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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仿古建筑工程预算定额---总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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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次数:更新时间:2014-2-14

  总说明

  一、2012《陕西省仿古建筑工程预算定额》(以下简称预算定额)适用于新建、扩建的仿古建筑工程,不适用于修缮、改建和临时性建筑工程,其做法以“明清官式作法”为主,设计、建造的仿古建筑工程、我省地方传统作法建造的仿古建筑工程及其他建筑工程的仿古部分;

  二、本预算定额是仿古建筑工程编制招标最高限价、施工图预算的依据,是编制投标报价的参考依据。

  三、本预算定额中的人工工日单价:42元/工日。

  四、预算定额所采用的建筑材料、成品、半成品材料均为符合国家相关质量标准和相应设计要求的合格产品。

  1、预算定额中的混凝土、砌筑砂浆、抹灰砂浆等,均按预算定额取定的强度等级计算,使用时可按预算定额附录中列出的不同强度等级砼和砂浆配合比单价进行调整。

  2、预算定额中给出规格料(门窗用)、原木、锯材等木材价格,供不同子目使用。木材价不含烘干费用,若实际发生时,按发生的费用列入结算。

  木材的出材率及价格换算系数(系数中已含加工费)如下:

  原木方量=1.35×锯材方量 原木方量=2×规格料方量

  锯材价格=1.35×原木价格 规格料价格=2×原木价格

  3、预算定额中的石灰是按现场消解生石灰考虑的,若使用袋装熟石灰时,熟石灰的量按定额中生石灰消耗量增加30%的量计取,价格按“陕西工程造价管理信息(材料信息价)”或双方确认的市场价列入。

  五、预算定额是以在自然地坪上建造为准编制的。如在月台、高台、城台上建造,且构配件、材料必须由自然地坪倒运到高台再运至工程使用部位时,按下列规定计取高台、超高增加费:

  1、台高在2.5米以上的台上建筑,人工费增加7%;

  2、台高在6米以上的台上建筑,人工费增加12.3%;

  3、月台、高台、城台本身及其附属工程项目不得计取高台增加费;

  4、塔、楼、阁等建筑高度超过20米以上者,垂直高度增加费按下列情况计算:

  (1) 无月台、城台或月台、城台高度不超过2.5米,从地坪至最高一层檐头高度超过20米,其超高费按超过部分项目人工费乘1.20系数;

  (2) 月台、城台高度超过2.5米的仿古建筑,由月台或城台上平至最高一层檐头,其高度超过20米的,其超过部分项目人工费乘1.20系数以外,同时增加规定的城台、月台增加系数。

  六、本预算定额未涉及的定额项目,执行我省现行建筑工程相应定额项目。

  七、凡预算定额内未注明材料单价的子目为不完全价,基价中均不包括其价格,应根据预算定额中的消耗量,应按双方确认的市场价列入工程预算。

  八、预算定额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章:脚手架工程;第二章:砌筑工程;第三章:钢筋混凝土工程;第四章:石作工程;第五章:木构架及木基层;第六章:斗栱;第七章:木装修;第八章:屋面工程;第九章:地面工程;第十章:抹灰工程;第十一章:油漆彩画工程;第十二章:玻璃裱糊工程;第十三章:场外运输;第十四章:附录。

  九、预算定额中凡注明“xxxx以内(下)者”,均包括“xxxx”本身;注明“xxxx以外(上)者”,则不包括“xxxx”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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