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工程技术资料员的管理
第十五条 工程技术资料员的岗位合格证书和专用章有效期
为六年。
第十六条 各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
监督机构应制定相应的技术资料员考核管理办法,每年对本辖区
的技术资料员进行考核。连续两年不合格者,报省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取消其技术资料员资格。
省建设质量监督总站每年对各市工程技术资料员的考核工作进行
抽查。
第十七条 工程技术资料员的下列情况之一者,定为年度考
核不合格:
(一)工程技术资料员所负责工程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经调
查应负质量责任的;
(二)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工程技术资料管理混乱的;
(三)不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验收规范开展工
作,违背职业道德,弄虚作假的;
(四)不按规定接受继续教育的。
第十八条 工程技术资料员每两年进行一次继续再教育,经
考试合格者,由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加盖继续教育专用章。
第十九条 工程技术资料员在建设工程技术资料管理工作中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进行处理,
情节严重者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工程技术资料员调离本职岗位时,由所在省辖市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收回岗位证书及专用图章,并交回考核认
定机关。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河南省建设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