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以“个”、“只”、“串”、“项”、“基”、“轴”、“中继段”等为单位,应取整数。
3.4 措施项目清单
3.4.1 措施项目清单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具体情况,按照表3.4.1选择列项。
3.4.2 编制措施项目清单,出现表3.4.1未列的项目,编制人可作相应补充。
表3.4.1 措施项目一览表
序号 |
项目名称 |
1 |
文明施工 |
2 |
施工安全措施补助 |
3 |
施工工具用具使用费 |
4 |
临时设施 |
5 |
冬、雨季施工 |
6 |
夜间施工 |
7 |
设备、材料二次运输、保管及装卸 |
8 |
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 |
9 |
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 |
10 |
施工排水、降水 |
11 |
定位、复位、点交清理费 |
12 |
特殊地区施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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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其他项目清单
3.5.1 其他项目清单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具体情况,参照下列内容列项:施工临时租地费、旧有设施拆除费、调试费、工程保险费、总承包服务费、零星工作项目表等。
3.5.1 零星工作项目表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具体情况,详细列出人工、材料、机械的名称、计量单位和相应数量,并随工程量清单发至投标人。
3.5.3 编制其他项目清单,出现3.5.1条未列的项目,编制人可作补充。
3.6 招标人采购材料表
招标人采购材料表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具体情况,详细列出材料名称、型号规格、计量单位、数量、电力行业装材概预算单价、交货地点及方式等内容。
4 工程量清单计价
4.0.1 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的变电建设工程,其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合同价款的确定与调整、工程结算应按本规范执行。
4.0.2 工程量清单计价应按招标文件规定,完成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全部费用,包括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规费、税金。
4.0.3 工程量清单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
4.0.4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综合单价,根据本标准规定的综合单价组成确定。
4.0.5 措施项目清单的金额应根据拟建工程的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参照本标准规定的综合单价组成内容确定。
4.0.6 零星工作项目的综合单价应按照本标准规定的综合单价组成确定。
4.0.7 招标工程如设标底,标底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和有关要求、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合理的施工方法以及按照电力建设行业造价管理部门制定的有关工程造价计价办法进行编制。
4.0.8 投标报价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和有关要求、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及拟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依据企业定额和市场价格信息,或参照电力建设行业造价管理部门制定的有关工程造价计价办法进行编制。
4.0.9合同中综合单价因工程量变更需调整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应按照下列办法确定:
1 工程量清单漏项或设计变更引起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相应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
2 由于工程量清单的工程数量有误或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减,属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应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属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
4.0.10 由于工程量的变更,且实际发生了除本标准4.0.9条规定以外的费用损失,承包人可提出索赔要求,与协商发包人确认后,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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