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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调整西藏自治区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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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次数:更新时间:2016-5-6
各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函〔2016〕4号)等文件规定,建筑业自2016年5月1日起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范围。为适应国家税制改革要求,满足建筑业营改增后建设工程计价需要,切实保障建筑业营改增顺利实施,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西藏自治区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建筑业营改增试点工作,切实加强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周密安排,明确责任,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做好试点前的各项准备以及试点过程中的监测分析和宣传解释等工作,确保改革的平稳、有序、顺利进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厅建设工程造价与招标投标中心反映。  
附件: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西藏自治区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 
  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4月28日
 
 
 
(联系电话:0891-6833276、朱工136661666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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