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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2005)  维修、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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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次数:更新时间:2009-6-2

    一、《甘肃省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共分四册,第一册:包括“土石方工程”、“道路工程”、“桥涵护岸工程”、“钢筋工程”;第二册:包括“给水工程”、“排水工程”;第三册:包括“燃气与集中供热工程”、“路灯工程”;第四册:包括“隧道工程”。

二、《甘肃省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是完成规定计量单位分项工程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消耗量标准,是编制甘肃省市政工程地区单位估价表,编制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竣工结算,确定施工发承包合同价,调解处理工程造价纠纷,办理工程造价鉴定的依据,也可作为制定企业定额和投标报价的参考。

三、本定额适用于城镇管辖范围内的新建、扩建市政工程。

四、本定额是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的要求,在《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甘肃省02系列建筑标准设计图集》的基础上,依据现行的设计、施工验收规范、安全操作规程、质量评定标准和具有代表性工程的设计图纸并结合目前正常的施工条件、合理的施工工期、施工工艺、劳动组织编制的。

五、人工工日消耗量的确定:本定额人工不分工种、技术等级,一律以综合工日表示,内容包括基本用工、超运距用工、人工幅度差和辅助用工。

六、材料消耗量的确定:

1.    材料消耗包括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凡能计量的材料、成品、半成品均按品种、规格逐一列出

用量并计入了相应的损耗,其损耗的内容和范围包括:从工地仓库、现场

中堆放地点或现场集中加工

地点至操作安装地点的现场运输损耗、施工操作损耗、施工现场堆放损耗。

2.混凝土、沥青混凝土、砌筑砂浆、抹灰砂浆等均按半成品消耗量以体积(m3)表示。

3.定额中混凝土的养护,除另有说明者外,均按自然养护考虑。

4.定额中的周转性材料已按规定的材料周转次数摊销计入定额内。

5.用量少、价值小的材料合并为其它材料费,以占材料费的百分数表示。

七、机械台班消耗量的确定:

1.机械原值在2000元以内、使用年限在2年以内的,不构成固定资产的工具、用具等费用,未列入本定额。

2.本定额均已包括材料、成品、半成品从工地仓库,现场集中堆放地点或现场加工地点至操作安装地点的水平和垂直运输所需要的人工、机械消耗量。

八、本定额施工用水、电是按现场有水、电考虑的。

九、本定额的工作内容中已说明了主要的施工工序,次要工序虽未说明,均已包括在定额内。

十、相关定额的界限划分:

1.市政给水管道与《甘肃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室外给水管道的划分界限以水表井为界;无水表井者,以与市政管道碰头点为界。

2.市政排水管道与《甘肃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室外排水管道的划分界限以与市政管道碰头井为界。

3.市政给排水构筑物工程中的泵站上部建筑工程以及本定额中未包括的建筑工程均应执行《甘肃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

4.市政给排水机械设备安装中的通用机械安装应执行《甘肃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

5.市政燃气与集中供热工程与《甘肃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的划分界限以入口第一个计量表(阀门)为界,界线以外为市政工程。

6.路灯工程与《甘肃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的划分界线以路灯供电系统与城市供电系统碰头点为界。

7.凡采用沥青混凝土(或水泥混凝土)施工的道路、停车场及人行道均执行本定额的相关项目 (除其它定额另有说明外)

十一、本定额中注有“×××以内”或“×××以下”者均包括×××本身;“×××以外”或“×××以上”者,则不包括×××本身。

第一章 通用项目    

一、本章适用于道路、桥涵、排水、给水、燃气、供热管道及路灯和交通信号灯工程养护维修的通用项目。

二、在支撑下挖土,人工乘以系数1.43,机械乘以系数1.20。挖淤泥、流砂可套用土方中相应子目。

三、本章定额中已综合考虑了槽(坑)单双面抛土、石。

四、本章定额拆除均不包括挖土方,挖土方按本章土方中有关子目执行;机械拆除项目中包括人工配合作业。

五、材料运距均以取材料中心至堆放中心距离为准。

六、定额中凡未列项运输的材料、设备,运输时均按车次计算。

七、混凝土小型构件运输是指单件体积在0.20立方米以内的各类构件。

八、运输中路面不平、土路松软、陡坡等因素,已在定额中综合考虑。

九、拆除工程中的路面拆除和基层拆除项目,当单项一次拆除面积小于100m2时,相应定额的人工和机械乘以1.20系数执行.

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本定额的土、石方体积,均以密实体积计算,回填土按碾压后的体积计算,余松土和推积土按堆积土乘以0.80的系数折合成自然方,套一、二类土定额项目。

二、沟槽、基坑划分:底宽3以内,底长大于底宽3倍以上按沟槽计算;底长小于底宽3倍以内,其底面积在50平方米以内按基坑计算。

三、土、石方运跑以挖土重心至填土或弃土重心距离计算。

四、土壤及岩石分类见附录《土壤及岩石(普氏)分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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