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北京市建设工程概算定额》第五册电气工程以下简称本定额,包括变配电工程、电缆工程、架空配电线路工程、防雷接地装置,动力、照明控制设备,配管配线、支路管线敷设、照明器具、电梯工程、起重设备电气装置、消防控制设备、安全防范设备、电话及综合布线、菜用天线等共十四章。
二、本定额适用于10KV以下电气设备安装工程。
三、本定额的操作高度(指操作物高度距楼地面的距离),除各章节另有规定者外,均按5m以下编制的,如超过5m时,其超过部分的人工工日乘以下列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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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高度│10m以下 │20m以下 │20m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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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高系数│ 1.25 │ 1.4 │ 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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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定额的工效是按建筑物檐高25m以下编制的,超过25m的高层建筑物(电梯安装除外),按下表计算高层建筑超高费(以单位工程人工费用为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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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檐 高 │45m以下 │80m以下 │80m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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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费 率(%) │ 3 │ 6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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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人工 │ 2 │ 4 │ 5 ┃
┃ 其中 ├────┼────┼────┼───┨
┃ │ 机械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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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脚手架使用费以单位工程人工费作为基数,按以下标准计取:
电梯工程:6%,其中人工费占20%
其它工程:2%,其中人工费占20%
六、干、支线划分:
(一)配电:由进户线至层、段的末端箱(含插座箱)、柜、盘、台以及它们之间的线路为配电干线;而由末端箱、柜盘、台至各处用电器具的线路为支线。
(二)消防控制设备:
1.由消防中心至端子箱的管、线为干线,其它为支路管线。
2.由广播室至各层分线箱的管、线为干线,其它为支路管线。
(三)电话系统:
1.串联配管:由机房至端子箱、端子箱间以及端子箱至第一个电话出线口的管、线为干线,其它为支路管线。
2.放射型配管:由机房至端子箱的管、线为干线,其它为支路管线。
(四)综合布线系统:由机房至机柜、机架(接线箱)的管、线缆为干线,其它为支路管线。
(五)共用天线系统:自设备箱至分线箱的管、线缆为干线,其它为支路管线。
七、本定额概算单价中未包括设备本身价值的有:电力变压器,高压开关柜,低压配电屏,硅整流柜,动力配电箱,照明配电箱,插座箱,电表箱,自耦减压起动装置,烘手器、成套电话组线箱,电话中途箱,成套扬声器,天线成套设备箱,控制屏、台箱,集中区域报警器,探测器,模块,模块箱,手动报警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