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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古建(明清)修缮工程消耗量定额(2010)---总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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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次数:更新时间:2013-11-7

  总说明

  一、《河北省古建(明清)修缮工程消耗量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是依据建设部建标[1995]第657号文颁发的《全国统一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古建筑分册[明清(上、中、下)]编制的,并根据河北省施工现状对其缺口项目进行了统一规定。

  二、本定额适用于河北省行政区域内的按照明清官式建筑传统工艺做法和质量要求进行施工的古建筑、仿古建筑的修缮工程,及古建筑保护性的移地翻建工程。对于实际工程中所发生的某些采用现代工艺做法的修缮项目,除各章中另有规定外,均执行2009年《河北省房屋修缮工程消耗量定额》的相应项目及有关规定。

  三、本定额中的消耗量(不含可竞争措施项目消耗量)是编制古建修缮工程施工图预算、最高限价、标底的依据;是投标报价、进行工程拨款、竣工结算、衡量投标报价合理性,编制企业定额和工程造价管理的基础或依据;是编制概算定额、概算指标和投资估算指标的主要资料。

  四、本定额分为实体项目、措施项目及附录三部分。其中措施项目分为可竞争措施项目和不可竞争措施项目。实体项目及不可竞争措施项目消耗量不得调整;可竞争措施项目消耗量在投标报价时投标人可以合理调整。

  五、本定额编制依据:

  1.国家和有关部门颁发的现行古建筑修缮规范,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2.有关文献及技术资料。

  3.古建筑、仿古建筑修缮工程实践资料。

  4.国家及河北省相关消耗量定额。

  5.其他相关资料。

  六、本定额是按正常的施工条件、合理的施工组织设计及使用合格的建筑材料、成品、半成品编制的。已综合考虑了工程中普遍存在的施工地点分散、现场狭小、连续作业差、保护原有建筑物及环境设施等造成的不利因素的影响。除另有规定外,不得因具体工程情况不同而变更。

  七、本定额以手工操作为主,配合部分中小型机械作业。

  八、本定额各子目均包括清理现场工作内容。

  九、渣土外运按2009年《河北省房屋修缮工程消耗量定额》相应项目及有关规定执行,在施工现场外集中加工的砖件、石制品、木构件回运到施工现场所需的运输费用,按本定额第十四章场外运输相应项目及有关规定执行。

  十、关于古建筑檐高计算的规定:

  1.无月台或月台外边线在檐头外边线以内者,檐高由自然地坪量至最上一层檐头。

  2.月台外边线在檐头外边线以外或城台、高台上的建筑物,檐高由台上皮量至最上一层檐头,并按规定计取高台增加费。

  十一、本定额各子目均包括全部施工过程中的主要工序和工料消耗量,次要工序或工作内容虽未一一列出,但均已包括在内。

  十二、在不同的计价阶段使用本定额应符合以下规定:

  1.在编制最高限价或标底时人工、材料、机械台班单价根据市场行情或造价信息调整,可竞争措施项目按照常规、科学、合理的施工方法计算。

  2.在报价时投标人可将人工、材料、机械台班单价根据市场行情或造价信息进行调整;可竞争措施项目按照施工方案计算,消耗量可以合理调整。

  3.在价款调整、结算时,依据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合同约定进行调整。

  十三、人工消耗量及单价的确定:

  1.本定额中人工工日综合了基本用工、超运距用工、辅助用工及人工幅度差,不分工种和技术等级以 综合用工表示。

  2.本定额综合用工按技术含量不同分为综合用工一类、综合用工二类、综合用工三类共三种。单价分 别为:综合用工一类58元/工日,综合用工二类52元/工日,综合用工三类39元/工日。

  十四、材料消耗量及单价的确定:

  1.本定额中的材料消耗量,只列出了主要材料消耗量,次要材料已包含在其他材料费中。

  2.材料价格是依据2008年《河北省建设工程材料价格》及河北省部分古建材料市场价格确定的。

  十五、本定额内大型机械台班单价是按2008年《河北省建设工程施工机械台班单价》及相关文件确 定的。

  十六、本定额是按正常施工条件考虑的,如遇工程上山时,可按实际发生计算增加的费用。

  十七、现场使用建设单位水电时,水电费按如下方式计算:单独设置水、电表,按计数结算;未单独设水、电表的,按定额实体项目与可竞争措施项目(除其他可竞争措施项目外)人工费与机械费之和的0. 29%(其中:水费0. 16%、电费0.13%)结算;该系数为参考,与实际不同时,可按实结算。

  十八、本定额中以“×××以内”或“×××以下”表示者,均包括“×××”本身;“×××以外”或“×××以上”者,则不包括其本身。

  十九、本定额中材料数量带“( )”者,表示基价中未包括其价值。

  二十、未尽事宜详见各章说明及附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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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yus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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