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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建设厅关于调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及综合人工单价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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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次数:更新时间:2009-5-6

陕建发[2007]232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规划局)、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同时由于建筑市场劳务实际价格增长幅度较大,我厅决定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及综合人工单价做如下调整:

 

    一、调整标准

 

     1.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房屋建筑工程由原分部分项工程费的1.4%调整为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之和的2.6%;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由原分部分项工程费的1.4%调整为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之和的1.8%

 

     2.综合人工单价: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由原25.73/工日调整为36/工日;装饰工程由原28.48/工日调整为42/工日。

 

 

    二、调整办法

 

     1.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为不可竞争费用,标准调整后按规费的计价程序计列。

     2.综合人工单价调整后,其调增部分招标人在编制最高限价时,分部分项工程与措施项目综合单价的组价按《陕西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4.2.2规定计入风险。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是否参考自主确定。

 

 

    三、执行时间及有关规定

 

     1、本《通知》从200811日起执行。200811日以前未办理竣工结算的工程,合同约定执行国家调价政策的200811日以后完成的工作量执行调整后标准,合同未约定的,是否调整及调整幅度由合同双方商定。

 

     2、本《通知》执行之日起,依法可以不招标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不再以1999年《陕西省建筑工程综合概预算定额》、2001年《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陕西省价目表》、2001年《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陕西省价目表》及其配套的《费用定额》作为新签订发承包合同的计价依据。

 

     3、依法可以不招标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业主不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时,参照2004年《陕西省建筑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陕西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陕西省市政、园林绿化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其配套的《价目表》、《参考费率》和本《通知》规定编制工程预结算。

 

     4、依法可以不招标,实行了定额计价,200811日以前未办理竣工结算的工程,合同约定执行国家调价政策的,200811日以后完成的工作量执行调整后标准,合同未约定的,是否调整及调整幅度由合同双方商定。

 

四、本《通知》由陕西省建设工程造价总站负责解释。

 

                                                                                   

陕西省建设厅

二OO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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