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界定规定》的通知
内建设〔2012〕381号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界定规定》的通知
各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提高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安全性和可靠性,明确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界定标准和认定准则,有效防止漏报、漏审现象发生,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建质〔2010〕109号),我厅组织有关专家对原《内蒙古自治区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界定暂行规定》(内建设〔2009〕331号)进行了修订,现予发布,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2012年8月1日起,高层建筑工程初步设计阶段,设计单位应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界定规定》有关内容,在初步设计文件说明的结构篇章中对高层建筑均要逐一认真填写《内蒙古自治区高层建筑工程结构抗震基本参数表》(见附件,以下简称《抗震基本参数表》),对是否超限作出明确的自评意见。
二、凡属超限的高层建筑工程应当由建设单位在初步设计审查审批之后向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抗震设防专项审查。
本规定所指的高层建筑工程按《内蒙古自治区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界定规定》所列参数执行。
三、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初步设计文件未填写《抗震基本参数表》或《抗震基本参数表》填写不全,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未经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或审查未通过的超限高层建筑工程项目,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审查有关施工图设计文件。
四、在施工图设计阶段,设计单位应进一步核算高层建筑结构抗震基本参数,重新填写《抗震基本参数表》,一并提交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将超限高层建筑的结构抗震设计作为审查的重要内容,并在结构审查篇章中作出明确的审查结构。
五、属超限高层建筑工程项目,设计单位自我评判不实或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申报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或施工图审查机构擅自进行施工图审查,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11号)的有关规定对相关单位及责任人依法进行处罚。
原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厅颁发的《内蒙古自治区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界定暂行规定》(内建设〔2009〕331号),自2012年7月31日起废止。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