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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策略比较
作者:佚名来源:不详点击数:更新时间:2006-9-13
    近几十年来,世界各国特别是发达国家在其城市现代化进程中都采取了一系列保护古代名城文化遗产的政策措施,并取得了显著成效,本文仅就中外城市发展中有关历史文化名城的外在建筑景观,管理体系、投资与立法以及旅游资源开发等方面的战略理念与做法作简要的比较分析,希望能对当前我省的城市更新和社区出新等现代城市建设有所启迪。

中外都市计划中建筑文化和景观特色的保存

    从中国到世界各国,每个都市都有自己发展的轨迹,都有自己鲜明的个性特色,特别是世界历史名城、文化古都,不仅没有彼此雷同的,而且都是各自民族传统文化在都市计划与建筑中的卓越体现,其个性特色就更为强烈、突出。它们都按照各自民族优良思想、文化传统,吸收人类文明发展的成果,继承并创造性地发展。民族文化、风土人情沿着历史文脉构成不同的变迁历程,进而形成不同建筑风格、街区形态和内涵丰富的都市风貌。

    城市发展的个性特色,实质上是一个民族历史文化总体风格在都市计划和建筑中凝结、表现的特征。世界著名历史文化名城如雅典、罗马、开罗、伊斯坦布尔等城市的规划与建筑始终体现着他们民族的传统文化,并把最富有生命力的个性特色留传给后代继承、保护和发展。

    古希腊建筑的各项成就中影响最为深远的柱式系统,就具有强烈民族文化传统和个性特征。最具有代表性的就是雅典巴台农神庙,由12500多根重达10吨左右的大理石支柱构成,在整个卫城建筑群中体量最大,是唯一的周围柱廊式建筑,外观宏伟、风格庄重,每天都吸引成千上万名游客前来参观。古希腊建筑在造型艺术上的一个重要特点是能考虑视差矫正问题,这是一个科学技术与艺术完美结合的重大成就。

    法国的哥特建筑是中世纪欧洲艺术与建筑形式发展辉煌的纪念碑,是建筑史上一朵美丽的奇葩。特别是哥特教堂,结构上采用尖券、正券和骨架的方法,造型上强调高纵的构图、玲珑剔透的雕饰,使哥特教堂表现出“向上飞升”与“脱尘超俗”的崇高、神圣的境界。著名的巴黎圣母院、卢昂奥文教堂等就是哥特建筑的典型代表。

    陕西西安在中华民族发展史上,占有相当重要的位置,曾是十三个朝代的都城。西安城市发展结构形态,道路格局始终以汉唐长安城“棋盘式”、“井田式”发展起来。道路宽大平直,显示了汉唐长安严整的格局和宏伟的气势。明城内,相互垂直的两条主干道,分别以高大的钟楼、城楼作为对景,建筑沿轴线对称,完整地保存了传统布局的艺术特色。

    建国以来,古城西安的城市规划与建筑正是沿着一条继承传统文化,发展地方个性特色的脉络存在并不断延续。1950年代西安市的第一部总体规划,就扎实地打下保护与发展的基础,总体布局划分为五个功能分区,合理配置城市用地,运用多种规划手段,继承传统的城市格局,保护标志性古建筑,保持古都历史风貌。后来的第二部、第三部总体规划使这个正确的指导思想有了一定深度和广度,在文物古迹周围划分绝对保护区、环境协调区、文物环境影响区,对重要的历史街区和古建筑群划出成片保护区,在保持古都风貌的基础上建设现代化城市。

    西安人民引以自豪的是以未央路、金花路、雁塔路、朱宏路立交为纽带的二环工程和明城墙、城河、环城路、环城林四位一体的环城建设工程;以及北大街、太白南路道路的拓宽,初步形成了古城保护与发展并举的大格局。高新科技区、经济开发区、曲江旅游渡假区、未央湖和现代农业开发区的建设,张家堡文化广场、南北城门、钟鼓楼、玉祥门、大土门什字等一系列绿化广场的落成,省文体中心、城运村、西安图书馆、妇女儿童活动中心、电子信息广场等一大批体现城市新貌的现代建筑,像珍珠般散落在西安这座传统文化积淀深厚的土地上。特别是由建筑大师张锦秋设计的陕西历史博物馆,以它浓厚的民族传统、地方特色和强烈的时代气息,成为西安城市中的标志性建筑。

中外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管理系统比较

    中国的历史文化名城实行国家及地方两级管理,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共同负责全国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管理、监督及指导工作;地方一级的名城保护管理的机构设置有以下两种情况:

    一是由地方城建或规划主管部门、地方文物、文化主管部门共同承担。我国名城中的大多数城市都是采用这种方式,如福州市由市文物管理局、市城市规划局共同负责,上海市由市规划管理局、市文物管理委员会同市房屋管理局共同负责。

    二是设立专门的名城保护机构。根据其职能范围又可划分为两种类型:一类是名城保护机构为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的城建、规划、文物、环保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协助保护工作;另一类是为协助城建规划部门、文物、文化部门而设置的,其成员往往由相关部门成员共同组成,以协调名城保护职能部门之间的关系,监督、检查名城管理实施为主要职责,有些名城还下设日常办公机构负责日常保护有关管理工作。属前一类型的名城有广州、韩城、丽江等;后一类名城有正定、襄樊等城市。

    英国的文化名城保护与管理也是由中央及地方两级管理体系组成。国家环境保护部是英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国家级行政管理机构,而有关法规、政策的实施以及就保护问题向国家、地方和公众提供咨询与建议是由英国国家遗产委员会等国家组织机构和英国建筑学会等法定监督咨询机构负责。在地方政府这一层次上,地方规划部门及保护官员负责落实保护法规、处理日常管理工作。由中央和地方两级组织形成的保护网络主要是处理遗产保护中的突出问题。此外还设有专门委员会或公共保护团体组织论坛进行意见交流、商讨对策。英国保护机构的组织程序中,从议会、国务大臣、环境部——地方议会、地方规划部门到保护官员,管理机构的主线十分清晰,下级不能决策的通过上级解决,不会出现混乱或扯皮的局面。另一方面,公众及其他部门的意见通过保护团体及有关机构逐级上达国务大臣。一般情况下,国务大臣具有最高决策权。

    在日本,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密切相关的行政管理主要由文物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管理部门两个相对独立、平行的组织机构体系负责。与文物保护直接相关的法律制度及管理事务主要由国家文部省文化厅负责,地方政府及下设的教育委员会主管行政辖区范围内的文物保护管理工作。与城市规划相关(《古都保存法》《城市规划法》及地方法规中确定的保护内容)的法律制定及管理事务主要由国家建设省城市局、住宅局负责,地方政府下设的城市规划局主管行政辖区范围内的保护规划管理工作。日本在地方政府机构中还设立法定的常设咨询机构——审议会,其作用是提供技术与监督,为政府决策提供高层次的参谋,使行政与学术有效地结合起来。如城市规划地方审议会、城市美观风致审议会,市町村传统建筑保存审议会等。

各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立法比较

    我国的文化古城保护立法体系采用国家立法与地方立法相结合方式,国家制定全国性保护法律及其法规性文件,地方在立法权限范围内制定地方性法规、法规性文件。与英、法、日等国家的法律制度相比,我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法律制度相对滞后,主要是与我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体系相对的全国性法律、法规不完善。在由文物、历史文化保护区及历史文化名城组成的三个保护层次中,文物保护法律体系相对完善,名城与保护区目前仅有数量很少的法规性文件,缺乏与之相对应的法律、法规,历史文化保护区的立法几乎还是空白。

    英国立法体系列化是以国家立法为核心,建立针对古迹、登录建筑、保护区以及历史古城不同层次保护的对象、保护机构与团体、地方政府职能资金政策等都给予了较为详尽的规定,地方政府主要执行、解释这些法律条文,并为公众提供规划指南、建设与保护咨询,同时通过制定本地区的规划及法规性文件对国家立法作有限的补充与深化。最为显著的特点是将保护组织的监督以及立法参与都纳入了立法与执法的程序。

    法国的保护立法体系则采用国家与地方立法充分结合的方式,以《历史古迹法》和《马尔罗法》分别作为文物建筑与保护区两个层次内容的保护法的核心,明确保护对象、保护方法及保护资金的原则性内容,地方政府根据城市自身特点结合城市规划制定更为详尽、深入及有针对性的保护、管理、控制性、法规与法规性文件。完善的国家立法框架与灵活、详尽的地方立法的相互结合是法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法律制度的特色。

    日本的保护立法体系同法国相似,也采用国家与地方立法相结合的方式,不同的是日本的国家立法保护的对象往往只是确定由中央政府负责的全国历史文化遗产的最重要的部分,而更广大的地区由地方政府通过地方立法确立保护。以日本1966年著名的《古都保护法》为例,其保护的对象限定为京都市、奈良市、镰仓市以及奈良县的天理市、樱井市、檀原市、班町和明日香村,京都市的非历史风土保存区域则不受《古都保护法》的保护,由京都市地方政府另行制定的法规如《京都风貌地区条例》进行补充。同样,其他城市的类似地区通过城市自己制定的《历史环境保护条例》、《传统美观保存条例》等进行立法保护。这些被保护地区的名称、范围、保护方法、资金来源等都是由地方政府自行制定的地方法规予以确定。日本《文物保护法》中传统建造物群保存地区的情况也如此,地方政府可以自己设立传统建造物群保存地区,制定保护条例、编制保护规划,而国家在此基础上通过选择重要地区作为重要传统建造物群保存地区纳入中央政府的保护范畴。因此,日本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立法体系实质上是以地方立法为核心的,这是它的重要特色之一。

    尽管各国保护的立法体系与侧重点各有不同,但是它们都有以下一些共同特点:

    1、全国性的法律、法规健全与各自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体系相配合,形成完整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框架。

    2、给保护对象提供资金保障是各国法律的重要内容之一,资金保障的内容往往不仅包括资金投入的对象,还明确提供资金的机构,甚至还涉及具体的金额与比例等,非常详细而落实。在英国的主要保护法令中多数的文件涉及保护费用的提供及其来源;法国最重要的两个法令《历史古迹法》和《马尔罗法》中对资金补助的规定也是最重要的内容之一;日本在法律文件中不但规定了资金的来源,而且对国家、地方政府的资助比例也有明确的规定。保护资金的立法保证是各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保障。

    3、法律文件内容的操作性很强。法律文件在明确对象和范围的基础上,对保护的方法与手段仅给予原则性的限定,而对保护管理的程序、国家、地方及民间团体的各自职责与相互关系,以及保护资金的来源及违反罚则的规定内容则更为详尽与严格。这就是说,对保护管理过程本身的严格控制与约束的同时,给予具体的保护做法以一定的灵活性,这无疑使法规本身兼具了操作性强与适应性强的双重特点。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投资来源

    英国和日本两国虽然在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内容体系及保护管理体系上有很多差异,但在资金保障制度方面却十分相似。它们共同之处表现为以下四个方面: 

    1、国家和地方政府的财政拨款是保护资金最主要的来源,款项数额巨大,并呈逐年上升的趋势。

    2、以国家投资带动地方政府资金相配合,并辅以社会团体,慈善机构及个人的多方合作。国家和地方资金分担的份额,由保护对象及重要程度决定。如日本规定对传统建筑群保存地区的补助费用,国家及地方政府各承担50%,对古都保存法所确定的保存地区,国家出资80%,地方政府负担20%,而由城市景观条例所确定的保存地区一般由地方政府自行解决。

    3、资金保障与立法制度相结合。在立法中明确规定保护对象的资金补助的额度或数量,为保护资金来源的长期稳定提供了立法保证。如英国从1982年至1990年的13项有关保护的重要法令或法令修正案中,有一半以上的法令明确规定了用于保护的补助金额或比例,由此可见资金保障已成为英国保护立法的一项重要内容。

    4、各类相关政策的制定为保护提供了多渠道、多层次的资金筹措方式。如减免税收、贷款、公用事业拨款、发行奖券、自筹资金等形式。相比较而言,我国历史遗产的保护资金问题无论从资金投入的绝对数量,资金筹集的渠道与方式以及政策的配合与引导上都有相当大的差距。

中外历史文化名城旅游资源开发比较

    将中外历史文化名城旅游资源开发状况进行比较,于其成功经验吸收利用;于其败笔失误,引以为戒。这对于发展都市旅游事业,使历史文化名城在新形势下发挥优势,促进都市经济增长是大有益处的。大多数中外历史文化名城都曾拥有城墙,但保存到今天的就为数不多了,因而城墙遗址的开发利用是许多城市都必须面对的问题。城墙保存较好的地方,可以进行城墙环游等活动,如西安市。更多城市其城墙仅残存部分段落、城门甚至有些连零砖碎瓦也荡然无存,只有当年城墙的基址可以探明。

    德国名城波恩的城墙始建于1244年。1314年和1346年德意志皇帝曾在波恩加冕,18世纪波恩成为地方诸侯国的首府,1949年被定为德国的临时首都。1898年城市在扩建交通道路时,城墙成为严重的障碍之一,结果发展交通的需求战胜了对古迹的保护,城墙成了牺牲品,所幸的是人们成功的保存下来一座城门,并把它从易受破坏的交通通道上移到邮政总局附近,以便于保护和游人参观。波恩城门得于易址重建才保存下来,今天邮政总局后的“星星门”是旅游波恩必去观赏照相留念的一处景观。兴起于12世纪中叶的慕尼黑也曾有宏伟的城墙,后被全部拆除,仅留下三座城门。慕尼黑在原址基础上对城门进行了修复保护,原地开放让游人参观。为了使矗立街头的城门洞不显得单调呆板,慕尼黑在市区其他地方设置了许多与城门风格相似的雕塑,使古城达到了形式上的统一。明斯特的城墙已经全部被毁,该城在原城墙所在位置修建了环城带状花园,以树木花卉进行植物造景,同时配以游乐休闲设施,既作为城墙的标示和纪念,又向游人初步展示了古城墙的宏大规模,也为游客提供了娱乐和休息的场所。这一做法值得其他已将城墙特质形态毁灭殆尽的城市仿效,其效果之佳是有目共睹的。

    古建筑遗址在历史文化遗迹中所占的比例更大。对其开发利用最有效的办法就是就地建立博物馆、展览馆、缩微景观,或者择其一二重要者予以恢复重建。夏洛滕堡宫是柏林最著名的宫殿之一,始建于1695年,为女侯爵索菲夏洛滕的寝宫,巴洛克式建筑,金碧辉煌,盛极一时。可惜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毁于战火。战后,柏林政府依据该宫原样在废墟遗址原地进行了同比例全面的修整恢复,并辟为博物馆,其中陈列着腓特烈大帝皇宫及古堡的绘画珍品等各种历史文物。在博物馆如林的柏林市,夏洛滕堡宫能够吸引多数游客的优势所在就是因为它不但拥有原世界级的历史艺术精品,而且原汁原味的建筑形式更是其他博物馆不可望其项背的。

    西安旅游总体规划也对于建筑遗址的开发利用给予了关注。阿房宫、大明宫遗址的利用也提上了日程。由于诸多原因阿房宫的具体布局已无法探明,只能依据现有已确定线索的主体宫殿位置和结构,选择一处遗址修建为博物馆。大明宫主建筑物的位置、规模与结构勘测相对清楚,据此开发含无殿、宣政殿和麟德殿范围内的文化旅游和考古旅游活动,在遗址旁修建临时性的游览设施。全面修建大明宫博物苑,其总体创意是:集大明宫主要宫殿与唐长安著名娱乐殿宇为一体,将其建成尽现盛唐风貌的综合性娱乐园,使该旅游区与汉长安缩微景观园一并成为西安古文化旅游的标示性园区。

    历史文化名城的开发利用是都市历史文化保护和旅游产业计划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文化历史旅游的主要载体。都市文物类型多样、文化形式丰富,在保护的基础上开发利用就显得纷繁复杂,各不相同,但也为旅游开发手段的创新提供了可能。通过中外历史文化名城旅游开发的部分比较,我们看到,进一步深入挖掘文物建筑潜力,突出特色,以新奇、特异的方式展示古老文明是国内外历史文化名城旅游开发的趋势。将古代遗存与现代生活追求结合起来,赋予古建筑、古遗址新的功用和目的,古城换新貌进而成为各国都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计划和文化旅游开发不断探求的一大趋势。

(南京市社会科学研究院院长 叶南客)
(江苏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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