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
第一期 >10 ∠20 0.05
第二、三、四期 ≠100 ≠100 0.01
第二十九条 井口人行、通风暗道及管路出口套用一般硐室定额。当采用大揭盖施工时,执行地面建筑工程定额,不计取井巷工程辅助费。
第三十条 因地质等客观原因造成巷道二次刷大并支护时,套用刷大后相应条件巷道定额并以下式计取辅助费。
巷道刷大并支护辅助费=刷大后相应条件巷道定额×{[(刷大后掘进断面/刷大前实测断面)-1]×0.6+0.4}
因地质原因造成巷道起底时,按起底体积套用一般硐室砌碹定额,以0.4系数调整。
第三十一条 斜井及平硐明槽开挖,按其成巷进尺计取辅助费。
第三十二条 立井井筒装备期间,安装单位利用矿建施工单位的设备、设施,根据辅助费基础定额按租赁关系结算。当矿下永久设备、缆、线、管路等安装工程与井巷工程同时施工时,矿建施工单位为安装施工单位无偿提供已有辅助系统服务。
第三十三条 本定额未包括井筒临时改绞期间的辅助费用,该费用由提供辅助系统服务的矿建施工单位一次结算。立井及斜井临时改绞费用按下列计算:
立井改绞 F=0.0103D·H
斜井改绞 F=0.0085D·L
式中 F——临时改绞费用(元);
D——涌水量∠5m3/h相应条件基岩段定额基价(元/10m);
H——立井井筒深度,m;
L——斜井井筒斜长,m。
第三十四条 尾工期定额是以下巷道(不含斜井井筒、平硐硐身)的铺轨工程(单轨)出现的。采用带式(刮板)输送机、搪瓷(铸石)溜槽、单轨吊灯运输方式的设备安装工程,可按其设备铺设长度套用普通道床铺轨定额。道岔铺设可按每组单开道岔15m、对称道岔职10m、渡线道岔30m折算长度套用铺轨定额。
编制概、预算时尾工工期辅助费按铺轨定额计取。工程结算时,一期以外的铺轨工程辅助费由建设单位统一管理,用于为尾工期提供辅助系统服务的施工单位使用。
第三十五条 斜井井筒、平硐硐身的永久铺轨工程在第一、二、三期内施工时,由施工单位计取辅助费,使用时按其斜长(硐身长)套用尾工期巷道工程量∠20000m铺轨定额,在一期施工以1.38系数进行调整。在二、三期施工以1.05系数进行调整;在第四期施工时,按尾工期结算办法统一结算。
第三十六条 供热系统附加定额是按全年12个月摊销的,无论工程是否在取暖器内施工,均执行本定额。一个广场三个井筒集中供热时,执行双井筒定额,以0.81系数进行调整。
第三十七条 本定额是按设矸石山考虑的,当不设矸石山,采用汽车排矸时,按掘进实体执行汽车排矸附加定额,辅助费定额立井开拓第一期以0.92系数进行调整,第二、三期以0.96系数进行调整;斜井开拓第一期以0.90系数进行调整,第二、三期以0.96系数进行调整;平硐开拓第一期以0.85系数进行调整,第二、三期以0.93系数调整。当铺设轨道运输利用矸石回填广场时,辅助费定额立井开拓第一期以0.96系数进行调整,第二、三期以0.99系数进行调整;斜井开拓第一期以0.95系数进行调整,第二、三期以0.98系数进行调整;平硐开拓第一期以0.91系数进行调整,第二、三期以0.98系数进行调整。
第三十八条 本定额是按海拔标高∠+2000m制定的,>+2000m时以1.04系数调整定额。
第三十九条 附加定额中供热系统仅执行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汽车排矸仅执行第三十八条规定。
第四十条 分期建设分期投产矿井,投产后剩余的井巷工程和改扩建矿井工程选用定额的原则是:
一、 有独立的施工企业施工,并设有独立辅助系统的,执行本定额。
二、 有独立的施工企业施工,与生产矿井共用辅助系统的,按本定额的60%编制概算。编制预、结算时,按施工组织设计安排和基础定额,本着发生什么费用,计算什么费用的进行编制。
三、 由生产矿自行施工,并与生产共用辅助系统的,按本定额的40%计提辅助费。
第四十一条 设计巷道工程量∠4000m(包括井筒)的矿井,辅助费按本定额的60%计算。
第四十二条 本定额附录《井巷工程各辅助系统费用比例》,供工程结算时参考。
第四十三条 本定额所列技术条件,注明“∠××”者,包括××本身;注明“>××”者,不包括××本身。
第四十四条 定额需用多项调整系数时,按下列公式计算:
D1=D2·K1·K2……Kn
式中 D1——调整后定额;
D2——调整前定额;
K1,K2……Kn——各项调整系数。
第四十五条 本定额由中国煤炭建设协会归口管理,各煤炭工业工程造价管理站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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