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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成都市等10个市、州“二○○○”计价定额人工费调整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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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次数:更新时间:2011-8-12

关于成都市等10个市、州○○○”计价定额人工费调整的批复

发表时间:2011-6-24 11:42:24 阅读: 4506

 

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川建价发〔201119

 

各有关市、州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你们关于四川省“二○○○”计价定额人工费调整的请示收悉。根据省建设厅《关于颁发<四川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等三部定额的通知》(川建厅价发[2000]0130号)、《关于颁发<四川省市政工程计价定额>等三部定额的通知》(川建厅价发[2000]0823号)和《关于规范建设工程人工费调整测算、发布制度的通知》(川建价发[2008]33号)的规定,现批准成都市等10个市、州“二○○○”计价定额人工费调整幅度(见附件)。

一、此次批准的人工费调整幅度从201171日起执行。

二、此次人工费调整适用于201042日前已发出招标文件或已签订施工合同以及开工建设,但至201171日仍未竣工的工程。

三、此次人工费调整按结转工程量分段执行,已办理结算的工程不再调整。

四、人工费调整的计算基础是定额人工费,调整的人工费不作为计取其他费用的基础(税金除外)。

 

附件:成都市等10个市、州“二000”计价定额人工费调整幅度表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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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ys_jz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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