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册 拆除工程
1.本册消耗量定额中的拆除均不包括挖土方,挖土方均按第一册有关子目执行。
2.机械拆除项目中包括人工配合作业。
3.拆除后的旧料应整理干净、就近堆放整齐。如需运至指定地点回收利用,则另行计算运费和回收价值。
4.管道拆除要求拆除后的旧管保持基本完好,破坏性拆除不得套用本消耗量定额。拆除混凝土管道未包括拆除基础及垫层用工。基础及垫层拆除按本册相应消耗量定额执行。
5.拆除工程消耗量定额中未考虑地下水因素,若发生则另行计算。
6.人工拆除二渣、三渣基层应根据材料组成情况套用无骨料多合土或有骨料多合土基层拆除子目。
7.铣刨机铣刨路面厚度>5cm须分层铣刨。
8.拆除旧料如能重复利用,回收比率按下列规定执行:
(1)彩砖人行道面积(新铺1年以内)70%。
(2)道路缘石30%。
(3)片块石50%。
(4)临排管道、金属管道90%。
(5)非金属管材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