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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制度的通知
作者:ly来源:网站点击数:更新时间:2010-1-13

湘建建〔200839

各市州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规划局、城管局、房产局、公用事业局、园林局,衡阳市、邵阳市建工局,株洲市招标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营造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湖南省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建设部《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我厅组织对《湖南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制度(试行)》(湘建建〔200351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湖南省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制度》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及时反馈我厅。

湖南省建设厅
OO八年一月二十一日

 

湖南省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制度

第一条 为加快我省建设领域诚信建设,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湖南省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和建设部《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建立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对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参与工程项目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单位,工程监理、施工单位,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单位,检验检测机构,施工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周转材料的出租和安装拆卸单位,预制构(配)件和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承担建筑施工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机构,承担施工承包合同担保的担保单位,评标委员会成员以及相关注册执(从)业人员等责任主体在建筑市场发生的不良行为予以公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不良行为记录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过程中违反国家和省颁布的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规章政策及规范性文件的行为。上述行为在《湖南省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中分别予以列示,未予列示的行为可以归类记入其他一般不良行为记录或其他严重不良行为记录。

第四条 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制度是市场责任主体违法违规行为的信用信息发布制度。在行政许可、市场准入、招标投标、资质管理、注册执业、表彰评优等工作中,应充分利用已公布的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依法对失信行为进行惩处。记录公示的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载入我省建筑市场监督管理信息系统数据库,成为单位以及相关注册执(从)业人员的信用档案。并逐步同各市(州)建设、房地产部门以及财政、工商、税务、纪检监察、银行、保监会等部门建立信息链接,实现交换与共享;对属于《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范围的不良行为记录上报建设部在全国公布。

第五条 依据建筑市场不良行为的危害性轻重,分一般不良行为记录和严重不良行为记录。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包括对建筑市场负有监管职责的其他部门,下同)及其委托的监督执法管理机构负责其职责范围内的不良行为记录的认定上报工作,对日常监督、检查、督查以及群众举报、投诉中发现的不良行为,必须认真进行调查核实。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明确分管领导和承办机构人员,建立工作程序,落实工作责任,加强工作考核。在认定上报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之前,必须以书面方式告之其不良行为的事实,接受责任主体在规定期限内的陈述和申辩。陈述和申辩的期限自责任主体接到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不良行为记录书面告知后,责任主体的整改情况可作为行政处罚的参考依据,但不得影响不良行为记录的认定和上报。不良行为记录有关的证据资料要及时固定、整理、归档、保存。

第七条 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采用县(区)报市(州)、市(州)报省的逐级汇总上报方式。各级将认定的不良行为记录形成《湖南省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统计表》逐级上报,其中市(州)上报时间为每季末25日前。省建设厅将各市(州)上报数据进行审核汇总后,于每季后10日前以文件或网络形式统一公示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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