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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上海市建筑和装饰工程预算定额(2000)》装配整体式混凝土住宅体系补充定额(暂行规定)的通知-沪建市管[2011]1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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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次数:更新时间:2012-1-4

关于公布《上海市建筑和装饰工程预算定额(2000)》装配整体式混凝土住宅体系补充定额(暂行规定)的通知

沪建市管[2011]123

各有关单位:

  现将《上海市建筑和装饰工程预算定额(2000)》装配整体式混凝土住宅体系补充定额(暂行规定)予以发布,并作如下说明:

  一、本定额适用于上海地区的装配整体式混凝土住宅体系。

  二、本定额中预制构件工程量均按设计图示尺寸以体积计算。不扣除构件内钢筋、预埋铁件所占体积。

  三、本定额未包括构件卸车、堆放支架及垂直运输机械等内容,如有发生,需另行套用《上海市建筑和装饰工程预算定额(2000)》相应定额。

  四、如预制外墙构件中已包含窗框安装,则计算相应窗扇费用时,应扣除窗框安装人工。

  五、本通知自201211日起施行。

  六、本定额由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负责解释。

    附件: 装配整体式混凝土住宅体系补充定额.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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