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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2008
作者:佚名  来源:网络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0-11-30

关于《关于颁发<湖南省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的通知》的补充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我省水利水电工程造价管理、完善水利水电工程造价管理体系、规范水利水电工程概(估)算文件的编制、合理确定水利水电工程投资、维护建设市场正常秩序、保证水利水电工程计价的公平合理,今年以来,湖南省水利厅颁发了《湖南省水利厅关于调整水利工程建设人工和材料价格意见的通知》(湘水建管[2008]3号)、《关于颁发<湖南省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的通知》(湘水建管[2008]16号)(以下简称《编规》)。

    该《编规》是编制和审批我省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估)算的依据;是水利水电工程进行项目国民经济评价及财务评价、确定和控制工程建设投资规模、项目法人筹措资金和管理工程造价的依据;是编制我省水利水电工程项目标底、投标报价的指导性标准;也是编制我省水利水电工程项目管理预算的参考性文件。更是目前全省水利行业内急需使用的工具书。

    该《编规》的单行本已发行,欲需者,请与湖南省水利厅水利建设与管理总站联系。

    联系人:李文勤   0731-5483063   13975128890

                0731-5483063   13786175366

                     

                            湖南省水利厅建管总站

                              00八年四月九日

湖南省水利厅文件

湘水建管[2008]3

 


湖南省水利厅关于调整水利工程建设

人工和材料价格意见的通知

 

各市(州)水利(水务)局,各有关单位:

近几年来,物价连续上涨,水利工程建设人工和材料、设备等价格也不例外,较严重地影响了水利工程建设造价,也给承包人带来了不可预见的和自行不能消化的风险。为维护建设市场正常秩序,保证计价的公平合理,根据《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和“合同范本”等有关文件规定,对水利工程建设人工和材料等价格予以调整,并提出以下意见:

一、价格的调整应以公平、客观、实事求是为基本原则,通过价格的调整,要达到维护水利工程建设市场公平、公正、稳定的目的。

二、凡建设合同约定实施期价格调整不具体或约定不予调整的均应调整;凡合同约定调整范围、幅度和有具体的调整办法的,按合同约定办法进行调整。

三、现行人工工日价为62.56元(包括发给工人的工资、工资性补贴、养老、医疗、工伤、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为现行价格,调整的基础单价为每工日26.40元(投标报价大于每工日26.40元的,按大于每工日26.40元的投标报价为调整的基础单价),人工工资差为每工日36.16元。

四、材料调整应按实施期间市场的平均预算价格或原价减去工程承包合同签订时的市场平均预算价格或市场平均原价(投标报价高于承包合同签订时的市场平均预算价格或市场平均原价的,按投标报价作为调整的基础)的差额计入工程结算。

五、人工和材料等经调整后的总差额加税金计入工程结算。

六、200711开始完成的工程量按本意见进行调整,200711以前已完成的工程量仍按湘水建管[2004]49号文执行。

七、已办理结算的工程项目不再调整。

 

附件:《湖南省水利厅关于水利工程建设结算主材价格调整的通知》(湘水建管[2004]49号)

 

〇〇八年二月十八日

湖南省水利厅文件

湘水建管[2004]49

湖南省水利厅关于水利工程建设

结算主材价格调整的通知

各市(州)水利(水务)局,各有关单位:

20035月起,受各种因素的影响,我省建材价格变化大,上升快,特别是2003年下半年至2004年年初,建筑材料涨幅为2002年平均价格的30%以上。钢材、水泥等主材是工程建设的主要用材,其价格的变化对工程造价影响极大。材料价格上涨是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无法预测且在实施中无能自行消化的。为贯彻落实“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保护承包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承包施工企业的经营稳定,参照省建设厅《关于对钢材、水泥、砂、砾石结算调整的通知》(湘建价[2003]401号),经研究,对水利工程建设结算钢材、水泥等主要材料价格予以调整,现将调整的原则、方法、范围通知如下:

一、主要建筑材料调整的原则。主材价格调整应以公正、客观、实事求是为基本原则,通过主材价格调整,维护水利建筑市场的公平公正,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

二、本次调整的主要材料系指水利工程建设中用量多,对工程投资影响较大的水泥、钢材、油料、砂石料(不包括承包人自行开采的砂石料)等建筑材料。其他对投资影响较大的主材,经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同意,其价格也可予以调整。

三、调整的主要材料数量的确定方法。需调整的各种主要材料的数量依据合同中单价分析表中的材料消耗用量乘以实际完成的结算工程量确定。

四、主要材料价格所调整价款差额的计算方法。主要材料价格经调整后的价款差额为合同项目建设实施期的材料预算价格(或原价)与工程承包合同签订时市场平均材料预算价格(或市场平均价格)的差额乘以主要材料数量加税金确定;或为合同项目建设实施期的材料预算价格(或原价)与标底材料预算价格(或原价)的差额乘以主要材料数量加税金确定。

五、主要材料价格经调整后的价款的总差额。该总差额为各种主要材料价款差额之和,其总差额纳入承包人的结算内。

六、主要材料价格允许调整的范围。200351日后实施的工程项目及相应的工程量中消耗的主要材料予其调整,200351日后已办理结算的项目均不予以调整。

七、本通知由湖南省水利厅水利建设与管理总站负责解释。

 〇〇四年五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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