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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计价定额总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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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次数:更新时间:2013-3-29

 

2012年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计价定额总说明

   

 一、20 1 2年《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包括土建工程(土建结构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机械设备工程,电气设备工程,热力设备工程,炉窑砌筑工程,站类管道工程,消防工程,给排水、采暖工程,通风空调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古建筑工程,共三部分。与之配套使用的有《北京市建设工程和房屋修缮工程材料预算价格》、《北京市建设工程和房屋修缮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

    二、本定额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既有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改造工程,加固工程,重新装饰装修工程,系统更新改造工程,一般单层房屋翻建工程,古建筑修缮、复建、迁建等修缮工程。不适用于新建、扩建工程以及临时性工程。随同房屋修缮工程施工的建筑面积在300m2以内的零星添建、扩建工程可执行本定额。

    三、本定额是编制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国有投资工程编制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或标底、投标报价、竣工结算的依据;是修缮工程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基础;是施工企业编制企业定额、考核工程成本、选择经济合理施工方案进行投标报价的参考。

    四、编制依据

    1.国家和有关部门颁发的房屋修缮工程、加固工程、建筑安装工程及文物保护工程的法律:法规、规章;

    2.现行工程造价计价规范、设计规范、施工及验收规范、技术操作规程、安全操作规程及文明施工、环境保护要求等;

    3.《全国统一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及历年《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

    4.现行标准图集、典型设计图纸资料及各个时期有关房屋建筑的文献资料;

    5.其他相关资料。

    五、本定额是按正常的施工条件、合理的施工组织及使用标准合格的建筑材料、成品、半成品编制的,并考虑到房屋修缮工程中普遍存在的工程规模相对较小且分散、室内不易全部腾空、场地狭小、连续作业差、要保护原有建筑物及其周边景观环境等对施工作业不利因素的影响。除各册另有规定外,不得因具体施工条件的差异而降低定额水平。

    六、本定额是以建筑物檐高25m以下为准编制的。建筑物檐高超过25m时,可参考措施项目执行。

    七、本定额是根据本市大多数施工企业管理水平并结合房屋修缮施工特点,除个别章节另有说明外,均以手工操作为主且配合相应的中小型机械作业为准编制的。

    八、定额消耗量的确定

    1.本定额的人工消耗量包括基本用工、超运距用工和人工幅度差。不分列工种和技术等级,一律以综合工日表示。

    2.本定额的材料消耗量包括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和零星材料等,并计入了相应的损耗,其内容和范围包括:从工地仓库、现场集中堆放地点或现场加工地点至操作或安装地点的运输损耗、施工操作损耗和施工现场堆放损耗。

    3.本定额的机械台班消耗量是按正常合理的机械配备综合取定的,并以中小型机械费的形式表现。

    九、定额单价的确定

    1.人工单价包括基本工资、辅助工资、工资性补贴、职工福利费和劳动保护费。

    2.材料单价包括:市场价格(材料原价、运杂费、运输损耗费)和采购保管费,其他材料费包括零星材料费和辅助材料费。材料市场价格已包含材料原价及运到指定地点的运杂费、运输损耗费。材料采购及保管费为材料市场价格的2%

    3.机械费包括中小型机械费和其他机具费。

    机械费中除个别章节子目考虑了大型机械台班以外均未包括大型机械的使用费用,凡需使用大型机械的应根据工程具体情况按实列入直接工程费。

    十、本定额工程水电费按下表计算,计入直接工程费。若业主方提供水电,则不得计取此项费用。

    工程项目

    取费基数

    费率

    土建工程

    直接工程费

    0.85%

    安装工程

    人工费

    1.50%

    古建筑工程

    直接工程费

    0.80%

 

    十一、本定额中凡注明×××以内或以下者均包括×××本身,注明×××以外或以上者均不包括×××本身。

    十二、本定额各子目中凡有(  )者均按各自册说明中的规定执行。

 

 

 

 

一,土建工程预算定额册说明


    一、《土建结构工程》(以下简称“本定额”)包括平房全房拆除,土方及垫层工程,砌筑工程,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结构加固工程,木结构工程,金属结构工程,屋面及防水工程,防腐、隔热、保温工程,室外工程,场外运输,11章及附录共1672个子目。

    二、本定额适用于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修缮、改建、结构加固、重新装饰装修工程中的土建项目。古建筑修缮工程如遇按现代做法的项目,执行本定额相应子目。

    三、本定额各项目不包括搭拆高度3.6m以上脚手架,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不包括搭拆模板。实际发生时,可参考措施项目中相应子目。

    四、本定额中各类砂浆、混凝土强度等级是按国家现行规范中常用标准编制的。若工程要求与定额不同时,可以换算。

    五、本定额各章分项拆除项目除另有说明外,均包括本建筑物和毗连部位的支顶加固、现场监护,将拆下的可用材料和渣土废弃材料运至30m以内指定地点,清理归堆码放整齐。

    六、本定额中除各章另有说明外,均包括必要的支顶保护等措施和利用旧料、成品保护、清理现场的工作。

    七、本定额拆除工程均不包括对水电线路及设备的拆除和保护;发生时,另行执行安装工程相应项目。

    八、本定额中凡基价带(  )者为不完全价,应补充缺项材料、成品、半成品价格,或按规定补充相应的费用后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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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装饰装修工程预算定额册说明


一、《装饰装修工程》(以下简称“本定额)包括楼地面工程,墙柱面工程,天棚工程,门窗工程,油漆、涂料、裱糊及玻璃工程,其他工程,6章及附录共2 1 0 2个子目。

二、本定额适用于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与构筑物的重新装饰装修工程。传统古建筑装修工程如遇现代做法的项目,执行本定额。

三、本定额各章分项拆除定额包括:现场监护,将拆除的可用材料和渣土废弃材料运至30m以内指定地点,清理归堆码放整齐。

四、本定额均包括必要的毗邻部位保护措施和利用旧料、成品保护、清理现场等工作。

五、本定额均按常规做法确定人工、材料消耗量,除各章另有说明外,定额中的人工及材料消耗量均不得调整。

六、本定额饰面工程除特别标明外,不包括压条、阴阳角线、门窗贴脸、装饰线条(板)以及油漆、涂料。发生时,执行本定额相应子目。

七、本定额除特别标明外,均不包括防水,发生时,执行《土建结构工程》中相应定额。

八、室外工程项目,执行《土建结构工程》相应定额。

九、本定额均不包括搭拆3.6m以上脚手架,工程中需搭设脚手架时,执行附录中措施项目相应定额。

十、本定额中凡基价带(  )者为不完全价,应补充缺项的材料、成品、半成品价格或按规定补充相应的费用后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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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古建筑工程预算定额册说明


第一章  砌体工程

 

 

   

 

    本章包括砌体拆除及修补,砖砌体,琉璃梁枋,山花博缝挂落,砖檐琉璃檐,砖石墙帽,石砌体,台基石构件,石制须弥座,墙体石构件,石制门窗,门窗附属石构件,琉璃斗棋,角梁及琉璃椽飞,共14673个子目。

    一、工作内容

    1.本章各子目工作内容均包括准备工具、场内运输及废弃物清理,其中砖石砌体打点、剔补、拆砌、砌筑及石构件安装、拆安均包括调制灰浆,细砖砌体及砖饰件剔补、拆砌、砌筑还包括样活、砖件砍制(雕制)加工,琉璃砌体补配琉璃件、拆砌、摆砌还包括样活试摆及成活勾缝(擦缝)打点、清擦釉面。

    2.砖砌体墁活打点包括清扫墙面、点砖药、墁磨、擦净,其中丝缝墙、淌白墙墁活打点还包括补抹灰缝。

    3.砖砌体打点刷浆包括清扫墙面、补抹灰缝、刷浆描缝。琉璃墙面打点包括清扫墙面、补抹灰缝、清擦釉面。

    4.墙面剔补及砖饰件、琉璃件剔补、补配均包括剔除残损旧砖件、镶补新砖件、勾抹灰缝。

    5.砖石砌体拆除包括必要的安全支护及监护、拆除已损坏的砌体及附着的饰面层、回收有重新利用价值的砖石件并将其运至场内指定地点分类存放。

    6.糙砖砌体及石砌体砌筑包括挑选砖石料。、逐层垒砌,不包括勾抹灰缝。

    7.糙砖墙面勾抹灰缝包括剔瞎缝、清除砖缝余灰勾抹严实。

    8.砖墙体、砖檐、门窗套、影壁墙、看面墙、廊心墙等砌筑均包括逐层逐件摆砌、墁水活打点,其中丝缝、淌白、灰砌做法还包括勾抹灰缝,方砖心摆砌还包括下木仁。

    9.琉璃墙体、花心、檐、山花板及琉璃柱、梁、枋、坐斗枋、挑檐桁等砌筑(拼砌)均包括样活试摆、逐件摆砌、勾抹灰缝、清擦釉面,其中带花饰者还包括拼花。

    10.干摆须弥座、琉璃须弥座砌筑包括圭脚、上下枋(盖板)、半混、串珠混、卢口、枭及束腰等逐层摆砌,其中干摆须弥座还包括墁水活打点。

    11.梢子砌筑包括摆砌荷叶墩(直檐)、混、卢口、枭、盘头、戗檐砖及点砌腮帮、墁水活打点,有后续尾者还包括后续尾的砌筑;圈石挑檐梢子包括摆砌挑檐石圈边砖、直檐、盘头、戗檐砖及点砌腮帮、墁水活打点;灰砌梢子还包括勾抹灰缝。

    12.方砖博缝摆砌包括博缝砖(含脊中分件)及两层托山混摆砌、墁水活打点,不包括博缝头摆砌。琉璃博缝摆砌包括博缝砖(含脊中分件)、博缝头摆砌,不包括托山混摆砌。托山混摆砌均包括靴头。

    13.方砖挂落、琉璃挂落、琉璃滴珠板安装包括垫灰、垫塞、挂安、拴铜丝或钉固。

    14.砖墙帽砌筑包括砌胎子砖、摆砌面层或抹面层,不包括其下砖檐的摆砌。

    15.墙体花瓦心及墙帽花瓦心摆砌包括选瓦、套瓦、按要求图案摆砌、勾抹、描色打点。

    16.琉璃斗棋摆砌包括坐斗枋以上挑檐桁以下全部部件及机枋、盖斗板、垫棋板及宝瓶等附件的分层逐件摆砌。

    17.琉璃椽飞摆砌包括样活试摆、逐件摆砌、勾抹灰缝、清擦釉面,其中翼角椽飞摆砌还包括摆砌琉璃起翘(枕头木)。

    18.砖券砌筑包括支搭券胎,不包括券胎制作,其中细砖券还包括墁水活打点、勾抹灰缝。

    19.砖石砌体拆砌包括拆除和砌筑的全部工作内容,以及旧砖(瓦、石)件的挑选整理、二次加工。

    20.各种石构件制作均包括选料、下料、制作成型,制作接头缝和并缝,露明面剁斧或砸花锤、刷道、扁光或磨光、刮边,成品码放保管。石构件雕饰包括绘制图样、雕刻花饰。

    21.阶条石、压面石制作包括掏柱顶卡口和转角处的好头石制作。

    22.柱顶石制作包括剔凿鼓径及管脚榫眼,不包括剔凿插扦榫眼,带莲瓣柱顶石制作还包括鼓径雕刻串珠、覆莲瓣;套顶石制作包括剔凿鼓径及柱卡口。

    23.石制须弥座制作包括剔凿束腰及上下枭、雕圭脚、磨光或扁光,以及上枋掏柱顶卡口,不包括上下枋及束腰雕饰,其中带仰覆莲须弥座制作还包括上下枭雕刻串珠、莲瓣,有雕饰独立须弥座制作包括全部花饰的雕刻。

    24.须弥座龙头制作包括剔凿成型、雕刻龙头、磨光,不包括凿吐水眼。

    25.挑檐石包括雕凿挑出部分的枭混。

    26.出檐带扣脊瓦石墙帽制作包括雕凿冰盘檐、滴水头、半圆扣脊瓦,不出檐带八字石墙帽制作包括剔凿八字斜坡面或弧形面,墙帽与角柱连作包括角柱及其上墙帽。

    27.石制门窗框制作包括端头做榫卯。石制菱花窗扇制作包括正面雕饰,其他面扁光或磨光。

    28.门枕石、门鼓石制作均包括剔凿海窝槽、槛槽,门鼓石制作还包括雕饰。滚墩石制作包括剔凿成型、雕饰、磨光、剔凿插扦榫眼及槛框槽口。

    29.石角梁制作包括雕刻兽头及肚弦。

    30.各种石构件安装包括修整接头缝和并缝、稳安垫塞、灌浆,搭拆、挪移小型起重架及安全监护;其中券石、券脸石安装还包括支搭券胎,不包括券胎制作。

    31.石构件拆除(拆卸)包括必要的安全支护及监护,搭拆、挪移小型起重架,拆卸石构件并运至场内指定地点存放。

    32.石构件拆安归位包括拆除和安装的全部内容,还包括清理基层、露明面挠洗或重新剁斧、砸花锤、刷道、扁光。

    33.石构件安扒锔和安银锭销均包括剔凿卯眼、灌注胶粘剂、安装铁锔或银锭销。

    34.石构件挠洗包括挠净污渍、洗净污痕。剁斧见新和磨光见新包括挠净污渍、重新剁斧、砸花锤、刷道或磨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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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安装工程说明


第一册 机械设备工程

 

 册说明


   
一、《机械设备工程》(以下简称本定额)包括电梯、泵、其他机械的拆除、检修、安装和辅助工程等4章及附录共878个子目。
   
二、本定额适用于北京地区一般工业厂房、公共建筑及民用建筑中机械设备拆除、检修、安装工程,不适用于暂设和零修工程。
   
三、定额材料:
    1.
本定额中基价带()者为不完全价,应补充缺项材料价格或按规定补充费用后使用。
    2.
本定额中已综合考虑了用量很少、对预算基价影响很少的零星及不可预见的材料,合并在其他材料费中,使用中不论发生与否均不得进行调整。
   
四、凡本说明内未说明的,以各章节说明和附注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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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措施项目 


 

    一、本附录包括模板、脚手架、其他措施费共三章,2 4 7个子目。

    二、本附录中所列内容仅为参考之用,凡需招投标报价工程的应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参考使用。不需招投标的工程,可由当事人双方依照此定额标准协商确定。招投标工程或不需招投标工程若参考本附录,可参考其中定额标准或在此基础上结合工程实际情况调整确定相应水平。

    三、实际工程当中若出现超过本附录中定额规定的内容,但又属于措施范围内的项目,可自行补充。

    四、无论是否招投标工程,凡选用本附录中定额或在此基础上重新确定相应标准的,一经确定不得随意调整。

五、本附录第一、第二章均为不完全价,其基价及相应材料均带有“(  )”,具体使用时可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和租赁市场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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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费用标准


   

    一、根据国家及北京市有关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编制了2012年《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费用标准》(以下简称“本标准”)。

    二、本标准包含按规定计取的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税金、总承包服务费等五项费用,与2012年《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配套使用。

    三、由于修缮施工而发生的“占地费”、“申报掘路施工手续费”、“绿地保护赔偿费”等由修缮投资单位负担,另行结算。

    四、各项费用包括的内容:

    1.企业管理费:指建筑安装企业组织施工生产和经营管理所需的费用。

    内容包括:

    1.1管理及服务人员工资

    指按照规定支付企业管理及服务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其他补助、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1)岗位工资:指按工作人员所聘岗位职责和要求支付的工资。

    (2)薪级工资:指按工作人员的资历和工作表现支付的工资。

    (3)绩效工资:指按工作人员的实绩和贡献支付的工资。

    (4)津贴补贴:指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个人的津贴。

    (5)其他补助:指交通补助、通讯补助、误餐补助等。

    (6)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指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支付的加班工资和加点工资。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执行社会义务等按计时工资标准或计时工资标准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

    1.2办公费:指企业管理人员办公用的文具、纸张、帐表、印刷、软件、电脑耗材、存储介质、网络、影音图像制品、书报、通讯邮资、会议、水电、烧水、集体取暖及生活用燃料、物业管理等费用。

    1.3差旅交通费:指职工因公出差、工作调动发生的差旅费、住勤补助费,市内交通费,职工探亲路费,劳动力招募费,职工退休、退职一次性路费,工伤人员就医路费,管理部门使用的交通工具的油料燃料费、高速公路通行费、停车费及牌照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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