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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乌鲁木齐地区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单价的通知-新建造[2012]1号(筑业新疆建设工程预算软件已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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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次数:更新时间:2012-11-13

 

 

关于调整乌鲁木齐地区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单价的通知

新建造[2012]1

 

 筑业新疆建设工程预算软件已更新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建设局,各地、州、市建设局(建委),各委、办、厅、局、行、法院、检察院、兵团建设局,新疆军区后勤部、武警新疆总队,中央驻疆各单位,自治区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

为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维护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合法权益,促进我区建筑市场持续健康发展,依据《最低工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和《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 3号)、《关于调整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新政发[2011] 50号)精神,自治区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在摸底调查、测算分析的基础上,组织编制了乌鲁木齐地区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单价调整方法。经审查,现批准发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乌鲁木齐地区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工程在新建造〔20105号文件基础上(定额人工费单价计费基础),抗震加固工程在新建造〔20106号文件的基础上按照附件所列调整系数调增。

二、乌鲁木齐地区市政工程、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房屋修缮工程分别在新建造字〔20023号文件、新建定字〔20018号文件、新建定字〔20017号文件的基础上调增至附件中建筑、安装工程调整后的定额人工费单价标准。

三、调增部分单独列项,只计取税金,不计取其它费用。

四、本次调整从2012101日起执行,已办理竣工结算的工程不再调整。

本通知由自治区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解释。

 

 

                               O一二年七月九日

 

附件:

 

建筑、装饰装修、安装、抗震加固工程定额

内人工费单价调整系数

                单位:% 

地区

计算基础

调整系数

乌鲁木齐地区

定额人工费单价计费基础

建筑工程:       37.77

装饰装修工程:   36.64

安装工程:       37.51

抗震工程(土建):37.77

抗震工程(安装):3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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