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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内蒙古抗震加固预算定额和内蒙古市政维修养护预算定额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
内建工[2010]218号
关于发布《内蒙古自治区抗震加固工程预算定额》和《内蒙古自治区市政维修养护工程预算定额》的通知
各盟市建设局(建委),各有关单位:
为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维护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满足抗震加固工程和市政维修养护工程计价的需要,根据现行工程建设方面的政策法规,结合内蒙古自治区的实际情况,我厅组织编制了《内蒙古自治区抗震加固工程预算定额》和《内蒙古自治区市政维修养护工程预算定额》(以下简称“抗震加固定额、市政维护定额”)。业经审查,予以发布,自2010年6月1日起执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抗震加固定额、市政维护定额”的消耗量水平为社会平均水平,计入定额基价的材料价格是呼和浩特地区2008届材料预算价格。
二、“抗震加固定额、市政维护定额”是建设工程计价活动的地方性标准;是编制工程招标控制价、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和调解、处理建设工程造价纠纷的依据;是投标报价、确定合同价款、拨付工程款、办理竣工结算和衡量投标报价合理性的基础。
三、凡2010年6月1日以后开工建设的抗震加固工程、市政维修养护工程,应执行“抗震加固定额、市政维护定额”。
四、“抗震加固定额、市政维护定额”执行过程中,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应对计入定额基价的人工费、机械台班费进行适时调查、测算调整;各盟市对计入定额基价内的材料价格根据本地区市场变化情况,适时进行调查、测算,并及时公布材料价格信息。
五、“抗震加固定额、市政维护定额”由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管理和解释。各盟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受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委托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管理和解释。
二O一O年五月三十一日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0年6月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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