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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平板玻璃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ly来源:工信部网站点击数:更新时间:2010-1-15

20091222,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关于印发《平板玻璃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如下:
     关于印发《平板玻璃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主管部
     根据《平板玻璃行业准入条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07年第52号)中对符合准入条件的平板玻璃企业实行公告的规定,我部制定了《平板玻璃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主管部门负责受理本地区的平板玻璃企业公告申请,并会同省级相关部门按照《平板玻璃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工作程序和要求,对申请公告的平板玻璃企业提供的材料进行核实,将核实意见和企业填报材料一并报送我部。
     二、我部在组织专家对相关材料复核、重点抽查和公示后,以公告形式发布符合准入条件的生产企业(生产线)名单。
     三、为做好本年度平板玻璃行业准入公告申请受理工作,请负责此项工作的省级主管部门认真组织好本地区平板玻璃企业的公告管理工作,于20102月底前,将符合公告要求企业的核实意见及相关材料报送我部。
     联系人:原材料司建材处王威伟高秀英
     电话:010-68205567010-68205579(兼传真)
     邮编:100804
     地址:北京西长安街13号工业和信息化部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平板玻璃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根据《平板玻璃行业准入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7年第52号)的有关规定,制定《平板玻璃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平板玻璃企业的公告申请受理和核实管理工作,并监督检查准入条件执行情况。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组织行业协会和有关专家对各地主管部门上报的符合准入条件的平板玻璃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复核、现场抽查验收和公示、公告。
     第三条申请企业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规划要求,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其用地符合土地供应政策和土地使用标准的规定;
     (三)符合《平板玻璃行业准入条件》中各项有关规定要求;
     (四)平板玻璃建设项目立项、土地使用权取得、环境影响评价等批准手续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要求;
     (五)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第四条具备以上基本条件的平板玻璃企业(含符合条件的现有生产线和新建线),可按照程序向本地区负责此项工作的工业主管部门提出企业公告申请,并按照要求报送《平板玻璃行业准入公告申请书》等有关材料(见附件)。
     第五条对尚未达到平板玻璃行业准入条件的原有企业或生产线,应制定达标规划,并通过大修、技改逐步完善、提高,以促进企业转型和升级。
     对2007910《平板玻璃行业准入条件》发布实施后新建投产和在建项目必须达到准入条件,达不到标准限期整改,逾期仍不达标的,新建项目不得投产,已投产的应当停产整改;在建项目未按《关于促进平板玻璃工业结构调整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发改运行[2006]2691号)文件要求履行相关程序的应当停止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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