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说明
钢铁企业检修工程预算定额管道定额说明
1.《钢铁企业管道工程预算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适用于钢铁企业生产车间的工艺管道、站类、罐区及其相互之间连接的各种生产、生活用介质输送管道(含生产、生活共用管道,不含液压、润滑管道)的检修工程。适用范围如下:
(1)直径2800mm以下的碳钢和低合金钢管道(含卷板焊管、无缝管、焊接管、螺旋焊管)的拆除、安装;
(2)直径400mm以下铸铁管的拆除和安装;
(3)采暖设备和管道的除锈刷油工程;
(4)管道和设备的保温工程。
2.本定额中管道公称压力范围参照GBJ235—62划分为:
低压:0<P≤1.6MPa
中压:1.6MPa<P≤10MPa
高压:P>10MPa
(1MPa≈10kg/cm2)
3.本定额所涉及的材料、成品、半成品、设备等,均按可直接用于检修工程的合格品考虑,若在安装前需要进行修补、改制者,应另计取费用。
4.本定额所列工作内容,指主要施工工序,其余所有未列出工序已综合考虑,在编制预算时,不得另立项目计取费用。
5.本定额的拆除工程,是按管件、备件拆除后不再利用考虑的;如管件、备件须再利用即要求作保护性拆除时,则该项定额的人工、机械费提高50%。
6.本定额的施工高度按12m综合考虑。若施工高度超过12m时,其人工费、机械费各增加10%。
7.地面上管道安装工程,脚手架拆费是按施工高度为12m综合考虑的,不论搭或不搭,综合脚手架搭拆费均按定额人工费的5%计取,其中人工费占55%。地面下工程不计取此项费用。管道安装、刷油防腐及保温为同一工程的先后工序时,只按管道安装计取一次脚手架搭拆费。
8.本定额中各种阀门在管道系统中所占长度,计算工程量时不再扣除。
9.管件按实际发生量计取安装费用。
10.凡本定额没列出的施工项目。可参照国家或省级相应定额执行。
11.冶金炉、站类及焦化管道的拆安工程人工费、机械台班费调增如下:
高炉、平炉、转炉——乘以系数1.2。
焦炉、加热炉、均热炉、空压站、水泵站、煤气站、冷库、锅炉房、液压站等——乘以系数1.1。
12.定额中的零星小型机械使用费,合并在其他机械费内,以“元”表示。
13.定额中的零星材料合并在其他材料费内,以“元”表示。
14.本定额中凡带有“()”或“*”号的材料、管件的数量和单价均未计入定额基价,应按这另行计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