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工程物资管理难题,随时掌握在外项目的物资供货,消耗情况,成本数据分析.点我了解详情或致电13911621362中国建筑工程资料网 |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24小时服务电话:010-51299114 51665651 13501215554
全国销售代理服务免费电话:400-163-8866
您现在的位置: 中国工程预算网 >> 建筑定额 >> 福建 >> 定额汇编 >> 正文
关于价格调整基金计取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建筑[2012]36号
分享到:
浏览次数:更新时间:2013-1-5

关于价格调整基金计取有关问题的通知

闽建筑[2012]36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
  根据《福建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18号令),建筑业的价格调节基金按营业额的0.1%~0.5%征收,具体的征收项目和标准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自2012101日起施行。经研究,现就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中的价格调节基金计取问题通知如下:
  一、价格调节基金在《福建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的规费中计取,作为不可竞争费用。
  二、价格调节基金的取费基数为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中的其他费用等税前造价。
  三、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施工合同价应当按规定的标准计取价格调节基金。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21112

 

分享到:
责任编辑:admin
相关软件下载
获取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