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设计图(筑业公路造价软件)
设计图应按初步设计图和施工设计图两大部分装订。设计变更资料必须经监理工程师审核确认。设计资料扉页要加盖设计单位公章并符合图纸出版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竣工图表的编制要求
(一)竣工图应全面、准确反映工程竣工时的全部施工实际造型和特征,其内容应与施工图、设计变更、材料变更、施工及质检记录相一致。竣工图表必须经监理工程师审核确认,在扉页要加盖编制单位公章。
(二)竣工图要求图面整洁,文字工整、清晰。竣工图规格一般按A4(297mm×210mm)或A3纸(420mm×297mm)装订;底图不折叠,平放在专用底图柜内,大于1号的底图也可卷放装筒。图标外露、模湖不清的图纸应重新绘制,全部合格后再装订。
(三)竣工图应参照原设计图编制要求,按工程施工实际情况绘制。重复使用的标准图、通用图,可不编入竣工图,但必须在图纸目录中列出图号,指明该图所在位置并在编制说明中注明;不同建筑物、构筑物应分别编制。
(四)竣工图中必须增列设计与竣工工程数量对照表,表中竣工数量必须与计量支付相符。
(五)设计变更一览表和变更图纸应排列在竣工图表的前面。一张更改通知单涉及多张图纸的,或图纸不在同一卷内的,应在备考表加以说明。
第二十一条 竣工图的更改方法
(一)更改一般是杠(划)改;局部可以圈出更改部位,在原图空白地重新绘制;当无法在图纸上表达清楚时,应在标题栏上方或左边用文字说明。图上各种引出说明应与图框平行,引出线不交叉,不遮盖其他线条。
(二)利用施工图更改必须注明更改依据(如设计更改通知单、洽商记录等的文件编号)和更改日期。
(三)有关施工技术要求或材料明细表等文字有更改的,应在修改变更处进行杠改,当变更内容较多时,可采用注记说明的办法。
(四)凡按图施工没有变动的,由竣工图编制单位在施工图上加盖竣工图章。凡有一般性图纸变更及符合杠改或划改要求的变更,可在原图(新图)上修改,加盖修改专用章(见附件9),并加盖竣工图章。凡结构、工艺、平面布置等重大改变及图面变更面积超过10%的,应重新绘制竣工图(图框见附件10)。参照原施工设计图顺序按实际竣工图图纸的数量重新编写图号,并把图号的第一拼音字母S(原代表施工图)改J(代表竣工图)。
(五)更改应用黑色墨水或碳素墨水,禁止使用圆珠笔、铅笔书绘。
第二十二条 竣工图章的使用
(一)竣工图章尺寸为70mm×50mm,内容有:编制单位名称、图号、编制人、技术负责人和编制日期、监理单位、监理工程师(式样见附件11)。
(二)竣工图章签字要求填写齐全,不得代签。
(三)竣工图章应使用不褪色红印泥,盖在标题栏附近空白处。
第二十三条 档号
全省公路路线的档号见附件12。国道、省道具体项目号由省公路局统一确定,县、乡道项目号由市交通局(委)确定,申报项目号要求明确项目所在线路并附初步设计批复,项目中如含单独验收隧道、桥梁需分别立项,并单独给予项目号。一般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统一按竣工文件内容及编制要求排序编制案卷流水号。
档号示例:
2 03 ·? Z —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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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 杭 具 建 案
道 金 体 设 卷
线 项 单 流
目 位 水
号
大型建设项目,以编制单位为单位,按竣工文件内容及编制要求排序分别编制案卷流水号。编制单位号:施工单位直接为合同段号,其他单位以编制单位首字拼音的第一个字母(例:指挥部字母为“Z”,监理单位字母为“J”)和序列号组成。
档号示例1(施工单位):
1 02 ·? 01 —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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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 沪 具 合 案
道 瑞 体 同 卷
线 项 段 流
目 号 水
号 号
档号示例2(监理单位):
1 02 ·? J1 —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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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 沪 具 第 案
道 瑞 体 一 卷
线 项 驻 流
目 地 水
号 办 号
档号示例3(建设单位):
1 02 ·? Z —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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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 沪 具 建 案
道 瑞 体 设 卷
线 项 单 流
目 位 水
号 号
第二十四条 计算机条目管理
竣工文件的编制,应采用计算机条目管理,数据库的格式要求见附件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