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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关于调整建筑安装工程税率的通知-闽建筑[201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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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次数:更新时间:2012-2-23

关于调整建筑安装工程税率的通知

闽建筑[2012]4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政文[2011]230 号),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率从1%调整到2%,自201111日起施行,现对《福建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03版)的建筑安装工程税率进行调整,调整前后的税率见下表:

工程所在地

计税基数

调整前税率(%

调整后税率(%

市区(含县级市)

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

规费之和(不含税工程造价)

3.445

3.477

县城、乡镇

3.381

3.413

其他地区

3.252

3.284

    本通知发文之日未签订施工合同的工程,按本通知执行。本通知发文之日以前已签订施工合同的工程,按合同约定执行。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一二年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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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ys_jz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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