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建设工程税金计取标准的通知
沈建发 [2011]77 号
各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工程造价咨询单位: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辽政发[2011]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建设行业的实际,调整后的营业税计取标准按工程所在地划分如下:
市内、县级市市区计取标准为3.477%;县、镇计取标准为3.413%;乡计取标准为3.284% 。
本标准自2011年2月1日起执行。
沈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沈阳市城市建设管理局
沈阳市财政局
二○一一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