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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项目社会评价导则》的通知(粤建市〔2011〕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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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次数:更新时间:2011-12-13

 

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项目社会评价导则》的通知(粤建市〔201198号)

 

 

粤建市〔201198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城管(市政、园林、环卫)局、水务局,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项目社会评价导则>的通知》(建标〔20118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六日

 

关于发布《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项目社会评价导则》的通知

建标〔201184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提高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项目投资决策科学化水平,规范项目社会评价工作,促进社会公平与和谐稳定发展,根据《关于印发<二〇〇三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投资估算指标、建设项目评价方法与参数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4]43号)要求,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编制的《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项目社会评价导则》,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自2011121日起施行。

  本导则的管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具体的解释工作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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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ys_jz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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