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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核定2012年营口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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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次数:更新时间:2012-3-9

关于核定2012年营口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的通知

 

 

营建价发[2012]2

 

 

 

各有关建设单位、造价咨询单位、各施工企业:

根据省造价管理总站《关于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建价发[2009]5号)及《关于印发〈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管理办法〉的通知》(辽建发[2006]30号)的通知精神,为加强我市施工企业规费计取行为的管理,做好2012年规费标准的核定工作,现将我市2012年度施工企业规费核定工作的具体要求做如下规定:

一、核定对象

1.凡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承担房屋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等的总承包或专业承包的施工企业,均应按相关规定核定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

2.外埠企业规费核定

外埠来我市的施工企业,实行按拟建工程项目核定计取标准,不对施工企业核定。

二、核定程序

施工企业网上申报施工企业上报书面材料到市造价处市造价处核定费率市造价处上报省造价总站审批施工企业到市造价处领取证书

三、上报书面材料

施工企业申请核定规费计取标准时,各企业应先请登录辽宁工程造价信息网:(网址:http://www.lncci.com),进入政务管理版块下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申报管理系统,按要求在网上填写《辽宁省施工企业计取标准申请表》,填写完毕后提交、上报、打印该表13份并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

2.企业2011年度会计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含年终资产负债表、利润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3.企业2011年度向区、市统计部门上报的统计报表;

4.企业2011年度缴纳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的缴费收据(以上保险费申报时只填写企业缴纳部分),上报时需附各险种月份缴纳汇总表。

5.企业2011年度规费证原件(首次申报企业不需要携带)

以上14项材料复印件1份,用A4纸按顺序装订成册,连同原件报送到营口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原件审核后返还。(《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申请表》须加盖单位公章并请勿与其他材料装订在一起)。

四、申报时间:

本市施工企业上报材料时间为201231日~2012430日,外埠企业可随时上报。

五、注意事项:

1.首次申报规费计取的企业应填写初始申报表;已申报过的企业填写续期申报表。网上申报数据与书面填写内容必须一致。

2.外埠施工企业,在提供第三条所需材料的同时还应提交《入辽备案登记表》。

3.《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证书实行年度核定制度,在2012年核定期内(3月~4月)没有取得新《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证书的企业仍执行上一年度核定的规费计取标准,在核定期后没有取得新《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证书的,原证书作废。

4.申报地址:营口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辽河大街辽河大剧院西侧老八大局一楼东侧),咨询电话:0417-2657307

 

 

 

 

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营口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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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ys_jz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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