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行2012年度施工企业规费核定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件号:黑建造价函[2012]43号
各市、地住建局(委),绥芬河市住建局、抚远县住建局,省农垦总局住建局、省森工总局住建局,施工企业及有关单位:
根据《黑龙江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管理办法》(黑建造价[2010]6号)的规定,2012年度施工企业规费核定工作自9月24日起开始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施工企业应当在9月24日至11月23日,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申报规费核定,逾期不予办理。
二、各市(地)、县(绥芬河市、抚远县)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在11月30日前将经初审的施工企业规费申报材料报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三、中直、外省施工企业、企业名称以“黑龙江”冠名的在哈尔滨市注册的施工企业以及附表所列的施工企业,直接到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进行2012年度施工企业规费核定申报工作。
四、施工企业应以独立法人资格,申报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
五、施工企业申报规费核定应提交以下材料:
1、黑龙江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申报表(网上填报后打印);
2、企业2012年1-8月基本情况数据表(网上填报后打印);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5、企业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6、企业上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复印件);
7、企业上年度报统计部门的统计报表(复印件);
8、企业2011年施工项目统计表(网上填报后打印);
9、企业2012年1-8月施工项目统计表(网上填报后打印);
10、企业2011年施工项目合同协议书(复印件);
11、企业2012年1-8月施工项目合同协议书(复印件);
12、企业2011年缴纳各项规费汇总表(网上填报后打印);
13、企业2012年1-8月缴纳各项规费汇总表(网上填报后打印);
14、企业2011年缴纳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的有效票据(复印件);
15、企业2012年1-8月缴纳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的有效票据(复印件);
16、情况说明及佐证材料(如需要)。
以上第3、4、5、6、7、10、11、14、15项材料需核查原件。
外省(区、市)施工企业在填报1、2项时,其中“自行完成施工产值”应填报在黑龙江省完成的产值,在填报8、9项时,应填报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承建的施工项目,在填报第12、13项时,应填报企业为派驻黑龙江省的工作人员所缴纳的规费并附工作人员名单以及按承建项目在黑龙江省缴纳的规费。
六、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应填写单位缴纳金额,均不包括个人缴纳部分;工程排污费按工程实际发生进行结算,不再核定;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取消,不再核定。
七、《企业2012年1-8月施工项目统计表》中填报的施工项目名称,将打印在《黑龙江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证书》上,证书上打印的工程项目,结算时按照核定的费率计取规费,在《企业2012年1-8月施工项目统计表》中未填报的施工项目,不得计取规费。
八、各市(地)、县(绥芬河市、抚远县)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负责材料核对及上报工作,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要严格核实企业所填报的各项数据及相应材料的原件。
省造价总站将对上报材料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审,并根据评审情况对企业和项目进行抽查。
九、报送各市(地)、县(绥芬河市、抚远县)的施工企业规费申报材料一式二份,报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的施工企业规费申报材料一式一份,装订成册。
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每周一至周五8:30~12:00、13:30~17:00受理施工企业规费核定申报工作。
十一、未取得企业管理锁的施工企业,到哈尔滨市南岗区康顺街1号五楼申领,电话:0451-82300241。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康顺街1号。
联系人:周立人 电话:0451-53630675
联系人:范延婷 刘 澍 电话:0451-82352412
二○一二年九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