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2章 有关规定
1.清工、借工,是指发包方向承包方借用工人,完成属于发包方自行负责的工程,以及施工前期属于发 包方负责的准备工作而交由承包方代行完成的用工。结算标准按每工日67元计算,已包括除规费、税金 外的各项费用,其规费按照包工不包料工程规费标准计取。
2.工程价款调整应按合同确认的方式、方法计算,规费、税金按本标准规定计取。
3.税金费率:工程所在地在市区的执行3.48%;工程所在地在县城、镇的执行3.41%;工程所在地不 在市区、县城、镇的执行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