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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外运输---太原市修缮工程预算定额(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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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次数:更新时间:2014-8-9

说明

  本章包括加工后的砖件、石制品、木构件场外运输。

  一、工作内容

  加工后的砖件、石制品、木构件场外运输包括在车厢内放置垫木或必要的减震隔离物、装车、运至施工现场卸在指定地点分类码放等全部运输过程。

  二、统一性规定及说明

  1.本章场外运输定额系指因施工场地狭窄或其他原因,砖件、石制品、木构件需在施工现场外集中加工制作后再运至施工现场所发生的运输费用,凡在施工现场进行加工的不得执行本章定额。

  2.木构件只包括柱、枋、梁、檩、角梁、由戗、承重、踏脚木、楞木、沿边木等大型木构件,其他木制品若需在场外集中加工制作不得计取场外运输费。

  3.本定额是按山西省的交通状况及行车时速,以5t载货运载,综合利用加工场地和施工现场的提升吊装机械装卸车或人工装卸车编制的,并已考虑了装载不足吨位和空驶等因素。

  4.污土外运按实际污土量执行2011年《太原市修缮工程预算定额》(建筑工程分册)相应定额子目。

  工程量计算规则

  加工后的砖件以块为单位计算;石制品、木构件按立方米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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