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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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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次数:更新时间:2011-8-12

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文件

 

苏建价站(20097

 


关于明确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造价管理处,各有关单位:

在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执行过程中,有关工程类别划分、费用标准取定方面尚存在规定不明确和需调整的地方,经请示厅领导同意,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建设工程类别取定的有关标准:

1、空间可利用的坡屋顶或顶楼的跃层,当净高超过2.1M部分的水平面积与标准层建筑面积相比达到50%以上时可以计算层数。

2、底层车库(不包括地下或半地下车库)在设计室外地面以上部分超过2.2m时,可以计算层数。

3、有地下室的多层建筑(七层以内)、有人防地下室的小高层、高层建筑的工程类别可以高套一类。有地下室,但不是人防地下室的小高层、高层建筑,只有当处于层数或檐口高度的临界值时可以高套一类。

4、多栋建筑物下有连通的地下室时,地上的多栋建筑物的工程类别确定原则同有地下室的建筑工程;其地下室建筑面积在10000m2以下的,按建筑工程二类标准取费,在10000m2以上的,按建筑工程一类标准取费。

二、建设工程的有关费用标准:

1、建筑工程中的专业项目在执行费用标准时,桩基工程(包括打预制桩和制作兼打桩)、大型土石方工程不论是否单独发包,均应按照对应的专业项目执行费率标准。预制构件制作、构件吊装、装饰工程只有在单独发包时,按照对应的专业项目执行费率标准;否则执行建筑工程费率标准。

2、特殊条件下施工增加费、地上、地下设施、建筑物的临时保护设施费,当计价定额中无适用项目参考报价时,可以直接以“项”为单位报价,不需要提供具体价格组成。

三、钢结构工程取费标准的部分调整

1、加工厂完成制作,到施工现场安装的钢结构工程(包括网架屋面),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标准调整为按单独发包的构件吊装标准执行。加工厂为施工企业自有的,钢结构除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外,其他费用标准不变,仍按建筑工程执行。钢结构为企业成品购入的,钢结构以成品预算价格计入材料费,费用标准调整为按照单独发包的构件吊装工程执行。

2、施工现场完成加工制作的钢结构工程费用标准不变,仍按照建筑工程执行。

3、钢结构工程取费标准的调整适用于在本通知发布后招标或签订施工合同的不招标的建设工程。

 

 

                          二○○九年九月八日

 

 

 

 

 

 

 

 

 

 

 

 

 

 

 

抄送:住建部标准定额司,住建部标准定额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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