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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09说明(总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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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次数:更新时间:2010-5-29

一、《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费用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是根据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03206号)及相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情况,综合测算编制的。

二、本定额与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厅颁发的2009届内蒙古自治区建筑、装饰、安装、市政、园林绿化等计价依据配套使用。

三、本定额是编制工程招标控制价、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和调解、处理建设工程造价纠纷的依据,是投标报价、确定合同价款、拨付工程款、办理竣工结算和衡量投标报价合理性的基础。

四、本定额中的企业管理费、利润率是按照社会平均水平测定的。招标工程编制控制价时,按本定额费率计算;投标人投标报价时,可根据投标人管理水平、拟建工程复杂程度以及企业经营等因素参考本定额费率计取。

五、本定额中的规费是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现行有关政策测定的,不参与投标报价竞争,工程计价过程中严格按本定额规定计取。

六、本定额中的措施项目费,是按我区的相关规定和大多数企业采用的施工方法等影响因素综合测定的。投标人可根据招标人招标文件要求、拟建工程特点,结合企业自身情况计取。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在投标报价竞争中,不得低于本定额给定费用的90%。

七、本定额计费程序分为工料单价法和综合单价法两种。采用哪种计价方式,由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国家及自治区相关规定确定。对于国有资金投资和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项目,应该采用综合单价法(即工程量清单计价法)计价。

八、本定额由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解释。

第一部分   建设工程计价的一般规定

一、建设工程计价方法

建设工程计价可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综合单价法)和工料单价法两种方法。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是否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由项目业主确定。

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使用国有资金和国家融资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

1、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1)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2)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3)使用国有企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2、国家融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1)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2)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3)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4)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5)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国有资金(含国家融资资金)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国有资金占投资总额50%以上,或虽不足50%但国有投资者实质上拥有控股权的工程建设项目。

二、招标控制价

招标控制价是招标人根据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依据和办法、设计施工图纸计算的,对招标工程限定的最高工程造价。招标控制价应随工程量清单一起,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1、招标控制价编制的基本原则:

1)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投标人对工程量清单不负有核实的义务,也不具有修改和调整的权利。

2)对于尚未确定等级、品牌、规格、型号的主要材料和设备,应按随招标文件公布给投标人的暂估单价计算。按暂估单价计算的材料、设备,应在合同中约定结算时按招标采购价、共同市场询价调差或其它调差办法。

3)招标控制价的分部分项工程单价中,应包括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费用。

4)招标控制价应严格按照计价依据编制,不应上浮或下浮。

5)招标控制价应在招标时公布,并附有关资料报送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2、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的编制依据:

1)《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2)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依据和计价办法;

3)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4)与建设工程项目有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5)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有关要求及其补充通知、答疑纪要;

6)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信息没有发布的参照市场价);

7)其他相关资料。

投标人经复核认为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未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清单计价规范》的规定和相应的计价依据编制,应在开标前5天向招投标监督机构或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投诉。招投标监督机构应会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投诉进行处理,发现确有错误的,应责成招标人修改。

三、投标价的编制

投标价是投标人投标时报出的工程造价。投标价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根据工程特点,结合自身的施工技术、装备和管理水平,依据有关计价规定自主确定,投标价不得低于成本。投标价应由投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1、投标价的编制原则:

1)投标人应按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填写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必须与招标人提供的一致。综合单价中的材料价格应按招标文件要求计算。招标文件未做明确要求的,应按市场价计算。

2)综合单价中应考虑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费用。招标文件中提供了暂估单价的材料,按暂估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

3)投标人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结合施工组织设计,对招标人所列的措施项目进行增补。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不得低于费用定额中给定费率的90%

4)投标总价应与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规费、税金的合计金额一致,不能进行投标总价优惠(或降价、让利),投标人对投标报价的任何优惠(或降价、让利)均应反映在相应清单项目综合单价中。

2、投标报价的编制依据:

1)《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2)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办法;

3)企业定额,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

4)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及补充通知、答疑纪要;

5)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6)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拟定的投标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7)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等技术资料;

8)市场价格信息或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

9)其他的相关资料。

四、风险费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明确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根据国际惯例并结合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工程建设的特点,发、承包双方对工程施工阶段的风险宜采用如下原则分摊:

1、对于主要由市场价格波动导致的价格风险,如构成工程造价的建筑材料、燃料等价格风险,发、承包双方应当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对此类风险的范围和幅度等予以明确约定,进行合理分摊。没有明确约定时,承包人承担的材料价格风险为5%以内。

2、对于法律、法规、规章或有关政策出台导致工程税金、规费、人工、机械发生变化,并由省级、行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根据上述变化发布的政策性调整,承包人不承担此类风险,应按照有关调整规定执行。

3、对于承包人根据自身技术水平、管理、经营状况能够自主控制的风险,如承包人的管理费、利润的风险,承包人应结合市场情况,根据企业自身实际合理确定,自主报价,该部分风险由承包人全部承担。

五、合同价

合同价是在工程发、承包交易完成后,由发、承包双方以合同形式确定的工程承包交易价格。采用招标发包的工程,其合同价应为投标人的中标价,即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实行招标的工程,由发、承包双方在认可的工程价款基础上,进行约定。合同价款的约定应遵循下述原则:

1、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约定不得违背招、投标文件中关于工期、造价、质量等方面的实质性内容。

2、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宜采用单价合同。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中所包含的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在约定条件内是固定的,不予调整,工程量允许调整。工程量的调整方式、方法应在合同中约定,如果招标文件要求按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信息价计价的,约定风险幅度以外的,材差调整应按施工进度和施工期间造价管理部门的信息价进行调整。

六、计价依据

内蒙古自治区计价依据包括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费用定额、建筑工程预算定额、装饰装修工程预算定额、安装工程预算定额、市政工程预算定额、园林绿化工程预算定额、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等。内蒙古自治区计价依据是建设工程计价活动的地方性标准,在执行过程中对于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应遵守下述规定:

1、招标工程控制价是工程招标中的最高限价,招标人或其委托的咨询人应严格执行内蒙古自治区计价依据,对定额水平、计算规则和计费程序不得随意调整。

2、投标报价依据内蒙古自治区计价依据编制时,除规定不允许调整部分(如取费程序、规费等)外,可结合企业的自身情况对定额水平等进行调整换算,但不得高于招标控制价。投标期间按内蒙古自治区计价依据执行、未调整换算的项目,中标后工程实施过程以及结算时,不得另行调整换算。

七、计价依据的管理

1、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对计价依据的管理解释,适时对定额人工、机械台班单价及定额子目进行调整,补充重复使用的单位估价表。

2、各盟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受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的委托在本行政区域内对计价依据进行管理解释,对定额中的材料价格(包括机械燃料)定期发布信息价格并进行主材、辅材调整,补充一次性使用的单位估价表。

3、各盟市造价管理机构在定额解释过程中,遇有疑难问题或对工程造价影响较大的问题,应请示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核准。出具的书面解释和答复意见应报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备案。

4、各盟市造价管理站应以统一格式按时公布所在地城市的人工成本信息价,但不能对定额人工、机械价格进行调整。

第二部分 建设工程费用定额

第一章 建设工程费用组成

建设工程费由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四部分组成。组成简图如下:

一、直接费

由直接工程费和措施项目费组成。

(一)直接工程费:是指施工过程中耗费的构成工程实体的各项费用。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

1、人工费:是指直接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的生产工人开支的各项费用。内容包括:

1)基本工资:是指发放给生产工人的基本工资。

2)工资性补贴:是指按规定标准发放的物价补贴,煤、燃气补贴,交通补贴,住房补贴,流动施工津贴,自备工具购置、补贴等。

3)生产工人辅助工资:是指生产工人年有效施工天数以外非作业天数的工资,包括职工学习、培训期间的工资,调动工作、探亲、休假期间的工资,因气候影响的停工工资,女工哺乳时间的工资,病假在六个月以内的工资及产、婚、丧假期的工资。

4)职工福利费:是指按规定标准计提的职工福利费。

5)生产工人劳动保护费:是指按规定标准发放的劳动保护用品的购置及修理费,徒工服装补贴,防暑降温费,在有碍身体健康环境中施工的保健费用等。

2、材料费:是指施工过程中耗费的构成工程实体的原材料、辅助材料、构配件、零件、半成品的费用。内容包括:

1)材料原价(或供应价格)。

2)材料运杂费:是指材料自来源地运至工地仓库或指定堆放地点所发生的费用。

3)运输损耗费:是指材料在运输装卸过程中不可避免的损耗。

4)采购及保管费:是指为组织采购、供应和保管材料过程中所需要的各项费用。

包括:采购费、仓储费、工地保管费、仓储损耗。

3、施工机械使用费:是指施工机械作业所发生的机械使用费以及机械安拆费和场外运费。

施工机械台班单价由下列七项费用组成:

1)折旧费:指施工机械在规定的使用年限内,陆续收回其原值及购置资金的时间价值。

2)大修理费:指施工机械按规定的大修理间隔台班进行必要的大修理,以恢复其正常功能所需的费用。

3)经常修理费:指施工机械除大修理以外的各级保养和临时故障排除所需的费用。包括为保障机械正常运转所需替换设备与随机配备工具附具的摊销和维护费用,机械运转中及日常保养所需润滑与擦试的材料费用及机械停滞期间的维护和保养费用等。

4)安拆费及场外运费:安拆费指施工机械在现场进行安装与拆卸所需的人工、材料、机械和试运转费用以及机械辅助设施的折旧、搭设、拆除等费用;场外运费指施工机械整体或分体自停放地点运至施工现场或由一施工地点运至另一施工地点的运输、装卸、辅助材料及架线等费用。

5)人工费:指机上司机(司炉)和其他操作人员的工作日人工费及上述人员在施工机械规定的年工作台班以外的人工费。

6)燃料动力费:指施工机械在运转作业中所消耗的固体燃料(煤、木柴)、液体燃料(汽油、柴油)及水、电等。

7)养路费及车船使用税:指施工机械按照国家规定和有关部门规定应缴纳的养路费、车船使用税、保险费及年检费等(本届定额未计养路费)。

(二)措施项目费:是指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非工程实体项目的费用。由通用项目措施费和专业项目措施费组成。列入本定额的通用措施费项目见下表。

通用措施项目一览表

序号

项目名称

1

安全文明施工(含环境保护、文明施工、安全施工)

2

临时设施

3

夜间施工

4

材料及产品质量检测

5

冬雨季施工

6

已完、未完工程及设备保护

7

地上地下设施、建筑物的临时保护设施

通用措施项目除一览表内所列可能发生的项目外,施工单位可根据各专业定额、拟建工程特点和地区情况及具体施工措施自行补充。

1、安全文明施工

1)环境保护费:是指施工现场为达到环保部门要求所需要的各项费用。

2)文明施工费:是指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所需要的各项费用。

3)安全施工费:是指施工现场安全施工所需要的各项费用。

4)临时设施费:是指施工企业为进行建设工程施工所必须搭设的生活和生产用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配电设施电路和其他临时设施费用。

2、夜间施工增加费:是指根据设计、施工技术要求或建设单位要求提前完工(工期低于工期定额70%时),须进行夜间施工的工程所增加的费用。包括照明设施安装、拆除、摊销费,电费、施工降效费和职工夜餐补贴费。施工单位在建设单位没有要求提前交工为赶工期自行组织的夜间施工不计取夜间施工增加费。

3、材料及产品质量检测:是指对建筑材料、构件和建筑安装物进行一般鉴定、检查所发生的费用。包括:自设试验室进行试验所耗用的材料和化学药品等费用;建设单位、质检单位对具有出厂合格证明的材料进行检验试验的费用。不包括新结构、新材料的试验费和对构件做破坏性试验及其他特殊要求检验试验的费用。
   4
、冬雨季施工增加费:冬季施工增加费是指施工单位在施工规范规定的冬季气温条件下施工所增加的费用,包括冬季施工措施费和人工、机械降效费。雨季施工增加费是指在雨季施工时,为防滑、防雨、防雷、排水等增加的费用和人工降效补偿费用。不包括雷击、洪水造成的人员、财产损失。

5、已完、未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是指竣工验收前,对已完工程及设备进行保护所需费用;未完工程保护费是指工程建设过程中,在冬季或其它特殊情况下停止施工时,对未完工部分的保护费用。

6、地上地下设施、建筑物的临时保护设施:是指工程施工前,对原有地上、地下设施和建筑物进行安全保护所采取的措施费用。不包括对新建地上、地下设施和建筑物的临时保护设施。

   二、间接费

由规费、企业管理费组成。

1、规费:是指政府和有关权力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费用(简称规费)。包括:

1)工程排污费:是指施工现场按规定缴纳的工程排污费。

2)水利建设基金:水利建设基金是用于水利建设的专项资金。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文件(内政发[2007]92号)关于印发自治区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规定的可计入企业成本的费用。

3)社会保障费

养老保险费: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医疗保险费: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4)住房公积金: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5)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是指按照建筑法等有关规定,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建筑安装施工人员支付的意外伤害保险费。

6)工伤保险:工伤保险费是指企业根据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工伤保险的相关规定,为职工缴纳的费用。

7)生育保险:生育保险是指企业根据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生育保险的相关规定,为职工缴纳的费用。

2、企业管理费:是指建筑安装企业组织施工生产和经营管理所需费用。内容包括:

1)管理人员工资:是指管理人员的基本工资、工资性补贴、职工福利费、劳动保护费等。

2)办公费:是指企业管理办公用的文具、纸张、帐表、印刷、邮电、书报、会议、水电、饮水和集体取暖(包括现场临时宿舍取暖)用煤等费用。

3)差旅交通费:是指职工因公出差、调动工作的差旅费,住勤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和误餐补助费,职工探亲路费,劳动力招募费,职工离退休、退职一次性路费,工伤人员就医路费,工地转移费以及管理部门使用的交通工具的油料、燃料、养路费及牌照费。

4)固定资产使用费:是指管理和试验部门及附属生产单位使用的属于固定资产的房屋、设备仪器等的折旧、大修、维修或租赁费。

5)工具用具使用费:是指管理使用的不属于固定资产的生产工具、器具、家具、交通工具和检验、试验、测绘、消防用具等的购置、维修和摊销费;施工、生产所需随工人班组或个人配备的不属于固定资产的小型机械、生产工具的购置、摊销和维修费。

6)劳动保险费:是指由企业支付离退休职工的易地安家补助费、职工退职金、六个月以上的病假人员工资、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抚恤费、按规定支付给离休干部的各项经费。

7)工会经费:是指企业按职工工资总额计提的工会经费。

8)职工教育经费:是指企业为职工学习先进技术和提高文化水平,按职工工资总额计提的费用。

9)财产保险费:是指施工管理用财产、车辆保险。

10)财务费:是指企业为筹集资金而发生的各种费用。

11)税金:是指企业按规定缴纳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

12)其他:包括技术转让费、技术开发费、业务招待费、绿化费、广告费、公证费、法律顾问费、咨询费、工程投标费等。

三、利润

是指施工企业完成所承包工程获得的盈利。

四、税金

是指国家税法规定的应计入建设工程造价内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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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cqzjw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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