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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古建明清修缮工程消耗量定额2010---场外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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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次数:更新时间:2013-11-11

  第14章 场外运输

  说明

  本章包括古建筑加工后的砖件、石制品、木构件场外运输共20个子目。

  一、工作内容

  加工后的砖件、石制品、木构件场外运输均包括车厢内稳放垫木或必要的减震隔离物、装车、运至施工现场卸在指定地点分类码放等全部运输过程。

  二、统一性规定及说明

  1.本章场外运输定额系指因施工场地狭小或其他原因和砖件、石制品、木构件需在施工现场外集中加工制作后再运至施工现场所发生的运输费用,凡在施工现场进行加工的不得执行本章定额。

  2.木构件只包括柱、枋、梁、檩、角梁、由戗、承重、踏脚木、楞木、沿边木等大型木构件,其他木制品若需在场外集中加工制作不得计取场外运输费。

  3.本章定额是按大中城市的交通状况及行车时速,以5t载货汽车运载,调车距离在30km以内,综合利用加工场地和施工现场的提升吊装机械装卸车或人工装卸车编制的,并已考虑了装载不足吨位和空驶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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