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
一、建筑物垂直运输
1.檐高是指设计室外地坪至檐口的高度,突出主体建筑屋顶的电梯间、水箱间等不计人檐口高度之内。
2.本定额工作内容,包括单位工程在合理工期内完成全部工程项目所需的垂直运输机械台班,不包括机械的场外往返运输,一次安拆及路基铺垫和轨道铺拆等的费用,发生时按本定额第五章相应项目执行。
3.同一建筑物多种用途(或多种结构),按不同用途(或结构)的檐高分别计算。分别计算后的建筑物檐高均应以该建筑物总檐高为准。
4.本定额中现浇框架系指柱、梁全部为现浇的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如部分现浇时按现浇框架定额乘以0.96系数,如楼板也为现浇混凝土时,按现浇框架定额乘以1.04系数。
5.预制钢筋混凝土柱、钢屋架的单层厂房按预制排架定额计算。
6.单身宿舍按住宅定额乘以0.9系数。
7.本定额是按I类厂房为准编制的,Ⅱ类厂房定额乘以1.14系数。厂房分类如下表:
I类 |
Ⅱ类 |
机加工、机修、五金缝纫、一般纺织(粗纺、制条、洗毛等)及无特殊要求的车间 |
厂房内设备基础及工艺要求较复杂、建筑设备或建筑 标准较高的车间。,如铸造、锻压、电镀、酸碱、电子、仪表、手表、电视、医药、食品等车间 |
注:建筑标准较高的车间,指车间有吊顶或油漆的顶棚、内墙面贴墙纸(布)或油漆墙面、水磨石地面等三项,其中一项所占建筑面积达到全车间建筑面积50%及以上者,即为建筑标准较高的车间。
8.服务用房系指城镇、街道、居民区具有较小规模综合服务功能的设施。其建筑面积不超过1000m2,层数不超过三层的建筑,如副食、百货、饮食店等。
9.檐高3.6m以内的单层建筑,不计算垂直运输机械台班。
10.本定额项目划分是以建筑物的檐高及层数两个指标同时界定的,凡檐高达到上限而层数未达到时,以檐高为准;如层数达到上限而檐高未达到时以层数为准。
11.本定额是依据《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2000年)规定的新疆所属类别编制的。
二、构筑物垂直运输
构筑物垂直运输高度,从设计室外地坪至构筑物的顶面高度为准。
计算规则
一、建筑物垂直运输机械台班用量,区分不同建筑物的结构类型及高度按建筑面积以平方米计算。建筑面积按国家标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计算。
二、构筑物垂直运输机械台班以座计算。超过规定高度时再按每增高1m定额项目计算,其高度不足1m时,亦按1m计算。
三、同一建筑物不同檐高,按不同檐高分别计算。
四、本定额是按现场搅拌砼编制的,实际中采用商品砼时应按下表扣减重复部分垂直运输费用。
结构形式 |
基数 |
重复部分扣减比例(%) |
混合结构(砖混结构) |
定额垂直运输直接费 |
8 |
框架(剪)结构 |
定额垂直运输直接费 |
13 |
其他结构 |
定额垂直运输直接费 |
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