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建工〔2016〕136号
关于印发《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
内蒙古自治区现行计价依据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规定,建筑业自2016年5月1日起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为保证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工程计价的顺利进行,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经测算,制定了《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内蒙古自治区现行计价依据实施方案》,于2016年4月28日经第四次厅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内蒙古自治区现行计价依据实施方案
2016年4月28日
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内蒙古自治区现行计价依据实施方案 .doc
抄送: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自治区审计厅,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