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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L288—2003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
作者:xj  来源: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0-11-29

6 施工实施阶段的监理工作

  6.1 开工条件的控制

  6.1.1 监理机构应严格审查工程开工应具备的各项条件,并审批开工申请。

  6.1.2 合同项目开工应遵守下列规定:

  1 监理机构应在施工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经发包人同意后向承包人发出进场通知,要求承包人按约定及时调遣人员和施工设备、材料进场进行施工准备。进场通知中应明确合同工期起算日期。

  2 监理机构应协助发包人按施工合同约定向承包人移交施工设施或施工条件,包括施工用地、道路、测量基准点以及供水、供电、通信设施等。

  3 承包人完成开工准备后,应向监理机构提交开工申请。监理机构经检查确认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施工准备满足开工条件后,签发开工令。

  4 由于承包人原因使工程未能按施工合同约定时间开工的,监理机构应通知承包人在约定时间内提交赶工措施报告并说明延误开工原因。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5 由于发包人原因使工程未能按施工合同约定时间开工的,监理机构在收到承包人提出的顺延工期的要求后,应立即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协商补救办法。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6.1.3 分部工程开工。监理机构应审批承包人报送的每一分部工程开工申请,审核承包人递交的施工措施计划,检查该分部工程的开工条件,确认后签发分部工程开工通知。

  6.1.4 单元工程开工。第一个单元工程在分部工程开工申请获批准后自行开工,后续单元工程凭监理机构签发的上一单元工程施工质量合格证明方可开工。

  6.1.5 混凝土浇筑开仓。监理机构应对承包人报送的混凝土浇筑开仓报审表进行审核。符合开仓条件后方可签发。

  6.2 工 程 质 量 控 制

  6.2.1 监理机构应建立和健全质量控制体系,并在监理工作过程中不断改进和完善。

  6.2.2 监理机构应监督承包人建立和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并监督其贯彻执行。

  6.2.3 监理机构应按照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强制性条文及施工合同约定,对所有施工质量活动及与质量活动相关的人员、材料、工程设备和施工设备、施工工法和施工环境进行监督和控制,按照事前审批、事中监督和事后检验等监理工作环节控制工程质量。

  6.2.4 监理机构应按有关规定或施工合同约定,核查承包人现场检验设施、人员、技术条件等情况。

  6.2.5 监理机构应对承包人从事施工、安全、质检、材料等岗位和施工设备操作等需要持证上岗的人员的资格进行验证和认可。对不称职或违章、违规人员,可要求承包人暂停或禁止其在本工程中工作。

  6.2.6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于工程中使用的材料、构配件,监理机构应监督承包人按有关规定和施工合同约定进行检验,并应查验材质证明和产品合格证。

  2 对于承包人采购的工程设备,监理机构应参加工程设备的交货验收;对于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备,监理机构应会同承包人参加交货验收。

  3 材料、构配件和工程设备未经检验,不得使用;经检验不合格的材料、构配件和工程设备,应督促承包人及时运离工地或做出相应处理。

  4 监理机构如对进场材料、构配件和工程设备的质量有异议时,可指示承包人进行重新检验;必要时,监理机构应进行平行检测。

  5 监理机构发现承包人未按有关规定和施工合同约定对材料、构配件和工程设备进行检验,应及时指示承包人补做检验;若承包人未按监理机构的指示进行补验,监理机构可按施工合同约定自行或委托其他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承包人应为此提供一切方便并承担相应费用。

  6 监理机构在工程质量控制过程中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构配件和工程设备时,应指示承包人立即整改。

  6.2.7 施工设备的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监理机构应督促承包人按照施工合同约定保证施工设备按计划及时进场,并对进场的施工设备进行评定和认可。禁止不符合要求的设备投入使用,并应要求承包人及时撤换。在施工过程中,监理机构应督促承包人对施工设备及时进行补充、维修、维护,满足施工需要。

  2 旧施工设备进入工地前,承包人应提供该设备的使用和检修记录,以及具有设备鉴定资格的机构出具的检修合格证,经监理机构认可,方可地场。

  3 监理机构若发现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影响施工质量和进度时,应及时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撤换。

  6.2.8 监理机构应审批承包人制定的施工控制网和原始地形图的施测方案,并对承包人施测过程进行监督,对测量成果进行签认,或参加联合测量,共同签认测量结果。

  监理机构应对承包人在工程开工前实施的施工放线测量进行抽样复测或与承包人进行联合测量。

  6.2.9 监理机构应审批承包人提交的工艺参数试验方案,对现场试验实施监督,审核试验结果和结论,并监督承包人严格按照批准的工法进行施工。

  6.2.10 施工过程质量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监理机构应督促承包人按施工合同约定对工程所有部位和工程使用的材料、构配件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进行自检,并按规定向监理机构提交相关资料。

  2 监理机构应采用现场察看、查阅施工记录以及对材料、构配件、试样等进行抽检的方式对施工质量进行严格控制;应及时对承包人可能影响工程质量的施工工法以及各种违章作业行为发出调整、制止、整顿直至暂停施工的指示。

  3 监理机构应严格旁站监理工作,特别注重对易引起渗漏、冻融、冲刷、汽蚀等部位的质量控制。

  4 单元工程(或工序)未经监理机构检验或检验不合格,承包人不得开始下一单元工程(或工序)的施工。

  5 监理机构发现由于承包人使用的材料、构配件、工程设备以及施工设备或其他原因可能导致工程质量不合格或造成质量事故时,应及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纠正。必要时,责令其停工整改。

  6 监理机构发现施工环境可能影响工程质量时,应指示承包人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必要时,应停工整改。

  7 监理机构应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及其处理措施或遗留问题进行详细记录和拍照,保存好照片或音像片等相关资料。

  8 监理机构应参加工程设备供货人组织的技术交底会议;监督承包人按照工程设备供货人提供的安装指导书进行工程设备的安装。

  9 监理机构应审核承包人提交的设备启动程序并监督承包人进行设备启动与调试工作。

  6.2.11 工程质量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承包人应首先对工程施工质量进行自检。未经承包人自检或自检不合格、自检资料不完善的单元工程(或工序),监理机构有权拒绝检验。

  2 监理机构对承包人经自检合格后报验的单元工程(或工序)质量,应按有关技术标准和施工合同约定的要求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予签认。

  3 监理机构可采用跟踪检测、平行检测方法对承包人的检验结果进行复核。平行检测的检测数量,混凝土试样不应少于承包人检测数量的3%,重要部位每种标号的混凝土最少取样1组;土方试样不应少于承包人检测数量的5%;重要部位至少取样3组。跟踪检测的检测数量,混凝土试样不应少于承包人检测数量的7%;土方试样不应少于承包人检测数量的10%。平行检测和跟踪检测工作都应由具有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检测机构承担。平行检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 工程完工后需覆盖的隐蔽工程、工程的隐蔽部位,应经监理机构验收合格后方可覆盖。

  5 在工程设备安装完成后,监理机构应督促承包人按规定进行设备性能试验,其后应提交设备操作和维修手册。

  6.2.12 工程质量评定。监理机构应监督承包人真实、齐全、完善、规范地填写质量评定表。包人应按规定对工序、单元工程、分部工程、单位的工程质量等级进行自评。临理机构应对承包人的工程质量等级自评结果进行复核。

  监理机构应按规定参与工程项目外观质量评定和工程项目施工质量评定工作。

  6.2.13 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质量事故发生后,承包人应按规定及时提交事故报告。监理机构在向发包人报告的同时,指示承包人及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并保护现场,做好相应记录。

  2 监理机构应积极配合事故调查组进行工程质量事故调查、事故原因分析,参与处理意见等工作。

  3 监理机构应指示承包人按照批准的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方案和措施对事故进行处理。经监理机构检验合格后,承包人方可进入下一阶段施工。

  6.3 工 程 进 度 控 制

  6.3.1 控制性总进度计划的编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监理机构应在工程项目开工前依据施工合同约定的工期总目标、阶段性目标等,协助发包人编制控制性总进度计划。

  2 随着工程进展和施工条件的变化,监理机构应及时提请发包人对控制性总进度计划进行必要的调整。

  6.3.2 施工进度计划的审批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监理机构应在工程项目开工前依据控制性总进度计划审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在施工过程中,依据施工合同约定审批各单位工程进度计划,逐阶段审批年、季、月施工进度计划。

  2 施工进度计划审批的程序:

  1)承包人应在施工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监理机构提交施工进度计划。

  2)监理机构应在收到施工进度计划后及时进行审查,提出明确审批意见。必要时召集由

  包人、设计单位参加的施工进度计划审查专题会议,听取承包人的汇报,并对有关问题进行分析研究。

  3) 如施工进度计划中存在问题,监理机构应提出审查意见,交承包人进行修改或调

  整。

  4)审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或修改、调整后的施工进度计划。

  3 施工进度计划审查的主要内容:

  1)在施工进度计划中有无项目内容漏项或重复的情况。

  2)施工进度计划与合同工期和阶段性目标的响应性与符合性。

  3)施工进度计划中各项目之间逻辑关系的正确性与施工方案的可行性。

  4)关键路线安排和施工进度计划实施过程的合理性。

  5)人力、材料、施工设备等资源配置计划和施工强度的合理性。

  6)材料、构配件、工程设备供应计划与施工进度计划的衔接关系。

  7)本施工项目与其他各标段施工项目之间的协调性。

  8)施工进度计划的详细程度和表达形式的适宜性。

  9)对发包人提供施工条件要求的合理性。

  10) 其他应审查的内容。

  6.3.3 实际施工进度的检查与协调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监理机构应编制描述实际施工进度状况和用于进度控制的各类图表。

  2 监理机构应督促承包人做好施工组织管理,确保施工资源的投入,并按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实施。

  3 监理机构应做好实际工程进度记录以及承包人每日的施工设备、人员、原材料的进场记录,并审核承包人的同期记录。

  4 监理机构应对施工进度计划的实施全过程,包括施工准备、施工条件和进度计划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对实际施工进度进行分析和评价,对关键路线的进度实施重点跟踪检查。

  5 监理机构应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协调有关参建各方之间的关系,定期召开生产协调会议,及时发现、解决影响工程进度的干扰因素,促进施工项目的顺利进展。

  6.3.4 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监理机构在检查中发现实际工程进度与施工进度计划发生了实质性偏离时,应要求承包人及时调整施工进度计划。

  2 监理机构应根据工程变更情况,公正、公平处理工程变更所引起的工期变化事宜。当工程变更影响施工进度计划时,监理机构应指示承包人编制变更后的施工进度计划。

  3 监理机构应依据施工合同和施工进度计划及实际工程进度记录,审查承包人提交的工期索赔申请,提出索赔处理意见报发包人。

  4 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使总工期目标、阶段目标、资金使用等发生较大的变化时,监理机构应提出处理意见报发包人批准。

  6.3.5 停工与复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监理机构可视情况决定是否下达暂停施工通知:

  1)发包人要求暂停施工时。

  2)承包人未经许可即进行主体工程施工时。

  3)承包人未按照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工法施工,并且可能会出现工程质量问题或造成安全事故隐患时。

  4)承包人有违反施工合同的行为时。

  2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监理机构应下达暂停施工通知:

  1)工程继续施工将会对第三者或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时。

  2)为了保证工程质量、安全所必要时。

  3)发生了须暂时停止施工的紧急事件时。

  4)承包人拒绝服从监理机构的管理,不执行监理机构的指示,从而将对工程质量、进度

  投资控制产生严重影响时。

  5)其他应下达暂停施工通知的情况时。

  3 监理机构下达暂停施工通知,应征得发包人同意。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机构暂停施工通知报告后,在约定时间内予以答复;若发包人逾期未答复,则视为其已同意,监理机构可据此下达暂停施工通知,并根据停工的影响范围和程度,明确停工范围。

  4 若由于发包人的责任需要暂停施工,监理机构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通知时,在承包人提出暂停施工的申请后,监理机构应在施工合同约定的时间内予以答复。

  5 下达暂停施工通知后,监理机构应指示承包人妥善照管工程,并督促有关方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排除影响因素,为尽早复工创造条件。

  6 在具备复工条件后,监理机构应及时签发复工通知,明确复工范围,并督促承包人执行。

  7 监理机构应及时按施工合同约定处理因工程停工引起的与工期、费用等有关的问题。

  6.3.6 由于承包人的原因造成施工进度拖延,可能致使工程不能按合同工期完工,或发包人要求提前完工,监理机构应指示承包人调整施工进度计划,编制赶工措施报告,在审批后发布赶工指示,并督促承包人执行。

  监理机构应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处理因赶工引起的费用事宜。

  6.3.7 监理机构应督促承包人按施工合同约定按时提交月、年施工进度报告。

  6.4 工 程 投 资 控 制

  6.4.1 工程投资控制的主要监理工作应包括以下各项:

  1 审批承包人提交的资金流计划。

  2 协助发包人编制合同项目的付款计划。

  3 根据工程实际进展情况,对合同付款情况进行分析,提出资金流调整意见。

  4 审核工程付款申请,签发付款证书。

  5 根据施工合同约定进行价格调整。

  6 根据授权处理工程变更所引起的工程费用变化事宜。

  7 根据授权处理合同索赔中的费用问题。

  8 审核完工付款申请,签发完工付款证书。

  9 审核最终付款申请,签发最终付款证书。

  6.4.2 工程计量:

  1 可支付的工程量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经监理机构签认,并符合施工合同约定或发包人同意的工程变更项目的工程量以及计日工。

  2)经质量检验合格的工程量。

  3)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并按施工合同有关计量规定计量的工程量。

  2 在监理机构签发的施工图纸(包括设计变更通知)所确定的建筑物设计轮廓线和施工合同文件约定应扣除或增加计量的范围内,应按有关规定及施工合同文件约定的计量方法和计量单位进行计量。

  3 工程计量应符合以下程序:

  1)工程项目开工前,监理机构应监督承包人按有关规定或施工合同约定完成原始地面地形的测绘以及计量起始位置地形图的测绘,并审核测绘成果。

  2)工程计量前,监理机构应审查承包人计量人员的资格和计量仪器设备的精度及率定情况,审定计量的程序和方法。

  3)在接到承包人计量申请后,监理机构应审查计量项目、范围、方式,审核承包人提交的计量所需的资料、工程计量已具备的条件,若发现问题,或不具备计量条件时,应督促承包人进行修改和调整,直至符合计量条件要求,方可同意进行计量。

  4)监理机构应会同承包人共同进行工程计量;或监督承包人的计量过程,确认计量结果;或依据施工合同约定进行抽样复核。

  5)在付款申请签认前,监理机构应对支付工程量汇总成果进行审查。

  6)若监理机构发现计量有误,可重新进行审核、计量,进行必要的修正与调整。

  4 当承包人完成了每个计价项目的全部工程量后,监理机构应要求承包人与其共同对每个项目的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和总体量测,核实该项目的最终计量工程量。

  6.4.3 付款申请和审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只有计量结果被认可,监理机构方可受理承包人提交的付款申请。

  2 承包人应按照本规范附录E的表格式样,在施工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填报付款申请报表。

  3 监理机构在接到承包人付款申请后,应在施工合同约定时间内完成审核。付款申请应符合以下要求。

  1)付款申请表填写符合规定,证明材料齐全。

  2)申请付款项目、范围、内容、方式符合施工合同约定。

  3)质量检验签证齐备。

  4)工程计量有效、准确。

  5)付款单价及合价无误。

  4 因承包人申请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造成付款证书签证延误,由承包人承担责任。未经监理机构签字确认,发包人不应支付任何工程款项。

  6.4.4 预付款支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监理机构在收到承包人的工程预付款申请后,应审核承包人获得工程预付款已具备的条件。条件具备、额度准确时,可签发工程预付款付款证书。

  监理机构应在审核工程价款月支付申请的同时审核工程预付款应扣回的额度,并汇总已扣回的工程预付款总额。

  2 监理机构在收到承包人的工程材料预付款申请后,应审核承包人提供的单据和有关证明资料,并按合同约定随工程价款月付款一起支付。

  6.4.5 工程价款月支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工程价款月支付每月一次。在施工过程中,监理机构应审核承包人提出的月付款申请,同意后签发工程价款月付款证书。

  2 工程价款月支付申请包括以下内容:

  1)本月已完成并经监理机构签认的工程项目应付金额。

  2)经监理机构签认的当月计日工的应付金额。

  3)工程材料预付款金额。

  4)价格调整金额。

  5)承包人应有权得到的其他金额。

  6)工程预付款和工程材料预付款扣回金额。

  7)保留金扣留金额。

  8)合同双方争议解决后的相关支付金额。

  3 工程价款月支付属工程施工合同的中间支付,监理机构可按照施工合同的约定,对中间支付的金额进行修正和调整,并签发付款证书。

  6.4.6 工程变更支付。监理机构应依照施工合同约定或工程变更指示所确定的工程款支付程序、办法及工程变更项目施工进展情况,在工程价款月支付的同时进行工程变更支付。

  6.4.7 计日工支付应符合下列规定:1 监理机构可指示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完成一些未包括在施工合同中的特殊的、零星的、漏项的或紧急的工作内容。在指示下达后,监理机构应检查和督促承包人按指示的要求实施,完成后确认其计日工作作量,并签发有关付款证明。

  2 监理机构在下达指示前应取得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可将计日工支付随工程价款月支付一同申请。

  6.4.8 保留金支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合同项目完工并签发工程移交证书之后,监理机构应按施工合同约定的程序和数额签发保留金付款证书。

  2 当工程保修期满之后,监理机构应签发剩余的保留金付款证书。如果监理机构认为还有部分剩余缺陷工程需要处理,报发包人同意后,可在剩余的保留金付款证书中扣留与处理工作所需费用相应的保留金余款,直到工作全部完成后再支付剩余的保留金。

  6.4.9 完工支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监理机构应及时审核承包人在收到工程移交证书后提交的完工付款申请及支持性资料,签发完工付款证书,报发包人批准。

  2 审核内容包括:

  1)到移交证书上注明的完工日期止,承包人按施工合同约定累计完成的工程金额。

  2)承包人认为还应得到的其他金额。

  3)发包人认为还应支付或扣除的其他金额。

  6.4.10 最终支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监理机构应及时审核承包人在收到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后提交的最终付款申请及结清单,签发最终付款证书,报发包人批准。

  2 审核内容包括:

  1)承包人按施工合同约定和经监理机构批准已完成的全部工程金额。

  2)承包人认为还应得到的其他金额。

  3)发包人认为还应支付或扣除的其他金额。

  6.4.11 施工合同解除后的支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因承包人违约造成施工合同解除的支付。监理机构应就合同解除前承包人应得到但未支付的下列工程价款和费用签发付款证书,但应扣除根据施工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违约费用:

  1)已实施的永久工程合同金额。

  2)工程量清单中列有的、已实施的临时工程合同金额和计日工金额。

  3)为合同项目施工合理采购、制备的材料、构配件、工程设备的费用。

  4)承包人依据有关规定、约定应得到的其他费用。

  2 因发包人违约造成施工合同解除的支付。监理机构应就合同解除前承包人所应得到但未支付的下列工程价款和费用签发付款证书:

  1)已实施的永久工程合同金额。

  2)工程量清单中列有的、已实施的临时工程合同金额和计日工金额。

  3)为合同项目施工合理采购、制备的材料、构配件、工程设备的费用。

  4)承包人退场费用。

  5)由于解除施工合同给承包人造成的直接损失。

  6)承包人依据有关规定、约定应得到的其他费用。

  3 因不可抗力致使施工合同解除的支付。监理机构应根据施工合同约定,就承包人应得到但未支付的下列工程价款和费用签发付款证书:1)已实施的永久工程合同金额。

  2)工程量清单中列有的、已实施的临时工程合同金额和计日工金额。

  3)为合同项目施工合理采购、制备的材料、构配件、工程设备的费用。

  4)承包人依据有关规定、约定应得到的其他费用。

  4 上述付款证书均应报发包人批准。

  5 监理机构应按施工合同约定,协助发包人及时办理施工合同解除后的工程接收工作。

  6.4.12 价格调整。监理机构应按施工合同约定的程序和调整方法,审核单价、合价的调整。当发包人与承包人对价格调整协商不一致时,监理机构可暂定调整价格。价格调整金额随工程价款月支付一同支付。

  6.5 施工安全与环境保护

  6.5.1 施工安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监理机构应根据施工合同文件的有关约定,协助发包人进行施工安全的检查、监督。

  2 工程开工前,监理机构应督促承包人建立健全施工安全保障体系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对职工进行施工安全教育和培训;应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施工安全措施进行审查。

  3 在施工过程中,监理机构应对承包人执行施工安全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施工安全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不安全因素和安全隐患时,应指示承包人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整改。若承包人延误或拒绝整改时,监理机构可责令其停工。当监理机构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时,应立即指示承包人停工,做好防患措施,并及时向发包人报告;如有必要,应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4 当发生施工安全事故时,监理机构应协助发包人进行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5 监理机构应协助发包人在每年汛前对承包人的度汛方案及防汛预案的准备情况进行检查。

  6.5.2 施工环境保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工程项目开工前,监理机构应督促承包人按施工合同约定,编制施工环境管理和保护方案,并对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2 监理机构应监督承包人避免对施工区域的植物和建筑物等的破坏。

  3 监理机构应要求承包人采取有效措施对施工中开挖的边坡及时进行支护和做好排水措施,尽量避免对植被的破坏并对受到破坏的植被及时采取恢复措施。

  4 监理机构应监督承包人严格按照批准的弃渣规划有序地堆放、处理和利用废渣,防止任意弃渣造成环境污染、影响河道行洪能力和其他承包人的施工。

  5 监理机构应监督承包人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加强对噪声、粉尘、废气、废水、废油的控制,并按施工合同约定进行处理。

  6 监理机构应要求承包人保持施工区和生活区的环境卫生,及时清除垃圾和废弃物,并运至指定地点进行处理。进入现场的材料、设备应有序放置。

  7 工程完工后,监理机构应监督承包人按施工合同约定拆除施工临时设施,清理场地,做好环境恢复工作。

  6.6 合同管理的其他工作

  6.6.1 工程变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工程变更的提出、审查、批准、实施等过程应按施工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

  2 监理机构可根据工程的需要并经发包人同意,指示承包人实施下列各种类型的变更:

  1)增加或减少施工合同中的任何一项工作内容。

  2)取消施工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承包人实施)。

  3)改变施工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标准或性质。

  4)改变工程建筑物的形式、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

  5)改变施工合同中任何一项工程经批准的施工计划、施工方案。

  6)追加为完成工程所需的任何额外工作。

  7)增加或减少合同中项目的工程量超过合同约定的百分比。

  3 工程变更的提出:

  1)人可依据施工合同约定或工程需要提出工程变更建议。

  2)设计单位可依据有关规定或设计合同约定在其职责与权限范围内提出对工程设计文件的变更建议。

  3)承包人可依据监理机构的指示,或根据工程现场实际施工情况提出变更建议。

  4)监理机构可依据有关规定、规范,或根据现场实际情况提出变更建议。

  4 工程变更建议书的提交:

  1)工程变更建议书提出时,应考虑留有为发包人与监理机构对变更建议进行审查、批准

  设计单位进行变更设计以及承包人进行施工准备的合理时间;

  2)在特殊情况下,如出现危及人身、工程安全或财产严重损失的紧急事件时,工程变更不受时间限制,但监理机构仍应督促变更提出单位及时补办相关手续。

  5 工程变更审查:

  1)监理机构对工程变更建议书审查应符合下列要求:

  ——变更后不降低工程质量标准,不影响工程完建后的功能和使用寿命。

  ——工程变更在施工技术上可行、可靠。

  ——工程变更引起的费用及工期变化经济合理。

  ——工程变更不对后续施工产生不良影响。

  2)监理机构审核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报价时,应按下述原则处理:

  ——如果施工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内容的项目时,应采用该项目的单价或合价。

  ——如果施工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内容的项目时,可引用施工合同工程量清单中类似项目的单价或合价作为合同双方变更议价的基础。

  ——如果施工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无此类似项目的单价或合价,或单价或合价明显不合理和不适用的,经协商后,由承包人依照招标文件确定的原则和编制依据,重新编制单价或合价,经监理机构审核后,报发包人确认。

  3)当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不能一致时,监理机构应确定合适的暂定单价或合价,通知承包人执行。

  6 工程变更的实施:

  1)经监理机构审查同意的工程变更建议书需报发包人批准。

  2)经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变更,应由发包人委托原设计单位负责完成具体的工程变更设计工作。

  3)监理机构核查工程变更设计文件、图纸后,应向承包人下达工程变更指示,承包人据此组织工程变更的实施。

  4)监理机构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为避免耽误施工,可将工程变更分两次向承包人下达:先发布变更指示(变更设计文件、图纸),指示其实施变更工作;待合同双方进一步协商确定工程变更的单价或合价后,再发出变更通知(变更工程的单价或合价)。

  6.6.2 索赔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监理机构应受理承包人和发包人提起的合同索赔,但不接受未按施工合同约定的索赔程序和时限提出的索赔要求。

  2 监理机构在收到承包人的索赔意向通知后,应核查承包人的当时记录,指示承包人做好延续记录,并要求承包人提供进一步的支持性资料。

  3 监理机构在收到承包人的中期索赔申请报告或最终索赔申请报告后,应进行以下工作:

  1)依据施工合同约定,对索赔的有效性、合理性进行分析和评价。

  2)对索赔支持性资料的真实性逐一进行分析和审核。

  3)对索赔的计算依据、计算方法、计算过程、计算结果及其合理性逐项进行审查。

  4)对于由施工合同双方共同责任造成的经济损失或工期延误,应通过协商一致,公平合理地确定双方分担的比例。

  5)必要时要求承包人再提供进一步的支持性资料。

  4 监理机构应在施工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做出对索赔申请报告的处理决定,报送发包人并抄送承包人。若合同双方或其中任一方不接受监理机构的处理决定,则按争议解决的有关约定或诉讼程序进行解决。

  5 监理机构在承包人提交了完工付款申请后,不再接受承包人提出的在工程移交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事项;在承包人提交了最终付款申请后,不再接受承包人提出的任何索赔事

  项。

  6.6.3 违约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于承包人违约,监理机构应依据施工合同约定进行下列工作:

  1)在及时进行查证和认定事实的基础上,对违约事件的后果做出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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