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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2012年省施工企业劳保取费费率的通知- 吉建造[201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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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次数:更新时间:2012-3-9

核定2012年省施工企业劳保取费费率的通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

 

         吉建造[2012]4                 

 

 


关于核定2012年吉林省施工企业劳动

保险费取费费率的通知

 

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

根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计委、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施工企业劳动保险费用标准的通知》(吉建定字[2000]1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核发施工企业劳动保险费取费证书的通知》(吉建定字[2000]4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施工企业规费管理的通知》(吉建造[2007]7号)及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用人单位缴费比例的通知”(吉政函[2008]37号)规定,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决定于201231日至2012531日对《吉林省施工企业劳动保险费取费证书》2012年各项取费费率进行核定。具体要求和工作安排如下:

一、所需材料

(一)2012吉林省施工企业劳动保险费取费费率核定表(省内特、一级施工企业、外埠施工企业一式二份;省内二、三级施工企业一式四份。可下载、复印,网址WWW.jlgczj.cn)。

(二)施工企业2011年度施工项目及产值汇总表。

(三)施工企业2011年度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征缴单或年初核定表和全年缴费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四)外埠施工企业在吉子公司资质证书及子公司营业执照原件(副本)及复印件。

以上材料复印件内容要清晰,按A4纸规格复印,并按材料顺序胶装成册(费率核定表不装订在材料内)。

二、申报办法和时间

(一)省内特、一级施工企业、外埠施工企业于201231日至2012430日,将材料(费率核定表、原件及复印件)直接报送到吉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二)省内二、三级施工企业于201231日至2012420日,将材料(费率核定表、原件及复印件)报送到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初审,各地区要认真核对原件,并在费率核定表上加盖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章,于2012430日前将合格施工企业的材料报省造价管理站。

请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认真组织好本地区的费率核定工作并及时上报,逾期未报的企业不予补办。

 

 

 

二○一二年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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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ys_jz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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