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建法[2011]36号
关于公布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废止和失效、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各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规划局、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发〔2010〕43号)精神,我厅对2000年以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集中清理,按照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政策,没有合法依据,与同位阶其他规范性文件相抵触,设定行政处罚,或者含有地方保护、行业保护、行政垄断等违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内容的规范性文件应予废止,以及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的规范性文件失效的有关规定,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决定将《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建设行政执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的通知》(内建办[2000]51号)等16个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或宣布失效。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其中所列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不再执行。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废止和失效、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二○一一年元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