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3 原材料出厂合格证书及进场检(试)验报告
4.1.3.1Ⅰ(7)预应力筋用锚具的静载锚固性能,应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ηa≥0.95 εapu≥2.0%
ηa为预应力筋锚具组装件静载检验测得的锚具效率系数;
εapu为预应力锚具组装件达到实测极限拉力时的总应变。
锚具组装件的零件材料应按设计图纸的规定采用,并应有化学成分和力学性能合格证。
4.1.3.1Ⅱ(3)检测报告的信息量根据GB/T15481—2000《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应包括标题、检测站名称、地址、报告的唯一识别号、委托方名称(必要时还应包括委托方地址),以及委托检测时其结果仅对所测样品有效的声明,未重新加盖检测站“检测报告专用章”的复印报告无效的声明等足够完整的信息,报告应有页码和总页数的标识,并打印“以下空白”作为报告的结束语;报告均应采用有关规定的专用格式,根据承检能力选用印有国家有关部门的认可或认证标志的报告;报告应包含合同编号(协议书编号)、报告编号、委托单位名称、工程名称、检测内容及报告签发日期、检测日期、检测依据、检测结论、检验、校核、审核、批准签字;报告应使用专业术语、符号、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4.1.3.2Ⅰ(2)免检水泥是国家建材行业对一些生产质量控制好的水泥生产企业生产的品牌水泥,在行业的生产质量检查中免检。对于建筑工程中使用的水泥,经过运输、仓储、贸易等和流通渠道,为避免流通过程的影响和伪劣假冒,因此均要进行进场检验。
4.1.4 施工试验报告及见证检测报告
4.1.4.1Ⅰ(2)按正常的工作程序,土方回填工程应由设计方根据勘察提供的填料最优含水量和最大干密度,提出工程的控制干密度指标和压实系数,本条规定了设计未提出干密度指标时的补救措施。此外,砂和土的最大干密度试验方法不同,击实试验对砂不适用,故本条对不同土类的试验方法做了明确。
4.1.4.1Ⅰ(3)土方回填质量评定的取样规定和判定准则在原国家标准《土方与爆破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1—83中有明确规定,而取代该规范的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对此未做规定,故本条规定土方回填的取样数量应按协议规定,协议未规定的也可按其他地基质量评定的取样规定执行。
4.1.4.3Ⅰ(2)1)原《质保资料检查统一规定》中设定的取样频率高于国家标准,现在本条规定与现行国家标准《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02一致。
4.1.4.5Ⅰ(2)8)本条规定引自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第9.3.1条注解。
4.1.4.5Ⅰ(6)设计无具体要求时,底模拆除时的混凝土强度应符合下表的要求:
底模拆除时的混凝土强度要求
构件类型 |
构件跨度(m) |
达到设计的混凝土立方体抗压强
度标准的百分率(%) |
板 |
≤2 |
≥50 |
>2,≤8 |
≥75 |
>8 |
≥100 |
梁、拱、壳 |
≤8 |
≥75 |
>8 |
≥100 |
悬臂构件 |
— |
≥100 |
4.1.4.6Ⅰ(2)2)本条规定引自福建省地方标准《预拌混凝土生产施工技术规程》DBJ13-42—2002第4.2.6条。
4.1.4.6Ⅰ(3)依照《普通混凝土长期性能和耐久性能试验验方法》GBJ82—85,抗渗试件一般养护至28d龄期进行试验,如有特殊要求,可在其它龄期进行。由于抗渗试验周期较长,原国家标准《地下防水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8—83第2.2.11条规定,试件养护期不少于28d,不超过90d。现行标准中取消了这条规定,但考虑到实际状况,本条仍对试件的龄期作了不少于28d,不超过90d的规定。
4.1.4.8 本节依照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建建〔2000〕211号)编写。
4.1.4.8Ⅰ(3)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范围限于涉及结构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的材料、试件,并非所有材料、试件均需见证送检。
4.1.5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4.1.5.1 地基与基础工程
4.1.5.1Ⅰ(1)地基验槽必须在土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地基验槽记录是地基验槽的重要隐蔽工程 ,验槽时应由戡察、设计、监理(建设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施工等单位的有关人员参加签证,并有明确结论意见,并附有轴线位置平、立面图、标注其尺寸。经过处理的地基,应有标注处理部位、方法、深度、宽、高等内容的处理记录和附有轴线位置的平、立面图,应标注其尺寸,并有复验意见。
4.1.5.2Ⅰ(1) 现场预制桩钢筋安装隐蔽反映钢筋分项工程施工的综合质量,在浇凝土之前隐蔽验收是为了确保主筋钢等的加工、连接、多节桩锚固钢筋位置和安装尺寸满足设计要求,在预制桩中发挥其应有作用。
4.1.5.3Ⅰ(1)预制桩的接头质量直接影响预制桩的承载力及桩身完整性,在预制桩压桩之前隐蔽验收是为了确保接桩的质量满足设计和规范要求。
4.1.5.4Ⅰ(1)混凝土灌注桩钢筋笼隐蔽反映钢筋分项工程施工的综合质量,在钢筋笼安放之前隐蔽验收是为了确保主筋等的加工连接、长度和安装尺寸满足设计要求,在混凝土灌注桩中发挥其应有作用。
4.1.5.1Ⅱ(1) 隐蔽签证手续齐全,指专业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专业负责人)以及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签证齐全。(下同)。地基验槽记录还须由勘察单位、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
4.1.5.5 钢筋混凝土工程
4.1.5.5Ⅰ(1) 钢筋隐蔽工程反映钢筋分项工程施工的综合质量,墙、柱钢筋在模板施工之前,梁板钢筋在浇筑混凝土之前验收是为了确保受力钢筋的加工、连接和安装满足设计要求,并在结构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特殊结构或高梁模板安装后无法检查验收的,也应在模板合模前隐蔽验收。
4.1.5.6 砌体工程
4.1.5.6Ⅰ(1) 配筋砌体中的钢筋品种、规格、数量和混凝土或砂浆的强度直接影响砌体的结构性能、填充墙拉结钢筋直接影响砖砌体与混凝土结构拉接性能,因此必须进行隐蔽验收,确保满足设计要求。
4.1.5.7 钢结构工程
4.1.5.7Ⅰ(1)焊缝的质量直接影响钢结构的承载力,必须加以控制。
4.1.5.7Ⅰ(3)除锈的质量直接影响涂层附着力效果;保证紧固件、螺栓等被覆盖的零部件的数量、间距、布置方式等符合设计及有关规范要求。
4.1.5.7Ⅰ(5)网架结构的支承垫块的种类、规格、摆放位置和朝向的改变,对网架支座节点的约束条件产生直接的影响,应严格控制。
4.1.5.7Ⅰ(6)本条强调满足球节点的工作环境。
4.1.5.8 地面工程
4.1.5.8Ⅰ(1)本条为保证各构造层的材料、厚度、作法满足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同时避免上层与下层施工质量缺陷而返工。
4.1.5.8Ⅰ(2)强调施工顺序,保证土建与安装之间的施工质量。
4.1.5.8Ⅰ(3)强调变形缝的作用和变形缝的处理要求。
4.1.5.8Ⅰ(4)本条为避免渗漏和积水等缺陷。
4.1.5.9 门窗工程
4.1.5.9Ⅰ(2)门窗预埋件和锚固件的埋没以及与框的连接方式,随着门窗品种的不同而不同。木门窗一般用预埋木砖,钉子固定,固定点一般每边不少于2点,间距不大于1.2m;钢门窗应按设计要求预先埋没铁件,每边不少于2个固定点,间距不大于1.2m,铝合金、塑料等门窗固定点间距应小于600mm,距门窗角的距离不应大于180mm。
4.1.5.9Ⅰ(3)门窗与墙体间缝隙的填嵌材料,若设计有要求按设计要求设置;设计无要求,除塑料门窗外可采用水泥砂浆填塞饱满,并采用密封胶密封(木门窗、钢门窗除外);塑料门窗框与墙体间缝隙应采用闭孔弹性材料填嵌饱满,表面用密封胶密封。
4.1.5.9Ⅰ(4)木门窗与砖石砌体、混凝土或抹灰层接触处应进行防腐处理并应设置防潮层,埋入砌体或混凝土中的木砖应进行防腐处理;金属门窗和特种门与砖石砌体、混凝土或抹灰层接触处的防腐处理按设计要求。
4.1.5.9Ⅰ(5)固定玻璃的钉子和钢丝卡间距不得大于300mm,钢丝卡规格选用以刮完油灰后不外露为宜;橡胶垫宜用约3mm厚的氯丁胶垫块,宽度应大于所支撑玻璃件的厚度,长度不应小于25mm,搁置点离玻璃垂直边缘距离不小于玻璃宽度的1/4,且不宜小于150mm。
4.1.5.9Ⅰ(6)金属门窗的防雷措施按设计要求设置,设计无具体要求时,30m以下的金属门窗可不考虑防雷措施。
4.1.5.9Ⅱ(1)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应能反映隐蔽工程的内在质量,影响施工质量的主要指标应体现出来,文字表达不明确应附图说明,不能笼统地下结论是否符合要求。
4.1.5.10 幕墙工程
4.1.5.10Ⅰ(2)幕墙工程使用的各种预埋件必须经过设计确定,预埋件应按设计要求的数量、位置和方法在主体结构施工时进行埋设,当设计无明确要求时,埋件的标高偏差不应大于10mm,埋件位置与设计位置的偏差不应大于20mm。
4.1.5.10Ⅰ(4)金属幕墙结构中自上而下的防雷装置与主体结构的防雷装置应可靠地连接,设计无具体要求时,30m以下的幕墙可不作防雷装置。导线与主体结构连接时应除掉表面的保护层,与金属直接连接。幕墙的防雷装置应由设计单位认可。
4.1.5.10Ⅰ(5)幕墙的防火设置由设计确定;防火层的厚度和宽度根据防火材料的耐火极限来定,在楼板处应形成防火带。防火层的衬板应采用经防腐处理且厚度不小于1.5mm的钢板,密封材料应采用防火密封胶。
4.1.5.10Ⅱ(1)同4.1.5.9Ⅱ(1)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