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9.1 地基钎探记录(表 C3-6-4)
1)地基钎探主要是为了检验地基(基槽)浅层持力土层是否均匀一致,有无局
部过软、过硬之处,并确定地基持力土层的容许承载力。基槽完成后,一般均
应按设计要求或施工规范规定进行钎探,并做好记录。
2)地基钎探记录主要包括:钎探点平面布置图、钎探记录。
(1)钎探点平面布置图应与实际基槽一致,应标出方向,基槽各轴线,各
轴号要与设计基础图一致。确定钎探点布置及顺序编号。钎探点平面布置图也
可以在表外另附图。
(2)钎探记录由钎探负责人负责组织钎探并记录,专业工长要对钎探点的布
设和各步锤击数进行检查,专业技术负责人审核并签证。
3)地基钎探采用轻便触探的方法。轻便触探试验设备主要由尖锥头、触探杆、
穿心锤三部分组成,触探杆系用直径 25mm的金属管,每根长 1.0~1.5m,或用
直径为 25mm的光圆钢筋,每根长 2.2m,穿心锤重 10kg。试验时穿心锤落距为
0.5m,使其自由下落,将触探杆竖直打入土层中,每打入土层 0.3m应详细记录
锤击数。
4)钎探点的布设,当设计无明确要求时则按下列规定执行:
槽宽<800mm时,在基槽中心布置探点一排,间距一般为1.5m。
槽宽为800~2000mm时,在距槽两边 200~500mm处,各布置探点一排,每排
探点间距一般为1.5m。两排探点错开 1/2 探孔间距。
柱基或槽宽>2000mm以上者,按梅花形布点,纵、横向探点间距为1.5m。
注意:在基槽转角处必须设探点,较小基础至少应在四角及中心各布置一个探
点。
5)钎探深度应严格执行设计要求,一般不应小于1.5m。如土质情况复杂,可
适当增加钎探深度。
6)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不进行钎探:
(1)基坑不深处有承压水层,钎探可造成冒水涌砂;
(2)贯入30cm的锤击数超过 100 或贯入 10cm锤击数超过 50;
(3)持力层为砾石层或卵石层,且厚度符合设计要求。
7)地基验槽时应先对钎探记录进行分析,凡锤击数较少或与周围差异较大的
钎探点均应标注在钎探记录表上,验槽时对该部位进行重点检查。地基验槽后,
应将地基需处理的部位、尺寸、标高情况,标注于钎探平面图上。
7.9.2 地基处理验收记录(表 C3-6-5)
1)地基处理是指地基不满足设计要求时而对地基的补强处理。地基处理验收
记录的内容包括:
(1)工程名称、处理部位、处理依据、施工图号、验收日期;
(2)地基处理方法:填写地基处理的具体方法和质量要求,处理的范围
和深度;
(3)处理记录及结果:填写处理过程和效果,是否达到设计要求和施工
规范规定。
2)地基处理方案一般在验槽后由勘察单位提出资料和建议, 设计单位进行设
计。其内容应包括:工程名称、验槽时间、钎探记录分析,应说明实际地基与
地质勘察报告是否相符合,标注清楚需要处理的部位,以及处理的具体方法和
质量要求。
3)地基处理的施工检(试)验报告,应由有资质的试验单位提供,由施工单位
专业技术负责人收集审核后归档。
4)地基处理完毕,施工单位在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填写地基处理验收记录。报
建设(监理)单位、设计、勘察单位共同参加验收,由勘察、设计单位填写验收意
见;参加验收人员应签字并加盖参加验收单位公章。
5)填写《地基处理验收记录》并办理验收签章手续的地基处理工程,可不再
填写《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7.10 混凝土工程施工记录(表 C3-6-6)
混凝土施工中应按规定对混凝土施工配合比, 浇筑时间, 搅拌和运输方式,
振捣和养护方法,浇筑混凝土量和浇筑过程进行记录。记录应由施工工长填写,
专业技术负责人、质检员和试验员应签字认可。
7.11 混凝土结构同条件试件等效养护龄期温度记录(表 C3-6-7)
通过对混凝土环境温度的测量,来确定混凝土同条件试块 600℃.d 等
效养护龄期和混凝土冬期施工的有关参数。表 C3-6-7 的主要内容包括环境温度
和养护龄期的累计温度和气象记录。
7.12 冬期混凝土搅拌、浇灌、养护测温记录
1)冬期混凝土施工时,应进行原材料搅拌和养护测温,并填写记录《冬
期混凝土原材料搅拌及浇灌测温记录 C3-6-11》
2)混凝土冬施搅拌测温记录,应包括大气温度、原材料温度、出机温度、
入模温度等。
3)混凝土冬施养护测温应先绘制测温孔布置图,包括测温孔的部位、深
度等。测温记录应包括大气温度、各测温孔的实测温度、同一时间测得的各测
温孔的平均温度和间隔时间等。本表应由施工工长组织测温人员测温并记录,
相关人员审查签字。
7.13 大体积混凝土养护测温记录(表 C3-6-13)
1)大体积混凝土施工应对入模时大气温度、各测温孔温度、内外温差和裂
缝进行检查和记录。
2)大体积混凝土养护测温记录应附测温孔布置图,包括测温孔的位置、深度
等。
3)本表由施工工长组织测温人员测温并记录,专业技术负责人、施工工长应
审查,提出意见并签字。
7.14 中间交接检验记录(表 C3-6-15)
1)不同施工单位之间工程交接,应进行交接检查,填写《中间交接检验记
录》做为中间交工时的移交验收证明。
2)中间交接一般在下列情况下发生:
(1)按照施工合同或协议的规定,当工程完成至规定部位将由其他施工
单位继续施工时;
(2)按照施工合同或协议的规定,分包工程全部完成。
3)中间交接发生在建设单位和总包单位之间时,应由总包单位提出交接验
收要求和记录,建设(监理)单位组织验收,必要时邀请设计单位、质监部门参加
并做为交接的见证单位。中间交接发生在总、分包单位之间时,应由分包单位
提出交接验收要求和记录,总包单位组织验收,邀请建设(监理)单位参加并做为
见证单位。
4)移交单位、接收单位和见证单位三方共同对移交工程进行验收,并对质
量问题、工序要求、遗留问题、成品保护、注意事项进行记录。
5)发生在同一施工单位内各专业工种的工程交接和同一专业工程中的各
工序交接不填写本表,应通过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施工检查记录,预检工程记
录来进行交接。
6)填表要求:
(1)本表由移交单位形成,其中交接内容和检查结果由移交单位项目负
责人组织填写,复查意见由接收单位填写,见证单位应根据实际检查情况,并
汇总移交和接收单位意见形成见证单位意见。
(2)本表应由移交单位、接收单位和见证单位三方共同签字盖章。
8、工程安全及主要功能核检资料(C5)
8.1 防水工程试水检查试验记录(表 C5-1)
1.凡有防水要求的浴室、卫生间、厨房、屋面等工程,均应在工程完工后,
进行防水工程试水检查验收,并认真做好记录。检查记录的内容包括试水方法、
试水简况和结果。试水简况和结果栏内应记入试水时间、试水深度、水落口及
边缘封堵情况和有无渗漏现象等。
2.防水工程检查可根据工程实际采用下列方法:
1)蓄水试验:适用于浴室、卫生间、厨房等有防水要求的房间地面和
有可能作蓄水试验的屋面,在防水工程完成和竣工验收时进行蓄水试验,蓄水
时最浅水位不得低于20mm,浸泡24h 后无渗漏为合格。
2)屋面工程完工后,应对细部构造(屋面天沟、檐沟、檐口、泛水、水
落口、变形缝、伸出屋面管道等)、接缝处和保护层进行雨期观察或淋水、蓄水
检查。淋水试验用沿屋脊方向同长度的花管,管径 38mm,上钻两排3~5mm的
孔,孔距 80~100mm,有压力自来水进行淋水,持续时间不得少于 2 小时。对
于不具备全部屋面进行蓄水和淋水试验条件的屋面防水工程,除做好雨季观察
记录外,对屋面细部、节点的防水应进行局部蓄水和淋水试验。
3)淋水试验:适用于预制外墙板。预制外墙板板缝喷淋不少于 2h,无
渗漏为合格。预制外墙板板缝淋水数量,为每道墙面不少于 10%~20%的缝,
且不少于一条缝;试验时在屋檐下竖缝处1.0m宽范围内淋水,应形成水幕。
4)灌水试验:适用于游泳池、水池、水箱等构筑物。分几次灌水到设
计标高后,停1d 进行外观检查,并做好水面高度标记。连续观察,外表面无渗
漏及水位无明显降落方为合格(规范GBJ141-90)。
3.专业防水施工队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施工人员必须持有有效岗位证
书。
4.防水工程检查试验工作, 应由施工单位专业技术负责人组织质量检查员、
专业工长、班(组)长实施,填写记录,建设(监理)单位参加旁站核验,填写复
查结果和结论并签字盖章。重要工程还应邀请设计单位和质量监督部门人员参
加。
8.2 地下工程(室)防水效果检查试验记录(表 C5-2)
1.地下防水工程完成后,应对地下工程有无渗漏现象等进行检查验收并
填写《地下工程(室)防水效果检查试验记录》。地下防水工程应按工程设计的防
水等级标准进行验收,渗漏水量应符合规范 GB50208-2002 第3.0.1 条规定。
2.检查方法及内容:
1)检查人员用干手触摸混凝土墙面或用吸墨纸(报纸)贴附背水墙面
检查湿迹面积。检查方法应符合《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8-2002
中附录 C 的规定。
2)检查内容包括:裂缝、渗漏水大小、防水等级标准允许的渗漏水部
位及处理意见等。发现渗漏水现象时,施工单位必须按实际情况,绘制地下工
程“背水内表面的结构工程展开图”,作为地下防水工程验收必备文件。试验结
论由监理(建设)单位签署意见并签字盖章。
8.2 建筑物垂直度、标高、全高测量记录(表 C5-3)
施工单位应在结构工程完成和工程验收时,对建筑物垂直度、标高和
全高进行实测并记录,填写《建筑物垂直度、标高、全高测量记录》。测量记
录由测量员填写,施工单位专业技术负责人组织质检员、专业工长核验并签字,
报建设、监理单位审核并签字盖章认可。
二、山西省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的内容
1、工程质量验收资料
施工质量验收资料是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有关单位,根据相关标准、规
范和《山西省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DBJ04-226-2003,对工程质量是否
达到合格做出的确认文件,即施工质量验收记录的统称。
1.1 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检验批质量合格的条件,共两个方面:资料检查、主控项目检查和一般
项目检查。
质量控制资料反映了检验批从原材料到最终验收的各施工工序的操作
依据,检查情况以及保证质量所必须的管理制度等,对其完整性的检查,实际
是对过程控制的确认,这是检验批合格的前提。
检验批的合格质量主要取决于对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的检验结果。主
控项目是对检验批的基本质量起决定性影响的检验项目,因此必须全部符合有
关专业工程验收规范的规定。这意味着主控项目不允许有不符合要求的检验结
果,即这种项目的检查具有否决权。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质量检查记录。
2、钢筋、混凝土、模板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的填写要求
a、 钢筋加工\安装\电渣压力焊接头\闪光对焊接头\电弧焊接头
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b、混凝土施工\现浇混凝土结构外观及尺寸偏差工程检验批质量验
收记录
c、现浇结构模板安装\拆除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
3、其他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的填写要求
a、EPS 钢丝网架板现浇混凝土外墙保温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
录表
b、板材隔墙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
3、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分项工程的验收在检验批的基础上进行。一般情况下,两者具有相同或
相近的性质,只是批量的大小不同而已。因此,将有关的检验批汇集构成分项
工程,构成分项工程的各检验批的验收资料文件完整,并且均已验收合格,则
分项工程验收合格。
4 、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分部工程的验收在其所含各分项工程验收的基础上进行。首先,分部工
程的各分项工程必须已验收合格,且相应的质量控制资料文件必须完整,这是
验收的基本条件。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和设备安装等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及功
能的检验和抽样检测结构应符合有关规定。
5、 单位工程质量验收也称质量竣工验收,是建筑工程投入使用前的最后一次
验收,也是最重要的一次验收,验收合格的条件有五个:
①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②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③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
④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⑤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