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放职工住房补贴有关问题的意见
作者:
佚名来源:
网络点击数:
更新时间:
2007-9-26
【实施日期】2000/00/00
【颁布单位】 通房改[2000]12号
关于发放职工住房补贴有关问题的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的房改政策,做好住房货币化分配中职工住房补贴的发放工作,现根据速政办发[1999]150号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1998年11月30日前参加工作的无住房和住房面积未达标的老职工,购房时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南通市区按通房改[1999]12号文执行。各县(市)按省房改办1999年批准的补贴标准执行。
二、1998年12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新职工,直接参加工资中住房消费的含量,南通市区按新职工本人当月工资的12%(不含住房公积金,不再另发租金补贴)逐月计发住房补贴,逐月计发的住房补贴不直接发给职工个人,按住房公积金的原则进行管理和使用。单位不得为其计发一次性购房补贴。
三、企业、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一次性购房补贴标准和住房面积标准,可在市、县(市)政府确定的标准内,结合单位的实际情况制订,报房改办批准后实施。住房补贴资金在原住房资金和福利基金等项目列支。
四、住房补贴(租金补贴、住房公积金)工资基数的确定:
(一)机关干部工资收入基数包括:
1、机关干部:基数工资、职务(岗位)工资、级别工资、工龄工资、职务(岗位)津贴、省市综合补贴、特殊艰苦岗位津贴。
2、机关工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工资构成中按规定发放奖金、职务(岗位)津贴、省市综合补贴、特殊艰苦岗位津贴。
(二)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基数包括: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事业单位津贴(活工资)、职务(岗位)津贴,省市综合补贴教护龄津贴、特教津贴、艰苦岗位津贴。
(三)国有、集体、私营及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职工工资基数按上年度职工本人实得工资总额除以十二个月计算。
五、计算职工住房补贴(租金补贴、住房补贴)的工资基数以职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额核定。
六、离、退休人员的住房租金补贴以及离退休人员本人上年12月底的离退休费(当年离退休的,按离退休时计算的离退休费)为基数核定.
七、军转干部和退伍军人按人事、劳动部门重新确定的工资计算。
八、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各种原因停发工资和离退休费期间,不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发放住房补贴。
分享到:
24小时技术支持电话:北京 010-51665651 51299114 135012155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