电设备及安装工程、升压变电设备及安装工程和公用设备及安装工程三项组成。

1)发电设备及安装工程。包括水轮机、发电机、主阀、起重机、水力机械辅助设备、电气设备等设备及安装工程。

2)升压变电设备及安装工程。包括主变压器、高压电气设备、一次拉线等设备及安装工程。

3)公用设备及安装工程。包括通信设备、通风采暖设备、机修设备、计算机监控系统、管理自动化系统、全厂接地及保护网,电梯,坝区馈电设备,厂坝区及生活区供水、排水、供热设备,水文、泥沙监测设备,水情自动测报系统设备,外部观测设备,消防设备,交通设备等设备及安装工程。

(二)引水、河道及围垦工程

指构成该工程固定资产的全部机电及安装工程。本部分一般由泵站设备及安装工程、小水电站设备及安装工程、供变电工程和公用设备及安装工程四项组成。

1)泵站设备及安装工程。包括水泵、电动机、主阀、起重设备、水力机构辅助设备、电气设备等设备及安装工程。

2)小水电站设备及安装工程。其组成内容可参照枢纽工程的发电设备及安装工程和升压变电设备及安装工程。

3)供变电工程。包括供电、变配电设备及安装工程。

4)公用设备及安装工程。包括通信设备、通风采暖设备、机械设备、计算机监控系统、管理自动化系统、全厂接地及保护网,坝(闸、泵站)区馈电设备,厂坝(闸、泵站)区供水、排水、供热设备,水文、泥沙监测设备,水情自动测报系统设备,外部观测设备,消防设备,交通设备等设备及安装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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